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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发(作者:胥午梅)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
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活动房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
(二)落地镜„例如,税号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
(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
三十九章)或税号83.03的保险箱;
(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税号
84.52);
(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税号85.18、85.19至85.21或税号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
分别归入税号85.18、85.22或85.29);
(八)税号87.14的物品;
(九)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税号90.18);
(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税号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
特制家具(税号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
(税号95.05)。
二、税号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税号:
(一)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
(二)坐具及床。
三、(一)税号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
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
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税号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税号94.01、94.02或94.03所列
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税号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
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
的建筑物。
总 注 释
除本章注释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包括:
一、各种家具及其零件(税号94.01至94.03)。
二、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
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税号94.04)。
三、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
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税号94.05)。
四、活动房屋(税号94.06)。
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
(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
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它们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
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以及船舶、飞机、铁道车
厢、机动车辆、拖挂蓬车及其他运输工具。必须注意,有些用螺栓等固定在地板上的物品,
例如,船用椅子,也可作为“可移动”的家具归入本章。用于庭园、广场、散步场所等地方
的类似品(凳子、椅子等)也归属于本类。
(二)下列物品:
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
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
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2、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坐具或床。
除上述(二)款所列的货品以外,所称“家具”,不适用于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
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物品。
因此,本章不包括其他固定在墙上的装置,例如,衣帽架及类似品、挂匙板、衣刷挂钩
及报纸架;也不包括陈设品,例如,散热器屏罩。同样,本章还不包括非落地式的以下货品:
小型精细木器及小型木制装饰品(税号44.20)、塑料或贱金属制的办公室设备(例如,文
件分类箱、文件格)(税号39.26或83.04)。
已安装于或准备安装于税号94.06的活动房屋内,并与之成为一个整体的设施(橱柜、
散热器屏罩等),如果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也应归入本税号。
税号94.01至94.03包括任何材料(木、柳条、竹、藤;塑料、贱金属、玻璃、皮革、
石、陶瓷等)制成的家具。这些家具不论是否内部填料或外部包面,也不论是否已作表面加
工、雕刻、镶嵌、油漆装饰或装有镜子、其他玻璃配件及脚轮等,均应归入上述各有关税号。
但应注意,如果家具中配有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小配件(例如,小标志、条纹、套
圈等)范围的,该家具则不可归入本章(第七十一章)。
报验时已拆卸或未组装的家具,如果其零部件是同时报验的,可作为组装家具归类。本
规定同样适用于不论是否装有玻璃、大理石或其他材料制的板片、配件或其他零件的家具(例
如,装有玻璃台面的木台、装有镜子的木制衣橱、装有大理石台面的餐具柜)。
零 件
本章只包括税号94.01至94.03及94.05所列货品的零件,不论是否坯件,但根据其形
状或其他特征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税号所列家具的零件。如果没有其他更为具体
列名的税号,它们应归入本章。
税号94.06所列活动房屋的部件,如果单独报验,均应归入其各自适当的税号中。
