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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楼盘准入操作规程模版
2023年9月30日发(作者:殳元)

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楼盘准入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健发展个人一手购房贷款业务,根据《银行

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个人购房贷款楼盘准入”包括住房楼盘

准入和商业用房楼盘准入。土地用途主要为住宅的,按住房楼盘准入

规定执行,土地用途主要为商业、商住、综合的,按商业用房楼盘准

入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审批个人一手购房贷款之前,有权准入行须对按揭

楼盘履行准入程序,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按揭楼盘准入基本条件:

(一)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

记录良好,合作申请时没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二)项目合法。

(三)项目可分户(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分户(套)设定抵

押。

(四)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销售价格合理,销售前景良好。

(五)项目尚未竣工的,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项

目已竣工的,商业用房楼盘原则上已竣工验收时间在3年以内,对竣

工时间已超过3年的,商业用房楼盘正常营业的面积不低于整体可运

营面积的85%,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由总、分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开发。

2.位于城市商业(商务)核心地段。

(六)符合银行关于按揭楼盘准入的规定。

第五条 我行发放住房开发贷款的住房楼盘准入操作流程

经营行收到住房开发贷款审批同意的批复后,客户部门提出按揭

楼盘合作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在开发贷款发放前与开发商签订

按揭合作协议,以约束开发商与我行开展住房按揭合作。在受理首笔

贷款申请前,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有权审批人核

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按揭合作,受理单笔贷款申请。

第六条 其他住房楼盘准入操作流程

有权准入行为二级分行及以上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调

查报告,经有权人核准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有权准

入行客户部门审核,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直接或逐级批复

至经营行,经营行与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

有权准入行为经营行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经营行与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 商业用房楼盘准入操作流程

有权准入行为二级分行及以上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初

步调查报告,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准入行下一级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

正式调查报告,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审核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

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根据

有权审批人意见起草批复意见,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直接或逐级批复

至经营行。

有权准入行为经营行的,准入流程参照住房楼盘准入流程。

第八条 按揭楼盘由二级分行及以上准入审批的,有权审批人

为行长(主管个人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高级及以上独立审批人;按

揭楼盘由经营行准入审批的,有权审批人为行长。

第九条 楼盘准入操作流程必须通过公文系统SOI或信贷管

理系统(C3)实施网上作业方式。对采用C3准入的,操作路径为:

法人审批→受理→其他审批,选择合作商“发起受理”,在“审批事

项”中选择“合作项目准入”

第十条 住房楼盘由经营行准入审批的,需向二级分行备案。

商业用房楼盘由二级分行及以下准入审批的,需向一级分行备案。

案内容包括开发商及合作楼盘名称和在C3中的编号、调查报告、审

核报告(商业用房楼盘)、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三章 我行开发贷款支持的住房楼盘准入流程

第十一条 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经营行按第五条规定报有权人审批后,根据《关于印发<一手住

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制式合同的通知》要求,确保在开发贷款

发放前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正式合作前核准

在受理首笔贷款申请前,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第四章相关规定搜集

楼盘合作资料(项目开发贷款办理时已搜集的资料可不重复搜集)

并重点调查楼盘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已对该项目发放住房开发贷款。

(二)项目五证真实、合法、有效、统一,按规定仅需搜集销(预)

售许可证的,调查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

(四)楼盘销售价格合理,适销对路。

经营行客户部门撰写以上述调查内容为主的调查报告,就是否需

调整楼盘合作方案、是否可受理单笔住房贷款申请提出调查意见,

有权人审批。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受理单笔住房贷款申请。

如我行未对项目发放开发贷款,需分析未发放开发贷款原因,

按第四章规定流程进行楼盘准入审批后方可受理单笔贷款申请。

第四章 其他楼盘准入具体流程

第十三条 按揭楼盘合作申请

开发商提出按揭合作申请,按要求填写《银行按揭楼盘合作申请

书》,调查人员通过开发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

售楼现场以及其他合法渠道收集以下资料:

(一) 企业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卡、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证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书。

2.企业前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

金流量表)

3.开发商需提供担保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出具同意为购房的

借款人承担阶段性或全程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

(二)项目资料。

1.楼盘为尚未竣工验收的期房的,提供项目五证(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以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楼盘为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的,提供项目五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楼盘为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

证。

2.根据楼盘具体情况,尽可能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如售楼书、媒

体宣传资料、户型图、公示的价格表或其他能够反映按揭楼盘情况的

资料。

(三)对商业用房楼盘按揭合作申请,还需收集以下资料:

1.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房地产开发经历特别是商业地产开发和

管理经历。

2.楼盘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正式凭证。

3.项目整体投资、资金来源与投入情况,项目租、售计划及价格,

招商情况及前景,后期物业管理安排及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等。

(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资料减免。

1.对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或总行级房地产核心客户开发的住

房楼盘、或者同业已发放开发贷款的住房楼盘,楼盘准入资料可进行

适当减免,具体由一级分行明确。

2.对仅能收集销(预)售许可证的个别区域,一级分行指定区域

并向总行备案后可对住房楼盘只收集并核实销(预)售许可证,免于

收集其他四证。

3.对尚未竣工验收的楼盘,住房楼盘可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作为限制性条件,商业用房楼盘可将取

