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本规则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0.6MPa条件下使用的坐便器(不包括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1.3本规则实施有效期为5年。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绿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mm、宽度为45mm。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2.2标识基本内容为:
(1)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2)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3)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4)产品规格型号;
(5)水效等级;
(6)水效指标(平均用水量、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
(7)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水效信息码。
3水效检验检测
3.1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平均用水量、洗净功能、固体物排放功能等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依据GB25502和GB/T6952的现行
有效版本。
3.2检验检测报告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具体见本规则附件2-《坐便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4标识信息的标注
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4.2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其中挂箱式、坐箱式坐便器的水箱和便器型号应与说明书或者外包装中产品整机规格型号信息说明相一致。
4.3水效等级、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平均用水量应依据GB 2550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水效标识中标注的平均用水量、全冲用水量、半冲用水量应与所标注的水效等级的取值范围相一
致。
4.4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25502的现行有效版本。
4.5水效信息码是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
4.6依据《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和《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评选的,并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公布的领跑者产品目录的坐便器,鼓励其使用含有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5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的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久性材质印制。
5.3坐便器产品自出厂前或入境前应加施标识,并应加施在坐便器水箱正面本体上部,冲洗阀式坐便器应加施在便器底座正面。水效标识应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5.4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颜色不得进行更改,可按比例扩大。
5.5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标识的备案
6.1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形成冲洗机能的关键部件包括陶瓷结构、进水阀、排水阀、隐藏式水箱都相同的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同一备案单元可选取其中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它型号作为其扩展型号进行备案;坑距不同的型号,主检型号应该选取最大坑距的进行备案。若水箱相同,便器本体有后排水和下排水两种结构的,可视为同一个备案单元。
6.2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坐便器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6.3生产者或进口商统一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申请备案,并填写《水效标识备案表》(见本规则附件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4产品标识内容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提重新备案。同一备案单元的,变更时应对主型号进行变更,并同时对所有扩展型号进行变更备案。
更多推荐
标识,检测,水效,检验,备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