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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2日发(作者:家装材料网)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蒸压粉煤灰砖砌
体结构应用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7.10.10
• 【文 号】建标标备便[2007]144号
• 【施行日期】2007.10.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
应用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7]144号)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山东省地方标准《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应用技术规程》申请备案
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第3.1.4条、第7.4.1条、第8.1.1条、第8.3.6条第
(1、2、3、4)款、第9.3.3条第(1、2、3、4)款、第14.2.5条作为强制性条
文;建议将第3.1.1条、第3.1.2条、第3.1.3第(1、2)款、第3.2.1条、第
3.2.2条、第3.2.3条第(1、2、3、4)款、第4.0.2条第1款、第4.0.3条、第
4.0.6条、第6.1.1条、第6.2.1条、第6.2.7条、第6.2.8条、第6.2.9条、第
7.1.1条第(1、2、3)款、第8.3.1条第(1、2、3)款、第9.1.2条第(1、2、
3)款、第9.2.1条第(1、2、3、4、5)款、第9.2.4条第(1、2、3)款、第
9.3.1条第3款第1项、第10.1.2条第(1、2)款部分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不同意第4.0.1条、第13.0.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J11067-2007。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山东省地方标准《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应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1.1 建议修改为:
3.1.1 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应为MU25、MU20、MU15、MU10。
注:确定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时,其抗压强度应乘以自然碳化系数。当无自然
碳化系数时,应取人工碳化系数的1.15倍。
3.1.2 建议修改为:
3.1.2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为M15、M10、M7.5、M5。
注: 砂浆强度等级应以粉煤灰砖为试块底模的试验方法确定。
3.1.3 建议将JC239的具体规定列出来:
3.1.3 粉煤灰砖的抗冻性应符合下列规定(将JC239的具体规定列出来):
1
2
3.1.4 构造柱、圈梁、挑梁、过梁等墙体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3.2.1 建议修改为:
3.2.1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龄期为28d的粉煤灰砖砌体的抗压强
度设计值应根据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按表3.2.1采用。
表3.2.1 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砖强度
等级
砂浆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
M15 M10 M7.5 M5 0
MU25 3.60 2.98 2.68 2.37 1.05
MU20 3.22 2.67 2.39 2.12 0.94
MU15 2.79 2.31 2.07 1.83 0.82
MU10 - 1.89 1.69 1.50 0.67
注:表列数值为混合砂浆砌筑。
3.2.2 建议修改为:
3.2.2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龄期为28d的粉煤灰砖砌体的轴心抗拉
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沿砌体灰缝截面破坏时轴心抗拉、弯曲抗拉和抗剪的强度设计值
(MPa)
砂浆强度等级与砌体类别
强度类破坏特
别 征
≥M10 M7.5 M5.0
A类 B类 A类 B类 A类 B类
轴心抗
沿齿缝 0.19 0.12 0.16 0.10 0.13 0.08
拉
沿齿缝 0.33 0.24 0.29 0.20 0.23 0.16
弯曲抗
拉
沿通缝 0.17 0.12 0.14 0.10 0.11 0.08
抗
0.17 0.12 0.14 0.10 0.11 0.08
剪
注:表列数值为混合砂浆砌筑。
3.2.3 建议修改为:
3.2.3 粉煤灰砖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γa的取值应符合下列
a
规定:
1 有吊车的房屋砌体、跨度不小于7.5m的梁下砌体,γ= 0.9;
a
2 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A小于0.3m时,γ= A + 0.7;
a
配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A小于0.2m时,γ= A + 0.8;
a
截面面积A以m计;
3 当采用水泥砂浆砌筑时,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γ= 0.9;
a
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γ=
a
2
2
2
0.8;
用水泥砂浆砌筑的配筋砌体构件,仅对砌体的强度设计值乘以调整系数γ;
a
4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构件时,γ= 1.1。
a
4.0.2 建议修改为:
4.0.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4.0.2的规定;
表4.0.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烈 度
最小墙厚
砌体种类 6 7 8
(mm)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A类 240 8 24 7 21 6 18
B类 240 7 21 6 18 5 15
注:①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
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较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4.0.3 建议修改为:
4.0.3 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4.0.2的规
定层数相应减少一层,总高度相应降低3m;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
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减少层数和降低总高度。
横墙较少的多层住宅楼,应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层数与总
高度应按表4.0.2的规定采用。
4.0.6 建议修改为:
4.0.6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4.0.6要求:
表4.0.6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烈 度
房 屋 类 别
6 7 8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
土楼、屋盖
多 层
砌 体
15 15 1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 11 7
木楼、屋盖
6.1.1 建议修改为:
6.1.1 粉煤灰砖砌体房屋当设防烈度高于6度时,应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
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
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18 18 15
6.2.1 建议修改为:
6.2.1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
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并应按下式计算:
G = G + ΣψG(6.2.1)
EkEiki
式中 G -- 重力荷载代表值(kN);
E
G -- 结构构件、配件的自重标准值(kN);
k
G-- 有关可变荷载标准值(kN);
ki
ψ--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按表6.2.1采用。
Ei
表6.2.1 组合值系数ψ
Ei
ψ
Ei
可 变 荷 载 种 类
雪 荷 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
藏书库、档案库 0.8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其他民用建筑 0.5
硬钩吊车 0.3
吊车悬吊重力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6.2.7 建议修改为:
6.2.7 砌体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
计算:
S = γS + γS(6.2.7)
G GEEh Ehk
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
计值;
γ--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
G
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γ =1.3;
Eh Eh
S--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效应;
GE
S--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Ehk
6.2.8 建议将表中非强制性规定另作条文规定,并修改为:
6.2.8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 (6.2.8)
RE
式中 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6.2.8采用;
RE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6.2.8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RE
结构构件类别 受 力 状 态
砖
砌
无筋、网状配筋和水平配筋砖砌体抗震墙 受 剪 1.00
体
两端均设构造柱的抗震墙 受 剪 0.90
γ
RE
梁 受 弯 0.75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偏心受压 0.75
混
凝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偏心受压 0.80