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作为限制性条件,首笔按揭贷款发放前项

目五证必须齐全。

4.对我行发放开发贷款的楼盘,开发贷款信贷资料中已有的资料

可不再重复收集。

第十四条 按揭楼盘准入调查和评估

按揭楼盘准入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与各个调

查环节,共同撰写调查报告。按揭楼盘准入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情况。

1.对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信用等级(非

我行客户可不调查信用等级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和近年开发经营情况。

2.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等方式,调查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凡是开发企业制造过重大假按揭、

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未还贷款本

息的,不得进行合作。

(二)项目情况。

1.项目的合法性。核实开发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重点调查项目五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内容相互统

一。

2.项目基本情况。

实地调查按揭楼盘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容积率、主要户型、楼座数量、市场定位、销售情况、施工进度、后

期物业管理安排等。

对尚未主体结构封顶且没有商业银行开发贷款支持的住房楼盘、

对商业用房楼盘还需调查楼盘交通现状及前景、商业服务业繁华

程度、当地同类同档次商业项目竞争现状及前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

现状及预测分析与本项目有关的有效商业需求情况。

对已竣工验收3年以上的商业用房楼盘,需调查楼盘经营情况、

空置率、商业氛围等。

对住房楼盘,原则上调查需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资料作为调查

资料,对商业用房楼盘,影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周边环境、内部建筑结构等。

3.项目销售价格合理性。

对住房楼盘,调查人员通过与周边同类、同档次楼盘的比较分析,

对楼盘销售价格是否基本合理进行整体性判断。对价格明显高于周边

同类同档次楼盘的,应深入调查原因并在调查报告中特别说明,对没

有合理原因价格过高的楼盘,应出具不予合作、审慎合作、降低最高

贷款成数或限定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等调查意见。

对商业用房楼盘,原则上应进行价格评估,可对楼盘进行整体性

评估,也可在单笔贷款发放前进行逐户评估,采用整体评估的,应使

用两种(含)以上估价方法并按层或按户审慎估价。调查人员要对评

估价格的合理性出具调查意见。对总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或总行级房

地产核心客户开发、或我行发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的楼盘,可由调查

人员对楼盘销售价格是否基本合理进行整体性判断,以此替代价格评

估。

4.对商业用房,还需调查分析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对项目进行风

险分析,包括市场风险、与开发商有关的风险、项目自身风险及内部

操作风险等。

调查人员对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

实,不能留存原件的,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

符”章并签字。

调查人员撰写以上述调查内容为主的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

和风险提示。调查结论认为可以进行按揭合作的,调查人员应对合

作方案(是否控制个人住房贷款合作额度及期限、商业用房贷款合

作额度及期限、是否要求缴存保证金及其比例、单笔贷款主要要素

(贷款最长期限、最高成数、最低利率)、限制性条款等方面提出

意见,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分层、分户、或分区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最高可贷金额等方面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按揭楼盘准入审核

按揭楼盘准入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料是否齐备,项目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统

一。

(二)开发商、开发商法人代表、楼盘等是否符合准入要求。

(三)合作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四)楼盘销售价格及贷款成数控制是否基本合理。

(五)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六)调查结论是否完整、清晰。

住房楼盘审核人员撰写楼盘准入批复意见,商业用房楼盘审核人

员撰写以上述内容为主的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同意合作的,应对合

作方案、限制性条款等方面提出意见,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

分层、分户、或分区每平方米最高可贷金额等方面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按揭楼盘准入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意见、审核意见和相关信贷资料,提出审批

结论。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应明确合作方案、限制性条款、风险管理

措施、审批有效期等。审批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经营行客户部门按审批意

见落实条件。在信贷管理系统“合作项目信息登记”和“合作品种信

息登记”中录入楼盘合作信息。单笔按揭贷款必须通过“合作品种编

号”与楼盘建立关联。

第十八条 经营行应在审批有效期内按照审批意见与开发商签

订按揭合作协议。商业用房按揭合作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总、分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或总行核心客户开发的商业用房楼盘,

按揭合作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住房按揭合作协议有效期由

有权审批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对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合作协议应明确资金监管要

求。购房人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划入开发商在我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

户,专用于合作项目建设。合作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在开发贷款清偿

前,可按开发贷款银行资金监管的约定执行;在开发贷款清偿后,我

行要对资金进行监管。开发商已按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在其他银行建立

资金监管账户的,按当地规定操作。

第二十条 开发商缴纳保证金的,应在银行“保证金存款——

个人信贷保证金”会计科目下为保证人设置保证金专户,并将保证金

存入该专户。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楼盘准入审批权限应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楼盘准入审批后至按揭合作协议结束,经营行应

定期(具体由一级分行明确)到楼盘现场实地查看,发现风险信号的,

应根据风险情况及时采取降低合作额度、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每平

方米可贷金额、中止合作等措施,并及时向准入审批行报告。现场实

地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展是否顺利。

(二)销售情况是否正常。

(三)是否存在或发生影响项目整体、项目部分或项目中单套房

产价值的因素,例如城市规划、项目周边环境、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002538 司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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