
沈成花、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4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
【审理法官】吴宇龙刘斌廖珍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沈成花;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沈成花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沈成花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利平
【代理律所】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沈成花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关于渌渚镇政府对吕会水户宅基地房屋及附房的强制拆除行为,吕会水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该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违法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渌渚镇政府对吕会水户宅基地房屋及附房的强制拆除行为,吕会水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该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本案沈成花所诉渌渚镇工作人员在事发当日将其带离房屋的行为,属于前述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的一部分。沈成花对其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2:08: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会水系富阳区渌渚镇阆坞村吕家村民,该户于1970年代左右在阆坞村大同吕家85号建造木结构房屋一幢,2019年3月22日,渌渚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吕会水户房屋及两处附房一并进行了拆除。沈成花系吕会水妻子,房屋被拆除前因吕会水夫妻均在房屋内,渌渚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离,沈成花在涉案房屋内病发昏厥,由渌渚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带离房屋内并送至医院抢救,2019年11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沈成花的病情为右肩袖损伤、抑郁症及高血压病。吕会水不服渌渚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浙0111行初32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渌渚镇政府拆除吕会水户位于杭州市××区渌渚镇阆坞村吕家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生效。现沈成花认为在2019年3月22日渌渚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时存在强制拖离的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沈成花的陈述及庭审调查,2019年3月22日,该户所有的××镇××村××号房屋被拆除前,渌渚镇政府基于保障沈成花人身安全及建筑物安全拆除考虑,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离,后因沈成花在此过程中昏厥,其被工作人员带离现场送
至医院抢救,但沈成花并无证据证实渌渚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强制拖离的行为,且沈成花户已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已作出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现已生效。现沈成花主张渌渚镇政府在拆除房屋时对其实施了强制拖离的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沈成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成花不服,提起上诉称:2018年8月以来,富阳区政府和渌渚镇政府在上诉人所在村庄力推“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2018年10月22日渌渚镇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公告,决定对“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区块的村民房屋实施搬迁,腾出土地,但是实际上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日前,富阳区政府批准房屋搬迁行为被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这充分表明包括沈成花在内的村民都是违法行政的受害者。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己经提供了相应的视频和照片,可以证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沈成花实施了强制拖拽行为。比如镇干部陈军就拖拉了沈成花。实际上,现场可以看到许多穿着迷彩服的壮汉,现场也被强制拉上警戒线,外围有120急救车和警察,这显然是一场分工明确,精心部署的清场行动。根本不是劝离,而是强制清场。我们看到案外人吕林水、
吕苏娟就是被粗暴拖走的(吕苏娟被推倒在地,头部受到石头撞击,后被送往医院),沈成花也是如此。沈成花肩部等部位还受伤,造成肌腱损伤,关节面侧撕裂,在浙二医院做了手术,这绝不是什么劝离和昏厥能够掩盖的,什么样的“劝离"会导致这么严重的伤情?!这明明是强制清场造成的。一审裁定竟然说没有证据证明沈成花被强制拖离,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伤害了上诉人作为老百姓的感情。总之,无论如何,沈成花的伤就是镇政府强拆清场时候造成的。另外,一审裁定的理由也是模糊的,骑墙的。到底去年吕会水诉镇政府强拆案和本案什么关系,是不是包含或吸收关系,一审裁定没有明确。上诉人认为这个必须明确。所以,一审裁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的本意,应当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沈成花、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1行终4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成花。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岘口村。
法定代表人金健林,镇长。
审理经过 沈成花因其他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11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沈成花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8年8月以来,富阳区人民政府和渌渚镇政府力推“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依照“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2018年10月22日,渌渚镇政府发布房屋搬迁公告,决定对“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区块一的村民房屋实施搬迁。渌渚镇政府并无行政职权,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以其老房为
违法建筑为由进一步施压,并在2019年3月22日上午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事发当天政府使用暴力将沈成花强制拖出家里,几个人凌空架离,并呼叫120急救车将休克和昏厥的沈成花送往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实施抢救,之后其一直在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浙一医院和浙二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右肩袖受损、高血压。渌渚镇政府的执法行为错误粗暴地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和身体,给其身体和精神带来重大伤害,给其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家庭巨大的痛苦。渌渚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应当接受刑法处罚。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渌渚镇政府于2019年3月22日实施的强制拖离沈成花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会水系富阳区渌渚镇阆坞村吕家村民,该户于1970年代左右在阆坞村大同吕家85号建造木结构房屋一幢,2019年3月22日,渌渚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吕会水户房屋及两处附房一并进行了拆除。沈成花系吕会水妻子,房屋被拆除前因吕会水夫妻均在房屋内,渌渚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离,沈成花在涉案房屋内病发昏厥,由渌渚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带离房屋内并送至医院抢救,2019年11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沈成花的病情为右肩袖损伤、抑郁症及高血压病。吕会水不服渌渚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
12日作出(2019)浙0111行初32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渌渚镇政府拆除吕会水户位于杭州市××区渌渚镇阆坞村吕家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生效。现沈成花认为在2019年3月22日渌渚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时存在强制拖离的行为,遂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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