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箱哪个牌子好用质量好-低成本装修风格

2023年4月22日发(作者: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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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1022—2005
2005-10-13发布 2006-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要
求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的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
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 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2002《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
1016-2002《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
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
本标准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
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
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
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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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A.1.1 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
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
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
家有关管理规定。
A.1.2 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
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
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
页脚内容
P
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A.1.3 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
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 6566-2001、GB 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
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
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
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A.1.4 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A.1.5 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A.1.6 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
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A.1.7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
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4 抹灰工程
A.1.8 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
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
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
A.1.9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面质量和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
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项
序号 及 检验方法
目
允许偏差
符合4.1
1
2
表面质量 目测和手感检查
空鼓 不允许 用小锤轻击
要求
页脚内容
P
3
4
5
表面平整度 ≤4mm
立面垂直度 ≤4mm 2m靠尺测量
阴阳角
≤4mm 直角检验尺测量
方正度
2m靠尺、锲形塞尺
测量
5 门窗工程
A.1.10 铝合金、PVC 塑料门窗
1.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
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
粘结牢固。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外门窗应无渗漏。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
应正确,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不得有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制作的铝合金门窗
应符合GB/T 8478-2003和GB/T 8479-2003标准要求。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G/T
3017-1994和JG/T 3018-1994标准要求。
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
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
处,取最大值。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
序号 项 目 求及允检验方法
许偏差
安装质量和表面符合5.1.1目测和手感
1
质量 要求 检查
门窗槽
≤1500
2
口宽度、钢卷尺测量
>1500
高度
门窗槽≤3.0mm 钢卷尺、对
3
口对角≤4.0 角检验尺测
≤
2000
mm
≤2.0
≤1.5 mm
页脚内容
P
线长差 >量
2000
mm
门窗框的正、侧面
4
垂直度
门窗横框的水平1m水平尺、
5
度 塞尺测量
推拉门窗扇与框
6
≤2.5
mm
≤2.0
mm
1m靠尺测量
±1.5 mm 钢直尺测量
搭接量
推拉门窗扇开关
≤100N 弹簧秤测量
力
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
7
序
项 目 求及允检验方法
号
许偏差
安装质量和表面符合5.1.1目测和手感
1
质量 要求 检查
门窗槽
口宽≤1500
2
≤2.0
钢卷尺测量
mm
度、高>1500 ≤3.0
度
门窗槽
口对角
≤≤3.0
2000 mm
>≤5.0 线长度
2000 mm
mm
≤
3.0mm
≤3.0
mm
-2.5 钢直尺测量 推拉门窗扇与框
1m靠尺测量
1m水平尺、门窗横框的水平
塞尺测量 度
页脚内容
3
钢卷尺测量
差
门窗框的正、侧
4
面垂直度
5
6
P
搭接量
mm
+1.5mm
推拉门窗扇开关
7
≤100N 弹簧秤测量
力
A.1.11 木门窗
3.基本要求
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安装应牢固,开
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不得有反弹、倒翘现象。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4.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
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号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安装质量和表符合5.2.1目测和手感
1
面质量 要求 检查
门窗槽口对角线
2
≤3 mm 钢卷尺测量
长度差
门窗框的正、侧
3
≤2 mm 1m靠尺测量
面垂直度
框与扇、扇与扇钢直尺、塞
4
≤2 mm
接缝高低差 尺测量
门窗扇对口缝 塞尺测量
门窗扇与上框
6
间留缝
门窗扇与侧框
7
间留缝
1.0~2.5
mm)
1.0~2.0
(mm)
1.0~2.5
(mm)
页脚内容
5
塞尺测量
塞尺测量
P
窗扇与下框间
8
留缝
门扇与下框间
9
留缝
2.0~3.0
(mm)
3.0~5.0
(mm)
内门5~8
塞尺测量
塞尺测量
塞尺测量
无下框时门扇
10 厨房间、卫
与地面间留缝
生间8~12塞尺测量
