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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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淮南市田家
庵区朝阳东路223号六层,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冬梅,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
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高雷民事主体间房
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上诉请求:第一、一审判决第二项“被
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雷
支付面积差折价款73998.60元”是错误的。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
不应支付分文的面积差折价款。第二、一审判决第三项中的应支
付给高雷的所有费用中应当扣除高雷要求交付9号楼B座10层
1005室的安置房而应支付给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新旧房差价款
54197.50元。请二审法院在第三项判决中予以扣除。事实和理
由:2010年5月5日高雷与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房屋拆
迁安置补偿协议》,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并选择了安置房为湖滨新城9号楼B座10层1001室,建筑面积为
130.36平方米,但双方在安置补偿协议第五条1项约定了安置房的
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因而当时协议约定的还原房面
积为130.36平方米,这是根据当时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的9
号楼B座10层1001室房屋的面积,但后来在2017年8月25日
市规划局又调整了案涉项目的规划,致9号楼的总住宅面积由原来
的19500平方米调整为17079平方米,减少了2000多平方米,这样
就使得9号楼的所有住房面积都发生变化,同时安置给高雷9号楼
1001室面积就达不到130.36平方米。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规划
调整的情况,在规划局工作人员监督下已在项目现场张贴公告,通
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规划局网站上也同步做了
公示,在公示期内无一人提出异议。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时也告
知了高雷,高雷接告知后也同意另选其它楼栋的房屋,淮南市土地
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带高雷一家三口选看了淮南市土地储备
中心的其它楼栋的房屋,后因没有合适的房屋,就要求等到9号楼
交房时再选合适的房屋。对此,一审判决对规划局调整规划并进行
了现场公示的事实也予以了认定。基于上述的项目规划调整的原
因,导致建成交房的9号楼10层1001室房屋的面积没有达到
130.36平方米,只有108.95平方米。高雷就不愿意收房1001室。
现高雷起诉要求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交9号楼B座10层1005室
房屋,该房屋面积108.95平方米。因此规划局对项目规划调整的
事实是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履行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
议》过程中发生的情势变更的情形,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
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
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
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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