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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窗户防护栏
2023年4月11日发(作者:中国电器十大品牌)

关于民用建筑窗台安全防护措施

的规范解读

近年来,新建商品住房大多喜欢把房间窗户设计为低窗台,

特别是飘(凸)窗,而业主们也都喜欢这种采光亮堂、增大空间

的窗户。但相比传统的窗户设计,飘窗因为窗台过低而存在安全

隐患,尤其是儿童及青少年非常容易爬到窗台上玩耍。如果窗扇

开启比较大,又没有安装符合要求的护栏,或者护栏被拆除掉,

则非常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此类意外事故在电视、网络上等

媒体上频繁出现。

通过对部分住宅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存在两个共性问

题:1)绝大多数业主在交房后装修时“贪图好看”将低窗台原有

护栏拆除,留下安全隐患;2)部分住宅的低窗护栏在安装时不

符合要求,护栏位置、高度及构造要求不满足规范要求。特别是

上述第二点内容,相当多设计、施工及监理人员对规范具体要求

理解不透,甚至是对有关技术要求完全不了解;而很多时候设计

图纸关于低窗护栏的标示又非常模糊,仅仅表示参照图集索引

号,或用文字注明护栏高度,对护栏安装位置、高度计构造式样

均无细节,导致施工人员无从参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规

范》、《住宅设计标准》等相关规范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等技术标准进行梳理比较,并就有关细节与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

资深专家进行沟通,就低窗护栏安装的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并做必

要解读,以方便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考,并在工程实践中予以贯

彻落实。

一、现行规范、标准对低窗台应设置防护措施的要求

一)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第6.10.3

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

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住

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等下

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

从窗台面起计算。该条的条文说明内容:第4款临空的窗台

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

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

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

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

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笔者解读:1、该条对低窗及凸窗的窗台要求,是包括国标

《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及《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建设标准中对窗台高度要求

的起源,其他技术标准基本上引述此条内容。2、套用此条要求

时,窗台必须是临空的,窗台外设有阳台、平台、走廊等构造的

低窗高度不受此条内容限制。3、在各类民用建筑中,住宅的窗

台高度要求最严格,应满足0.9m,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类民用建

筑,窗台高度不低于0.8m即可。4、凸窗护栏设置有两个要求:

一方面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而非从楼地面起算;再者就是

护栏应贴窗设置。这两点要求是目前工程建设中普遍执行不够的

地方。实际施工中,部分凸窗防护高度从楼地面起算,而且未贴

窗设置。有关凸窗设置的正确构造要求,笔者将在下文中以图示

明确。5、从本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了凸窗防护从窗台面起计

算,其目的是“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

地”。很显然,成年人由于有足够的风险意识是不会随意爬上宽

窗台进行玩耍等活动的,要防范的主要对象是儿童,儿童没有足

够的风险意识。因此儿童及青少年是凸窗防护中的关键点。关于

这点看法,也得到审图机构专家的一致认可。有了这点统一认

识,对下文凸窗防护栏杆的构造要求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二)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1.5条外

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该

条的条文说明内容: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第3.7.3条及第3.9.1

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没有邻接

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我国

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国家标准《住宅设

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

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有效的

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O.45m以下的台面、

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当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笔者解读:1、上述条文及其说明,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的内容是一致,具体不再详述。2、需要明确一下可踏面的问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条第2款条文说明内容如下:“关

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

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

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

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

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

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

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

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

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

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规范条文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

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

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

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一般要求中,底部台面构成可踏面的条件,必须是同时

满足“底部可踏部位≥0.22m,并且高度≤0.45m”两个条件,缺一不

可。3、在本条的条文说明中,特别说明:“在底部高度≤0.45m

范围内,如有台面、横栏杆等存在,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仍应

视为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该段解释中,对住宅工程,

未要求台面、横栏杆宽度必须满足≥0.22m的条件。笔者以为,

由于住宅工程中由于必须考虑儿童、青少年等群体长期使用的特

殊要求,台面、横栏杆等即使宽度不满足大于或等于0.22m的

要求,但已构成人特别是儿童及青少年无意识攀爬的构造设置,

会导致人重心升高进而产生危险,因此住宅工程中对可踏面的要

求是比一般的民用建筑要更严格一些。由于建筑类型及使用人群

不同而宽严程度不同而已,其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要避免人的

无意识攀登。三)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

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

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该条的条文说明: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

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

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

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

窗台净高。笔者解读:该条要求与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内容一致,具体参照前点内容解释。

