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发(作者:)
刘荣、四川田岭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87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荣;四川田岭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堂县赵家镇天星洞村村民委员会;金堂
县赵家镇人民政府;成都五凤古镇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荣四川田岭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堂县赵家镇天星洞村村民委员会金堂县
赵家镇人民政府成都五凤古镇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荣
【当事人-公司】四川田岭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堂县赵家镇天星洞村村民委员会金堂县
赵家镇人民政府成都五凤古镇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呈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张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张锐四川公生明律师
事务所;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戴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陈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徐忠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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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彭呈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张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张锐四川公生明律师事
务所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戴莉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陈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徐忠北京金
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呈张伟张锐张明戴莉陈娟徐忠
【代理律所】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四川法奥律师
事务所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荣
【被告】四川田岭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堂县赵家镇天星洞村村民委员会;金堂县赵家
镇人民政府;成都五凤古镇生
【本院观点】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
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同意
将其房屋拆除或其宅基地被收回另作他用,田岭涧公司作为案涉项目中负责整理流转土地的
主体,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侵权主体的情况下,田岭涧公司对一审认定其为实施侵
权行为的侵权人没有提起上诉,上诉人也未举示证据证明有其他主体参与拆除其房屋,故本
院对一审认定田岭涧公司为侵权主体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补偿安置协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4 02: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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