(mm)
6 吊顶工程
A.1.12 基本要求
吊顶工程的固定方式及所用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安装
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
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
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应
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
锈处理。顶角线应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刨痕和锤痕。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
应严密,固定应牢固。
A.1.13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
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安装质
符合6.1要
1
量和表目测和手感检查
求
面质量
mm)
页脚内容
P
表面平2m靠尺、塞尺测
2
≤3mm
整度 量
接缝直5m拉线、钢直尺
3
≤3mm
线度 测量
接缝高
4
≤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低差
7 轻质隔墙工程
A.1.14 基本要求
轻质隔墙的固定方式及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所用产品
的施工方法要求施工。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
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
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
取防开裂措施,分隔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A.1.15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
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号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安装质量和表符合7.1要目测和手感检
1
2
3
面质量 求 查
立面垂直度 ≤3mm 2m靠尺测量
表面平整度 ≤3mm
2m靠尺、塞尺
测量
5m拉线(不足
≤3mm 5m拉通线)、
(玻璃隔墙)
钢直尺测量
接缝直线度
4
页脚内容
P
钢直尺、塞尺
5
6 阴阳角方正 ≤3mm 直角尺测量
接缝高低差 ≤1mm
测量
注:轻质砖不检测接缝高低差
8 镶贴工程
A.1.16墙面镶贴
5.基本要求
墙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
合设计要求。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墙面应无空鼓,
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
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防水处理,
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应全
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号 项 目 及允许偏检验方法
差
安装质
符合8.1.1
1
量和表目测和手感检查
要求
面质量
2
3
空鼓* 不允许 用小锤轻击
表面平2m靠尺、锲形塞尺
整度 测量
垂直度 2m靠尺测量
阴阳角直角检验尺、锲形塞
5
方正 尺测量
≤2.0
mm
≤2.0
4
mm
≤2. 0
mm
页脚内容
P
接缝高钢直尺、锲形塞尺测
6
低 量
接缝平
7
直
缝隙宽
8
≤0.5
mm
≤2.0
5m拉线(不足5m
拉通线)、钢直尺测
mm
量
≤1.5 mm 钢直尺测量
度
*单块砖边角空鼓小于该块墙砖面积的10%,且每
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作空鼓计(总数的5%不
放大1.5倍)。
A.1.17 地面镶贴
7.基本要求
地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镶贴前卫生间、厨房间应作防水处理,防水
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卫生
间使用的饰面板(砖)应防滑,符合设计要求。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
净,无漏贴和错贴;地面缝隙应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
宽度应一致。地面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应满足排水坡度要求,无积
水。
8.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应
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号 项 目 及允许偏检验方法
差
安装质量
符合8.2.1
1
和表面质目测和手感检查
要求
量
2
空鼓* 不允许 用小锤轻击
页脚内容
P
表面平整
度
≤2.0
3
(有坡度
要求除
外)
接缝高低钢直尺、锲形塞尺
4
差 测量
接缝直线
5
度
≤0.5
mm
≤2.0
拉通线)、钢直尺测
mm
量
5m拉线(不足5m
mm
2m靠尺、锲形塞尺
测量
6
缝隙宽度 ≤1.5 mm 钢直尺测量
*单块砖边角空鼓小于该块墙砖面积的10%,且每
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作空鼓计(总数的5%不
放大1.5倍)。
9 涂饰工程
A.1.18 水性涂料工程
9.基本要求
水性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缺棱和空鼓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
平整,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及原顶面和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
进行施工。腻子应满足施工要求,腻子与基体结合应坚实、牢固、不粉化、无裂纹。涂料表
面应颜色一致,平整光滑,不得有起皮、起壳、鼓泡、透底、漏刷、掉粉、泛碱、返色、砂
眼、流坠、粒子等缺陷。
10.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水性涂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允许偏检验方法
号
差
页脚内容
P
表面外符合9.1.1
1
观 要求
装饰线、5m拉线(不足5m
2 分色线≤2.0 mm 拉通线)、钢直尺测
直线度 量
1m目测、手感检查
A.1.19 溶剂型涂料工程
11.基本要求
溶剂型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平整光滑。
色漆不得有透底、流坠、皱皮、脱皮、漏刷、泛锈等缺陷,刷纹应通顺。清漆不得有裹棱、
流坠、皱皮、漏刷、刷纹、鼓泡、脱皮、斑纹等缺陷。
1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溶剂型涂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允许偏检验方法
号
差
符合9.2.11m目测、手感检
1
表面外观
装饰线、5m拉线(不足
2 分色线直≤2.0 mm 5m拉通线)、钢直
线度 尺测量
10 裱糊工程
A.1.20 基本要求
壁纸(布)等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应平整、坚实、
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纹,原层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
工。腻子应满足施工要求,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壁纸(布)
的裱糊应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表面应整洁、平整、色泽一致,无波纹起伏、气
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应不离缝、不搭接,花纹图案应吻合。
A.1.21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页脚内容
查 要求
P
裱糊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1的规定进行。裱糊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
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裱糊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裱糊外观符合10.1
1
质量 要求
立面垂直
2
≤3mm 2m靠尺测量
度
表面平整2m靠尺、塞尺
3
≤3mm
度 测量
1m目测
11 细木制品工程
A.1.22 橱柜
