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发(作者:)
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贪污、贿赂案
张海军发布时间:2003-08-0709:31:50
王秀珍,女,1947年4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沈阳市
和平区振兴街9-16-241号,原系沈阳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1
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9月10日以沈检刑诉字(2001)第188号起诉书指控王
秀珍犯受贿罪、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王秀珍在担任沈阳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有如下犯罪:
一、受贿罪
1、王秀珍于1995年5月,以其大弟王树森住房困难为由,让该局办公室主任梁延辉
(已判刑)为其联系房源,梁遂向承建该局办公楼的沈阳市伟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要一套住
房。"伟丰公司"支付人民币51600元,从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56
平方米的房屋(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丰乐一街12号楼521号)给王树森。后"伟丰公司"支付
人民币11902元为王树森办理了私有产权证。
2、1996年7月,在沈阳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查处新民市高级中学自费生收费超标问题
期间,时任该校校长李天峰与时任新民市政府及物价局领导到沈阳市物价局找到王秀珍说情
时,王秀珍收受李天峰人民币5000元。
3、1996年10月,王秀珍收受沈阳市安泰装饰公司经理刘瑞祯人民币1万元,将沈阳
市物价局办公楼的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沈阳市安泰装饰工程公司。1997年8月,工程竣工
结算后,王秀珍再次收受刘瑞祯人民币1万元。
4、1996年10月、2001年春节前,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为感谢沈阳市物价局对该
公司电费调价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王秀珍两次收受该公司所送人民币5万元。
5、1996年10月,沈阳热电厂为感谢沈阳市物价局对该厂热价调价给予的支持和关照,
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热电厂所送人民币2万元。
6、1997年3月、2000年7月,沈阳市民政局为感谢沈阳市物价局在婚姻登记和殡葬
收费调价上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局所送人民币8000元。
7、1997年4月,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为感谢沈阳市物价局对该公司水费调价给予的支
持和关照,被告人王秀珍收受该公司所送人民币1万元。
8、1996年9月、1997年10月,沈阳大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建了沈阳市
物价局办公楼部分装修工程。1997年7月,该公司经理曲辛为感谢王秀珍在承包工程过程
中的关照,送给王秀珍一台三菱空调及一套组合音响,共价值人民币8400元。2000年春
节,曲辛又送给王秀珍人民币3000元。
9、1997年5月,沈阳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查处中国医科大学心理卫生医院床费违价问
题。同年7月,该院院长丁宝坤、办公室主任张铁英找到王秀珍说情时,王秀珍收受其所送
人民币5000元;1999年和2000年春节,王秀珍又分别收受丁宝坤人民币各2000元,共
计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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