二、关于护栏等应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构造的要求一)国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第6.6.3条阳台、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

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

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

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

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

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该条的条文说明:第4、5

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

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

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

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

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

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

于0.11m,笔者解读:1、上述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栏杆中的

横向花饰,以及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类似构造措施,

均属于规范所说的“可攀登构造”,在住宅、各类中小学、托儿所、

幼儿园及青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如青少年宫)处,均应予以

避免。二)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3.7.3条低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

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

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

用实体栏板。第3.7.2条文说明: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

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

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

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

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第3.7.3条

文说明: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

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

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

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

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笔者解读:1、住宅工程中,

关于栏杆构造要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要求,以及垂直杆件净间距

要≤0.11m的要求,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求一致,不再赘

述。2、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的净高度要求。这一点

很多工程人员不予以注意。其实在上述条文说明中已经很明确

了,那就是“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

对封闭阳台防护栏杆高度要求不变。很多工程中,未采用栏杆+

夹胶玻璃板的防护模式,而下半部分类似于落地窗式样进行阳台

封闭,不满足夹胶玻璃及护栏高度要求,工程技术人员错误地认

为已经是封闭阳台了,所以就不用再做护栏了。这样的做法及理

解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三、如何正确设置低窗及飘窗窗台护

栏本文上述第一、二节内容已对低窗、飘窗窗台在高度低于规

定值时应设置护栏进行了具体阐述。下面将阐述工程实施中如何

正确设置窗台护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司

主编的《20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涉及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景观》中,对如何正确设置窗台护栏用图示方式做了明确。1、

普通临空窗台护栏(非凸窗)该技术措施第10.5.1及10.5.2

条规定:临空的窗台高度h应不低于0.8m(住宅为0.9m)。如窗

台高度低于规定值h,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包括采用护栏

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防护固定窗,且在防护高度设

置横档窗框。对于此类窗台,应考虑窗台可踏面问题。对于首层

低窗台,如果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m时,首层的低窗台可

以不加设防护措施。2、凸窗(飘窗)的护栏该技术措施第10.5.3

条规定:凸窗(飘窗)等宽窗台(宽度大于0.22m的窗台),防

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度大于0.22m宽

窗台,且低于规定高度h的窗台,可供人攀爬站立时,护栏或

固定窗扇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算起,护栏应贴窗设置。从本

地实际工程实践来看,更多的工程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金属护栏。

所以有这样的要求,原因就是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也是得到本地

施工图审查机构专家一致认同的概念:低窗台,特别是凸窗窗台

的护栏,主要是防范青少年及儿童的,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安全

防范意识,可能会无意识的爬上凸窗窗台进行玩耍等活动。如果

窗台护栏高度不满足要求,或者高度满足要求但存在可攀登构

造,或者是垂直栏杆净距超过规范要求,都有可能导致儿童等越

过栏杆,导致防护失效。因此,我们在弄清低窗特别是凸窗窗台

护栏防护的主要对象时,不管护栏选用何种材质,我们都能采用

正确的构造进行安装了。四、低窗及飘窗窗台护栏的成品保护建

议:本文开篇时,归纳了导致低窗台防护问题的两点常见原因,

即:1)绝大多数业主在交房后装修时“贪图好看”将低窗台原有

护栏拆除,留下安全隐患;2)部分住宅的低窗护栏在安装时不

符合要求,护栏位置、高度及构造要求不满足规范要求。通过前

文的叙述,如果相关技术人员能认真加以应用,应该说第二点中

的“安装不正确”问题应能得到妥善解决。而住房交付业主后,业

主进行二次装修,拆除掉原有护栏,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而绝大多数窗台坠落事故,也恰恰是由于业主装修后贪图“好看”

拆除护栏留下的事故隐患,特别是家里有小孩的。因此,关于护

栏成品保护,笔者建议如下:1)由于交房后的二次装修属于物

业管理范围,对于拆除低窗特别是凸窗护栏而又不进行恢复的住

户,物业管理单位应强化管理,对于此类涉及重要使用功能安全

性的改动,应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借助行

政力量消除安全隐患;2)业主自身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特别

是家中有儿童的。要摒弃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思维,比如“栏杆

装不装,是我自己的安全事情,与别人无关”,殊不知,酿成苦

果也是自己所必须承受的。如果业主装修过程中嫌不锈钢等金属

护栏难看,可以选择铁艺、实木的结实栏杆替换当然高度及构造

措施应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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