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关于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是否视为广告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2.21
∙【文 号】工商广字[1995]第6号
∙【施行日期】1995.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关于在产品展览、展示会上的宣传品是否视为广告问题的复函
(工商广字[1995]第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要求认定企业在产品展示会上散发的宣传品(产品图册)是否为广告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为介绍产品或服务、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提出意见或建议等进行的自我宣传。广告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并在不断发展,但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就应视为广告。你院要求认定的《索尼影音全集》,是在1993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索尼产品展示会上,通过向参观者散发产品宣传册的形式,介绍索尼公司的产品,传播商品信息,应认定为广告。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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