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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9日发(作者:池州匠)
如何应对恶意打假人
希望这篇指南,能帮助到诚实、善良、勤劳的卖家们!
一、前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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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打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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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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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对恶意打假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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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对恶意打假人的行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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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对恶意打假人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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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举报恶意打假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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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件一、相关的案例
4、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
5、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
6、产品的质量不合格;
7、存在虚假宣传。
8、其他
三、事前预防
如果你要在网上卖产品,针对恶意打假的以上主要问题,一定要
做好卖前的准备工作,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否则,一旦被盯上再应
对,就会非常的被动。
在网络上卖产品的,有的是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上开有
网店,根据平台的规则,上传个人证件,或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的
营业执照。如果是线下市场有摊位或店面,从事直播买货的,最好办
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上的法人,或负责人可以是家里的老
人,想知道为什么,可以私信留言)
还要把自己的店铺基本功做好,产品的信息、质量、进货渠道、
品牌授权等等都要有,产品描述一定要如实写,不能夸大其词。广告
法上面的违规词比如“最”“第一”等,一个都不允许有,价格也要
写清楚,原价现价等解释清楚,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先弄清楚再写。
对要在网上卖的产品,需要详细了解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条件,
比如对于预包装食品,是需要生产许可证,在包装上贴有规范的标签。
(详情查看附件的法律条文);对于特殊产品等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
具体可咨询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相应的生产销售许可后,
方可经营。
四、应对恶意打假人联系
恶意打假一般买到产品后,立即与卖家联系。告知卖家产品的不
合规处,发送一些法律规定,还有类似的案例,期望卖家人认亏认罚。
恶意打假人他们是有群的,卖家收到恶意打假人的通知后,千万
不要一开始就答应赔钱,否则会一个接着一个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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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们要第一时间着手处理。
第一、不要再用自己的手机,或微信与恶意打假人沟通,电话告
知恶意打假人联系一个非本人名下的手机,或非本人名下的微信,(卖
家可以寻找一个非本人名下的手机应对,想知道为什么,可以私信留
言)。
第二、赶紧针对卖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果有相关的违规信
息,尽快修改或删除,这样恶意打假人可能来不及做证据保全,将来
在法庭上对恶意打假人不利。做证据保全也是要花费的,索赔金额不
大,恶意打假人还舍不得先花这个钱。(如果相关信息没有问题,可
以忽略)。
第三、在与恶意打假人沟通的过程中,千万不要承认自己的错误,
或者承诺对卖家进行赔偿等,因为一但承认,就构成法律上的自认,
上法庭对卖家就有利了。
第四、平时盒所在市场监督部门或派出所多沟通,如果接到卖家
的举报投诉,可以咨询他们的意见。
第五、可以对恶意打假人进行苦情交流,比如告知其做生意是亏
损的,一大家子要养活,如果罚款或打官司,会影响当地的产品销售,
很多家庭陷入困境等等,总之一是引起打假人的同情,撤回赔偿,或
减少赔偿金额,另一含义是告知其没钱赔偿,他找错对象了。
五、应对恶意打假人的行政举报
如果卖家不认可恶意打假人的要求,恶意打假人往往以向市场监
督部门举报来威胁,迫使卖家惧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给予赔偿,
息事宁人。
恶意打假人也非真心希望监管部门检查,因为监管部门检查需要
一定时间,增加恶意打假人的时间成本。如果在卖产品的过程中确有
问题,此时还可以与恶意打假人协商赔偿,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如果卖家坚持不赔偿,此时卖家应积极配合当地监管部门的检
查,提供必要的文件,此时切不可对抗监管部门的检查(想知道为什
么,可以私信留言)。如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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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是没有问题,比如四川的谌某,对方举
报后,市场监管部门上门检查后,并没有发现问题。这样恶意打假人
要想获得赔偿,就只有走法院诉讼途径了。
六、应对恶意打假人的民事诉讼
当然有些恶意打假人出于名利,也会向法院起诉卖家。
恶意打假人一旦决定起诉卖家。需要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递交
诉状,法院再将诉状副本发给卖家。
卖家收到诉状副本后,可以提管辖异议,提管辖异议只需写个理
由就可以了,比如卖家是在**区,那么就应由**法院管辖。法院审
理管辖异议需要时间,一审法院管辖异议裁定下来后,卖家还可以就
一审的管辖异议裁定上诉,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要将案件移送到
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出最终裁定也要一定的时间。
接着,法院安排开庭时间,有时候开一次庭还不够,还要多次安
排开庭,一审法院判决后卖家还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再安排开庭,一
审二审下来,半年到一年时间才会有结果,有的案件时间更长。长时
间的等待,对恶意打假人来说往往也是煎熬。
除了诉讼时间较长外,恶意打假人还要花费高昂的诉讼成本,首
先要支付法院的诉讼费用,如果请律师的话,还要支付律师费用,进
入到法院庭审程序后,如果卖家不承认有质量问题,法院会要求恶意
打假人申请对产品质量鉴定,预交的鉴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还有诉讼过程中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都需要在获得赔偿前,自己
垫付。一旦法院判决不支持,那么这些费用都打水漂了。
对于恶意打假人的小金额诉讼,比如几万元以内的,卖家如果不
方便的话,可以不参加庭审。(想知道为什么,可以私信留言)。法
院判决后,卖家按法院的判决执行就好了,没有必要在搭进更多的费
用进去。
七、举报恶意打假人敲诈勒索
恶意打假可以说是把双刃剑,是正当的消费者维权,或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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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清楚。恶意打假人最怕被定为敲诈勒索,因为一旦
被定为敲诈勒索,轻则行政处罚,重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受到刑事
处罚。(文后附有相关案例)
恶意打假人如果长期从事打假行业,有过多次的骚扰威胁商家记
录,很有可能会被定为敲诈勒索行为,类似的案例也不少。所以如果
卖家遭到恶意打假人长期持续的骚扰,可以把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
录音等准备好,在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举报前,告知恶意打假人,如
果不停止骚扰那么就会向公安机关举报。恶意打假人碰到这种情形,
大多也会知难而退了。
以上指南,仅供卖家参考。具体案情还需具体分析。卖家应有基
本的法律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完善相关的生产销售手续,才
能将事业做大做长久,你说是吗
附件一、相关的案例
庄阳与巫竹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324民初200号
案件事实,原告庄阳于2015年12月25日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巫
竹英开设的竹香飘飘原生态店花费526.7元购买农家自制蒜蓉辣椒
酱23瓶,于2015年12月28日签收涉案产品。原告所购被告巫竹英
生产的辣椒酱以塑料瓶灌装,无任何文字性标签。原告在收到产品后
未向有关部门投诉且未申请淘宝公司介入。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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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
食用农产品范围。故本案的蒜蓉辣椒酱属于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
可。本案中,被告巫竹英经营的宜丰县竹香飘飘土特产店取得了食品
流通许可证,故巫竹英生产的农家自制蒜蓉辣椒酱具备取得食品流通
许可证的条件。原告主张其从被告巫竹英处购买的盛放辣椒酱的塑料
瓶上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标签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性规定中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禁止生产营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
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
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被告巫竹英销售给原
告的涉案产品均系散装食品,为便于销售自行包装,并不属于预包装
食品,也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070-2006辣椒
酱文件,拟证明农产品需要在预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
检验合格等标签标识,但本案中,因涉案产品农家自制蒜蓉辣椒酱不
属于预包装食品,且被告巫竹英在网络销售页面上明确载明该款辣椒
酱为农家纯手工制作,庭审中原告对涉案辣椒酱系农家自制亦无异
议,故本案不适用该农业行业标准关于辣椒酱的规定,故对其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
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涉案产品系不
安全食品,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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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支付价款十倍”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
