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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国有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价格还是股权评估值履行对赌回购义务
2023年9月9日发(作者:郁睿生)

江苏⾼院:国有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价格还是股权评估值履⾏对赌回购义务?

江苏⾼院

《公司法》第六⼗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第⼆⼗⼀条第⼀款、第⼆

⼗四条均不能得出案涉股权回购事项应当经过审批的结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第三⼗⼆条规定对国有独资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哪些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哪些事项由企业负责⼈集体讨论决定或董事会决定作了

明确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亦不能得出案涉股权回购事项应当经过审批的结论。因此,案涉《备忘录》不属于法

律、⾏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才能⽣效的合同,其在《备忘录》约定的⽣效条件成就时即已⽣效,国有

公司 应当依约履⾏⽀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

阅读提⽰

在最⾼⼈民法院(2017)最⾼法民终734号案件中,裁判意见为即使涉诉股权转让必须经天津市国资委批准,但因并⽆

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天津市国资委批准时涉诉股权转让就⽆效,所以津海达公司主张涉诉股权转让因未报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效,亦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则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对赌条件成就时应当回购股权并⽀付价款,⽆需取得批准。在本案国有企业抗辩应按评估值回

购后,法院⽀持了对赌相对⽅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的诉请。

案情简介

2010430⽇,⽬标公司(甲⽅)与交通产业(⼄⽅)、紫⾦基⾦(⼄⽅)、汇⾦⽴⽅中⼼(⼄⽅)、江苏瑞华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报业集团(丙⽅)、时代投资公司(丙⽅)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增发4000万新股,增加的注册

资本为⼈民币4000万元,增发完成后,甲⽅的股本总额变更为12000万股(以下称本次增发新股)。⼄⽅同意以现⾦

⽅式认购本次增发新股,丙⽅同意⼄⽅以上述⽅式认购甲⽅本次增发新股,本次增发新股完成后,⼄⽅占甲⽅总股本的

⽐例将为33.33%。丙⽅同意放弃认购甲⽅本次增发新股。增发新股价格为6.8/股。协议第1.5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5

⽇内⽇,⼄⽅应将本协议1.3款所述之现⾦汇⼊甲⽅指定银⾏账户。第9.4条约定:本协议经各⽅签署且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效。

同⽇,上述三⽅签订备忘录⼀份。第⼆条约定:⼄⽅⼊股甲⽅后,不参与甲⽅的⽇常经营管理。第三条约定:甲⽅预计

将于本备忘录签署后三年内实现上市,如在本备忘录签署三年后甲⽅未实现上市,则⼄⽅应将其持有的甲⽅的全部股权

转让给丙⽅。丙⽅承诺转让价格为:[⼄⽅认购股份时⽀付的对价+按照 同期银⾏贷款基准利率加算的利息]—[⼄⽅持股

期间的历次分红+⼄⽅收到历次分红⽇⾄股份被回购⽇按照同期银⾏贷款基准利率加算的利息]。第五条约定:本备忘录

⼀式捌份,于各⽅签署且各⽅签署于20104⽉⽇的增资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效,本备忘录与增资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

201371⽇,报业集团向汇⾦⽴⽅中⼼发出《关于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函》,内容为:报业集团

准备回购汇⾦⽴⽅中⼼所持的⽬标公司8.33%股权,由于报业集团是国有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是

定价原则,按照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例变动的,要评估,收购价格

与评估价的偏差也有严格规定。⼆是报备原则,集团回购民营股份,须向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国资管理要求。三是

⽅便操作的原则,相关⽂件对于回购的⽅式、操作流程等并未具体规定有待双⽅进⼀步协商。

20131017⽇,汇⾦⽴⽅中⼼向报业集团、时代投资公司发出《关于催告履⾏协议义务的函》,称因⽬标公司未按

协议约定实现上市,根据备忘录约定,报业集团、时代投资公司应当履⾏回购义务。要求报业集团、时代投资公司在接

函后⽴即按照上述《备忘录》之约定履⾏回购义务,⽀付全部投资本⾦及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

董事会⾏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事项。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债券,进⾏重⼤投资,为他⼈提供⼤额

担保,转让重⼤财产,进⾏⼤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以及企业

担保,转让重⼤财产,进⾏⼤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以及企业

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和债权⼈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条第⼀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合

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公司债券等重⼤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合并、破

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的重要⼦企业的重⼤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院裁判

南京中院:

增资协议书虽经江苏省国资委批准后⽣效,但备忘录所约定的报业集团、时代投资公司收购汇⾦⽴⽅中⼼持有的⽬标公

司股权,涉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的重⼤资产调整,独⽴于增资协议书,故 备忘录与增资协议书虽有关联,但

备忘录仍应履⾏向相关国资主管部门单独地报批⼿续。汇⾦⽴⽅中⼼关于备忘录中未约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效的约

定即应视为不需要经过审批的意见,于法⽆据,不能成⽴。综上,备忘录因⽋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这⼀⽣效要

件⽽未⽣效,在备忘录未经审批、未⽣效的情形下,给付股权转让款的合同义务尚不具有可履⾏性。汇⾦⽴⽅中⼼要求

报业集团、时代投资公司按照备忘录的约定⽀付股权回购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持。

郑州市律师⾏业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定位于国有资产运营、资本市场/证券、私募基⾦、并购重组。

国有资产运营领域,先后担任河南省国⼟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控有

限公司、黄河⽔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并为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

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资产重组、并购、混改专项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证券领域,先后为⼤⼭教育(870106)、健康岛(838076)、沃特节能(871464)等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

牌、定向发⾏、终⽌挂牌专项法律服务。

私募基⾦领域,先后担任郑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农开投资基⾦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河南联创华凯创业投资基⾦管理有限公司、济源济康股权投资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华信股权投资基⾦管理有

限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为河南铁投私募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中鑫汇富股权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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