土
抗震墙 偏心受压 0.85
各类构件 受剪、偏拉 0.85
6.2.9 建议修改为:
6.2.9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 = ζf (6.2.9)
VEN v
式中 f--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VE
f--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MPa);
v
ζ--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6.2.9采用。
N
表6.2.9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ζ
N
σ/ f
o v
0.0 1.0 3.0 5.0 7.0 10.0 15.0
ζ
N
0.80 1.00 1.28 1.50 1.70 1.95 2.32
注: σ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o
7.1.1 建议修改为:
7.1.1 粉煤灰砖多层砌体房屋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应沿所有的
纵、横墙贯通。
1 居住建筑与办公楼等多层民用的木楼盖、屋盖的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2 多层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3 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设置圈梁,其他楼层处应
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圈梁。
7.4.1 粉煤灰砖砌体房屋应根据抗震及防裂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8.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
等级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当为酸性侵蚀介质的地基土时,不得采用粉煤灰砖砌筑的基础和地下室。
表8.1.1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墙体所用的砖与砂浆的最
低强度等级
基 土 潮 湿 程 度 粉 煤 灰 砖 水 泥 砂 浆
一般条件 MU15 M7.5
含饱和水的 MU15 M10
8.3.1 建议修改为:
8.3.1 粉煤灰砖砌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
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
8.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和单面走廊
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A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
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B类砌体房屋在6度不超过三层、7度及8度不超过二
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8.3.1 粉煤灰砖房屋构造柱的设置要求
房 屋 层 数
设 置 部 位
6度 7度 8度
(四、(三、(二、
五) 四) 三)
外墙四角;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
楼、电梯间四接处
三、四 二、三 二 角;
较大洞口两
(六) (五) (四)
五 四 三
大房间内外墙
交接处;
错层部位横墙
侧;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
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与外纵墙交接处。
纵、横墙交接处;
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七、(六、(五、
八) 七) 六)
六、七 五、六 四、五
层高二倍;
下部1/3楼层横墙内的构造柱
间距适当减小;
内纵墙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
4.2m;
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
注:表内上排加括号的层数适用于A类砌体,下排未加括号的层数适用于B类
砌体。
8.3.6 多层粉煤灰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
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
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
80mm;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
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
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9.1.2 建议修改为:
9.1.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层数总高度及抗震横墙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见表9.1.2-1。
表9.1.2-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烈 度
最小墙厚
砌体种类 6 7 8
(mm)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A类 240 7 22 7 22 6 19
B类 240 6 19 6 19 5 16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
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较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
多于1m。
2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见表9.1.2-2。
表9.1.2-2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烈 度
上 部 各 层 6 7 8
上部各层同多层砌体房屋
底层或底部两层 21 18 15
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最大高宽比应符合表9.1.2-3的规定。
表9.1.2-3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 度 6 7 8
最大高宽比 2.5 2.5 2.0
9.2.1 建议修改为:
9.2.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
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
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A类粉煤灰砖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
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
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
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9.2.4 建议修改为:
9.2.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
数,其值应根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值的大小在1.2 ~1.5范围内选用。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
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侧向刚度比在1.2 ~1.5范围内选用。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
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9.3.1 建议修改为:
9.3.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砌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楼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当洞口尺
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9.3.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
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
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
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10.1.2 建议修改为:
10.1.2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层数、总高度及抗震横墙间距,应符合以下规
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应符合表10.1.2-1的规定。
表10.1.2-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烈 度
最小墙厚
砌体种类 6 7 8
(mm)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A类 240 5 16 5 16 4 13
B类 240 4 13 4 13 3 10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
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较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
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
多于1m;
2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表10.1.2-2的规定。
表10.1.2-2 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砌体种类 烈 度
6 7 8
A类 25 21 18
B类 21 18 15
14.2.5 砂浆中掺有外加剂如塑化剂、早强剂、防冻剂或采用专用砂浆时,应
进行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
告。提高砌体抗剪强度功能,使之达到A类砌体要求的专用砂浆应事前做砌体抗剪
强度试验,并出具配合比报告。
不宜理由:
第4.0.1条、第13.0.2条只有引用而无具体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
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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