告巫竹英赔偿其购买价款十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庄阳要求被告巫竹英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诉讼
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巫竹英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阳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徽燕(北京)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培磊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20)京民再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徽燕(北京)茶业有
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培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1日,张培磊在徽燕茶业公司
购买大红袍茶叶20盒,单价260元,合计金额5200元。双方均认可,
徽燕茶业公司另赠送张培磊同款大红袍茶叶1盒。张培磊要求徽燕茶
业公司退还其货款5200元,其同意返还21盒大红袍茶叶。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茶叶是否应当认定为预包
装食品。根据我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经营项目
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
售。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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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
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对食品进行包装是为了在运输、储存、销售
的过程中确保安全、经济地交付给消费者。并非经过包装的食品都是
预包装食品,也并非只有裸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才是散装食
品。在食品经营中,销售者以大包装形式整包购入,然后拆开零售的
食品也可能是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区分的关键,并非看食品是否有包装,而
是看是否预先定量包装,可否拆开零售。
这说明徽燕茶业公司销售散装茶叶时,虽然存在将散装茶叶预先
定量包装对外销售的不规范做法,但其允许顾客拆掉包装对茶叶进行
查看,这与普通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方式存在根本不同。因此,本院认
为涉案茶叶不能认定为徽燕茶业公司自行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销
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仅要求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
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徽燕茶业公司提供的证据
可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茶叶有合法来源,盛放散装茶叶的箱子上标注
了相关内容。
张培磊在现场对茶叶及包装反复查验后,购买了涉案茶叶。因此,
张培磊关于涉案茶叶是预包装食品,徽燕茶业公司未在包装上标注标
签,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张培磊也
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茶叶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故本院对张培磊要
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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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辽0203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
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
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购买商品要求赔偿的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6年至2018年1月期间,通
过利用发现被害人(被害单位)生产、销售的商品具有瑕疵,马某某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等地自行购买或要求
娄某1(另案处理)、娄某2(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崔
某2(另案处理)大量购买该产品,随后向销售者或所在商场投诉并
要求赔偿,并称拒绝赔偿则向工商部门投诉、法院起诉,商家可能会
因此遭受罚款、查处等不利影响。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向八位被害人(被
害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既遂人民币26600元;未遂人民币8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方法勒
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
索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马某
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其系民事消费打假、不构成敲诈勒索刑事犯罪的辩
解及辩护意见,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认证的证据显示,
被告人马某某以“维权”、“净化市场”为名,利用商品瑕疵威胁商
家、索要赔偿,获得赔偿后却又放纵瑕疵商品的存在,且还存在商家
拒绝结账后仍摔坏商品包装要求结账的情形,其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正
当的维权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消费者、协助查找国内食品、药品领
域的监管漏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其非
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明显、手段清楚,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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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向被害人借款系正常
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马某某
索要钱款之人均为曾被其打过假的被害人,其系基于害怕自己的商品
被继续打假、进而支付高额赔偿费用的恐惧心理而付款给被告人马某
某,显然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心理受到强制后的支付行为,名为借
款,实属敲诈勒索,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在
本案部分事实中,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其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的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综上所
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单位里奥阳光超市人民币3500元;
退赔被害人范某1人民币46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4000
元;退赔被害单位巴黎贝甜店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
3900元。
附件二、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
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
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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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
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
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
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
市场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
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
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
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
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
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
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
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
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
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
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
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
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
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
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
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
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
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
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
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
售食品的标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
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
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
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
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
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
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
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
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
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
带责任。
8、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
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
款。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
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
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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