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学艳与柳明月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3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东孙京付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柳学艳;柳广茂;柳明月 
【当事人】柳学艳柳广茂柳明月 
【当事人-个人】柳学艳柳广茂柳明月 
【代理律师/律所】唐明汉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明汉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明汉 
【代理律所】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柳学艳 
【被告】柳广茂;柳明月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被告徐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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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29 01:08:03 
柳学艳与柳明月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3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学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汉,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广茂(柳学艳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月(柳广茂之孙女、柳学艳之侄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明月(柳广茂之孙女、柳学艳之侄女)。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学艳因与被上诉人柳广茂、柳明月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被告徐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4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柳学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3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陈晓东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樊思迪
法官助理 雷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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