13.基本要求
橱柜的造型、结构、尺寸、安装位置以及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壁橱
和吊橱安装后应牢固,柜门和抽屉开关应灵活,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和锤痕。采用贴面
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小五金配件安装应齐全、牢固、位置正
确。
14.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橱柜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2的规定。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橱随机
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橱柜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符合11.1.1目测和手感检
1
安装、外观
要求 查
页脚内容
P
2
3
立面垂直度 ≤2.0mm 1m靠尺测量
外形尺寸 ≤3.0mm 钢卷尺检查
≤2.0mm
对角线长度(超过1m对角检验尺或
4
差 以百分比钢卷尺测量
推算)
门与框架的
5
≤2.0mm 钢直尺检查
平行度
A.1.2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5.基本要求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的造型、结构、尺寸、固定方法以及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
计要求。门窗套安装后应牢固,表面应光滑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
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16.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门窗套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3的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
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门窗套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符合11.2.1目测和手感检
1
安装、外观
正、侧面垂直
2
≤2.0mm 1m靠尺测量
度
门窗套内侧拉通线、钢直
3
≤2.0mm
平直度 尺测量
门窗套上口2m靠尺、塞尺
4
页脚内容
查 要求
≤1.0mm
水平度 测量
P
A.1.24 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
17.基本要求
护栏、扶手和其它木制品的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等级应符合设计
要求。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和位置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高度、栏杆
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的表面应光
滑,接缝严密,不露钉帽,色泽一致,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
18.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4的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应全
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符合11.3.1目测和手
1
安装、外观
要求 感检查
≤3.0mm 护栏垂直度
1m靠尺测
量
钢卷尺检
3
栏杆间距 ≤3.0mm
查
5m拉线、
≤4.0mm 钢直尺测
踢脚板)
量
钢卷尺检
5
扶手高度 ≤3.0mm
查
2
直线度(扶手、
4
12 木地板工程
A.1.25 基本要求
木地板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平直,间距应根据地板尺寸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木地板应在地板基层
验收合格后进行铺装。木地板面层应洁净、平直,无毛刺、裂痕和损伤,铺设应牢固、不
页脚内容
P
松动,行走时地板应无响声。
A.1.26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木地板铺设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5的规定。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余项
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木地板铺设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符合12.1目测和手
1
表
面
2
平
整
安装、外观
实木地板 ≤2.0mm
要求 感检查
2m靠尺、
≤2.0mm
地板
≤2.0mm 竹地板
≤0.5mm 实木地板
度
缝
实木复合地板 ≤0.4mm
隙
3
浸渍纸层木质
宽
地板
度
竹地板 ≤0.5mm
地实木地板 ≤0.5mm
板
接钢直尺、
4
缝塞尺测量
高
竹地板 ≤0.5mm
低
四与墙面之钢直尺测
5
周量 间应留有
实木地板
≤0.15mm
塞尺测量
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2.0mm
浸渍纸层木质
实木复合地板 ≤0.2mm
浸渍纸层木质
≤0.15mm
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
页脚内容
P
伸浸渍纸层木质8~12 mm
缩地板 的伸缩缝
缝
竹地板
13 花饰工程
A.1.27 基本要求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
施工。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等缺陷,花饰安装必须
牢固。
A.1.28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花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按表16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
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花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
序
项 目 求及允检验方法
号
许偏差
符合13.1目测和手感
1 安装和表面质量
要求 检查
每
条型花饰拉线和用
米
2 的水平度1m垂直检
全
或垂直度 测尺测量
长
单独花饰中心位拉线和钢直
3
置偏移 尺测量
14 电气工程
A.1.29 基本要求
19.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当设计
要求和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
岗。
20.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配线颜色应统一,相线(L)宜用红
页脚内容
≤1.0mm
≤3.0mm
≤
10.0mm
P
色,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应用黄绿双色线,优先采用黄绿双色软线。插座导
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三相五线制配电
22
设计应均荷分布。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
电流之和,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21.电气布线采用暗线敷设必须配管(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和墙面可采用绝缘软管
外),穿入配管的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管子连接应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管内
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导线在管内不得有结头和扭
结。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导线与电话线、电视线及其他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
道中,管间距应大于500mm。
22.配电箱内应设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动作电流应
不大于30mA,并分数路出线。空调插座电源、厨房插座电源、卫生间插座电源、大功率电
热水器、其它插座电源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得
