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发(作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一
原告:上海纤泽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
218号2楼E区138室。
法定代表人:何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厚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
县中兴镇兴工路18号5号楼180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代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纤泽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厚绅装饰设计工程有
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
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 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诗怡
书 记 员 杨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
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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