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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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出生,**,***********,现住美国。
原告:**,*,*********出生,**,住******。
原告:**2,*,**********出生,**,住******。
原告:**3,*,**********出生,**,住******。
原告:**,*,**********出生,**,***********,现住美国。
原告:**,*,**********出生,**,***********,现住美国。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现住美国。
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4,*,**********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5,*,**********出生,**,住*********。
被告:**6,*,**********出生,**,住*********。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1、**、**2、**3、**、**与被告**4、**、**5、**6共有纠纷、继承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1、**、**2、*
*3、**、**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5、**6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2、**3、**、**向**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XX路XX弄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由**1、**、**2共同分得XX基地XX栋XX室产权调换房屋(现地址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XX路XX号XX室房屋)、**南桥基地14-15A-02A地块X栋东单元XXX室产权调换房屋(现地址为*********XX街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XXX室房屋);由**3、**、**共同分得XX基地XX栋XX单元XX室产权调换房屋(现地址为*******XX路XX弄XX号XX室,XX路XX号XX室)、XX基地XX栋XX单元XX室产权调换房屋(现地址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XX路XX号XX室),愿意补足房款与份额之间的差价,各家庭内部份额不要求区分。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为私房,原权利人为***,***于*****去世,其与配偶***(*****去世)育有**1、**3、**4、**7四个子*,**7于*****去世,**与**7系夫妻关系,**5、**6系二人之子。被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1、**、**2、**3、**、**六人户籍,系争房屋翻建主要由**1、**3家庭出资出力,父母也由其照顾,除评估价格按照法定继承外,剩余款项应由**1、**3家庭取得,且评估价格也应由其适当多分。现当事人对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4辩称,系争房屋评估价格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剩余征收利益因**4在内实际居住且实际出资建造系争房屋应由其分得一半,具体要求分得XX路XX号XX室、XX城XX基地XX栋XX室产权调换房屋(现地址为******XXXXX弄X号XXX室,以下简称XXXXX室),其份额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5、**6辩称,1957年至1990年期间**7每月会邮寄10元至20元给***夫妇补贴家用,******7还邮寄200元给***夫妇购房,邮寄材料暂无法提供,基于此除系争房屋评估价格按照法定继承外,剩余征收利益应由其分得一半,XX路XX号XX室、XX基地XX栋XX单元XX室产权调换房屋(现地址为******XX街坊XX/XX丘X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XXX室),其份额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家庭内部份额不要求区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1、**3、**4、**7(*******去世)系***(*******去世)与配偶***(*******去世)的子*;**与**1系夫妻,**2系二人之子;**系**3之*,**系**之*;**与**7系夫妻,**5、**6系二人之
子。系争房屋为私房,土地证登记的使用人系***,土地证记载的用地面积为17平方米。征收之前,系争房屋内有**1、**、**2、**3、**、**6人户籍,**1、**2户籍均系***********从XX路XXX弄X号XXXX室(以下简称逸仙路房屋)迁入,**户籍系**********从*************XX街XX迁入,**3户籍系*********从*********XX路XX号迁入,**户籍系**********从*********迁入,**户籍系**********报出生。
**********,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3与征收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认定建筑面积51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3,682,320.90元,装潢补贴25,500元,各项奖励补贴合计153,765元,结算单另有奖励费338,320元,底层面积奖励261,970元,购买XX房XX路XX号XX室房屋(设计面积77.07平方米,房屋总价1,135,716.40元,需退差20,364.36元);XX路XX号XX室房屋(设计面积77.07平方米,房屋总价1,135,716.40元,需退差20,364.36元);XX路XX号XX室房屋(设计面积76.96平方米,房屋总价1,134,042.20元,需退差18,081.36元);***203室房屋(设计面积57.14平方米,房屋总价764,337.60元,需补差40,996.80元);***XXX室房屋(设计面积57.14平方米,房屋总价780,669.60元,需补差39,721.80元);XXXXX室房屋(设计面积58.19平方米,房
屋总价796,800.45元,需退差2,098.50元)。购房补差款尚未支付。
审理中,关于系争房屋的翻建情况,**1、**、**2、**3、**、**称系争房屋买下时系草房,*****全部推倒翻建为二层建筑,**1出资2,000元左右,**3出资300元左右,*****第二次翻建在XX层XX楼开***,此次系**3出资,*****由**1、**3出资将加盖的阁楼及***拆除另加盖了二层,动迁时系四层建筑。**4称系争房屋买下时系草房,****将草屋推倒翻建为二层建筑,**4单位出了建筑材料,90年代将二层全部推倒翻建为三层建筑,**1出了钢筋和青砖,**3出力,其余建筑材料由**4提供,第三次翻建时间记忆不详,在XX层XX层,**4单位出了砌砖、黄沙、水泥,**3出力,**1是否出资不清楚。**、**5、**6称对翻建情况不清楚。
关于系争房屋的居住情况,**1、**、**2、**3、**、**称早年**1、**3、**4与父母均居住在内,**7早年至**读书后留在**工作生活,**7家庭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1与**结婚后在外借房居住直至*****购房,*****因逸仙路房屋被拍卖住回系争房屋,后因家庭矛盾搬出借房居住,**2随父母居住;**3于****末知青至**,****回沪后居住系争房屋至*****因家庭矛盾搬出,**回沪后与**3共同居住系争房屋并于*****一起搬出借房居住,**未居住过;**4结婚
后搬出,*****住回至动迁。**4关于居住情况的陈述与上述一致。**、**5、**6称对**1、**3、**4家庭的居住情况不清楚,**7家庭长期在**生活未居住过。
关于他处住房情况,**1、**、**2、**3、**、**称**1、**于*****自购逸仙路房屋,产权人系**1、**,建筑面积142平方米,*****该房屋因借贷纠纷被司法拍卖。**4称其享受过两次福利分房,第一次分得****XX路XX户,分房四五年后单位将该XX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杨树浦路房屋),后因其与**1做生意需要资金,**4将杨树浦路房屋产权转给**,**出资十几万元给了**1,转至**名下后仍由**4居住。**则称杨树浦路房屋系因防止**4被追债而转给**,**未出资,且转让后仍由**4家庭居住,2004年至*****之间以**的名义出售了该房屋,实际由**4操作,售房款亦由**4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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