穿入同一管内。
23.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
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采用金属软管接到灯位的,应做接地保护。
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4.电线金属保护管、盒(箱)及支架应接地,接地保护应可靠,接线时应相线进开关,
零线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
上”的规定。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线盒内导线应留余量,长
度宜为150mm。
25.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
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应高度一致,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不低于150mm,高差应小于5mm。卫
生间应采用防溅插座。
A.1.30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电气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7的规定进行。电气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电气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质量要求
序
项 目 及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页脚内容
P
符合
室内布目测、钢卷尺、专
1
线 用工具或仪器测量
开关、插
2
符合14.1.7 目测和钢卷尺测量
座
导线与
燃气管符合表18
3
道的间要求
距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距距离
位 置 类 别
导线与燃气之间电器开关与燃气之间
距离 距离
(mm) (mm)
同一平面 ≥300 ≥300
不同平面 ≥100
钢卷尺测量
14.1.1~
14.1.6要求
15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
A.1.31 基本要求
26.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27.不得随意改变原有排水位置、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性质和位置,任何位置的改
变必须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施工时必须符合GB 50327-2001防水工程的规定。
28.施工前后应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必须经通水检查。
29.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管卡固定,
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通往阳台的给水管宜加阀。
30.安装的阀门型号、规格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紧密,便于使用及维
修。
31.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不小于150mm。
32.排水栓、地漏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33.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金属及其复合管试验压力0.6MPa,
页脚内容
P
稳压10分钟,管内压力下降应不大于0.02MPa,无渗漏;塑料管试验压力0.8MPa,稳压
20分钟,管内压力下降应不大于0.05MPa,无渗漏。塑料管仲裁检验时采用试验压力0.6MPa,
稳压1小时,管内压力下降应不大于0.05MPa,无渗漏。
34.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排水应畅通不堵,各
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
35.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
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
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36.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A.1.3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9的规定进行。管道安装和卫生器
具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序质量要求及
项 目 检验方法
号 允许偏差
1
管道安装
新增管道符合15.1.8
2
压力 要求
卫生器具目测和钢卷尺
3
和15.1.11 要
安装 测量
求
16 室内空气质量
A.1.3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装修完工7d后或交付使用前,在用户自购家具未
进入室内时进行。
A.1.3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 m -1.5m。
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
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A.1.35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B 50325-2001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检测
符合15.1.1~目测、钢卷尺测
15.1.7要求 量
试压泵测压
符合15.1.9
页脚内容
P
时应记录环境温度,检测状态应与正常通风状态一致。检测结果应符合表20的要求。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浓度限
序号 污染物
1
2
3
值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
≤0.5
m3)
17 质量验收程序及判定
A.1.36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前由施工方检验,符合要求交委托方确认后方
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整个装饰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先行检验,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委托
方确认。委托方应包括装饰业主方和设计方。
A.1.37 质量判定
37.分项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
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38.综合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
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
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
量合格而其余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根据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程度,分
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合格(不明显影
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1.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2.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今后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3.超出本标准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要求(除强制性条款)1.5倍的情况。
18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
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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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卫生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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