除了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税号44.09的串珠状缘饰及装饰线条。
(二)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包覆的带槽木质碎料板条,经切槽后可沿切口折成U形以构成
家具的零件(例如,抽屉隔板)(税号44.10)。
(三)玻璃片(包括镜片)、大理石板、其他石板或第六十八章或第六十九章所列其他
材料的板片,不论是否切割成形,除非它们与其他零件组合并明显作为家具的零、部件(例
如,衣橱的镶镜橱门)。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弹簧、锁和其他通用零件(第十五类)以及塑料
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作玩具用的家具及灯具或照明装置(税号95.03)。
(六)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94.01 坐具(包括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税号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
10 — 飞机用坐具
20 — 机动车辆用坐具
30 — 可调高度的转动坐具
40 — 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庭园坐具或野营设备除外
50 — 藤、柳条、竹及类似材料制的坐具
— 木框架的其他坐具:
61 — — 装软垫的
69 — — 其他
— 金属框架的其他坐具:
71 — — 装软垫的
79 — — 其他
80 — 其他坐具
90 — 零件
除了以下列明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税号包括所有坐具(含车辆用的坐具,只要其符合
本章注释二的规定)。例如:
躺椅、扶手椅、折叠椅、帆布睡椅、幼童高脚椅及专供挂于其他坐具背面的童椅(包括
车辆座椅)、高背椅、长凳、长沙发椅(包括配有电热装置的)、长靠椅、沙发、有垫矮凳
及类似品、凳子(例如,钢琴凳、绘图凳、打字凳及坐具梯级两用凳)。
扶手椅、长沙发椅、长靠椅等即使可作床用,仍应归入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梯级(通常归入税号44.21及73.26)。
(二)带座手杖(税号66.02)。
(三)税号87.14的货品(例如,鞍座)。
(四)可调整速度的反射试验用旋转椅(税号90.19)。
(五)税号94.02的椅子及坐具。
(六)用以搁脚的凳及脚凳(不论是否摇动式)及可兼作坐具用的内衣箱及类似箱子(税
号94.03)。
零 件
本税号包括明显为椅子或其他坐具的零件。例如,靠背、座面及扶手(不论是否衬有稻
草或藤料,内部填充或装有弹簧),以及制软座垫用的已组装螺旋弹簧。
单独报验的软座垫及褥垫,不论是否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
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也不论是否包面,即使它们明显作为坐具(例如,长靠椅、长沙发椅、
沙发)的软垫,也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4.04)。但如果这些物品与坐具的其他零件组装在
一起,或与有关坐具一同报验,它们仍可归入本税号。
子目注释:
子目号9401.61及9401.71
“装软垫的坐具”是指填有一层柔软材料,例如,填絮、落纤、动物毛发、泡沫塑料或
海绵橡胶的坐具。它们制成坐具形状(不论是否已固定装在坐具上),外面套有机织物、皮
革或塑料布等套子。对于其填料没有外套或只有白布套,本身还准备再套外套的坐具,带有
可拆卸的座垫或靠垫,使用时一定要有座垫或靠垫的坐具以及垫内装有螺旋弹簧的坐具,均
可作为软垫坐具归类。另一方面,如果只是一组水平拉伸的张簧,即使要装于钢丝格架或绷
紧的布带等上,也不能将其作为软垫坐具归类。同样,用织物、皮革、塑料布等材料直接包
面,中间没有填料或弹簧的坐具,或者用织物包面,里面只有薄薄的一层泡沫塑料的坐具,
均不能视为装软垫坐具。
94.02 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例如,手术台、检查台、带机械装置的病床、牙
科用椅);有旋转、倾斜、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上述物品的零件:
10 — 牙科、理发及类似用途的椅及其零件
90 — 其他
一、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
本组包括:
(一)通用或专用外科手术台,可以通过调校、倾斜、旋转或升高以使病人按各种不同
手术的要求而处于适当的位置。
(二)特种矫形手术台,供复杂手术(例如,臀部、肩部、脊柱手术)之用。
(三)动物的活体解剖台及类似手术台,通常装有束缚装置。
(四)临床检查、医疗治理、按摩等用的台、床及类似家具;产科、妇科、泌尿科、膀
胱镜等检查或手术用的以及耳、鼻、喉或眼科治疗用的床及坐具。
但应注意,本税号不包括X光治疗专用的台及坐具(税号90.22)。
(五)医生(包括外科医生)用的特制坐具。
(六)分娩用床(有时称为接生床),一般在下部装有一只盆,盆子可在床的上部下面
滑动。
(七)装有机械装置的床,以抬高伤、病员而不振动其身体,或无须移动伤、病员而帮
其清洁卫生。
(八)装有绞链床垫的床,专用于治疗肺结核或其他疾病。
(九)装有夹板或其他治疗骨折、脱臼用具及类似品的床。
但如果这些用具并非固定在床上而仅是简单地附在床上,它们则应归入税号90.21。无
机械装置的床应归入税号94.03。
(十)供医院、诊所等运送病人用的担架或装有脚轮的架床。
在街上运载残疾人的车不包括在内(第八十七章)。
(十一)供放置器械、绷带、医疗或外科用品或麻醉设备用的小桌子、台型柜及类似品,
不论是否装有轮子;手推式器械消毒车;特制消毒脸盆、自动开启的消毒敷料箱(通常装有
轮子)及已污敷料垃圾箱(不论是否装有轮子);药瓶架、冲洗器或灌洗架及类似品,不论
是否装有转向轮;特制器械或敷料柜和箱。
(十二)没有装上税号90.18所列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包括麻醉椅床),但它们带有
装在中心支架上作升降、倾斜,有时还能旋转的机械装置,不论是否装有照明器具等装置。
牙科嗽口盂,不论是否有架座,以及装有税号90.18所列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不应归
入本税号(税号90.18)。
必须注意,本组仅限于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的家具,不具有这些特征的通用家具不归
入本组。
二、有旋转、倾斜或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
本组包括装有旋转、倾斜或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
但应注意,本税号不包括钢琴凳、机械式摇椅、转椅等(税号94.01)。
三、零件
本税号包括明显用作上述货品的零件。
这些零件包括:
(一)安装在手术台上专门用于防止病人身体挪动的物品(例如,肩、小腿或大腿的扣
夹、腿垫、固定头部的头靠、臂或胸的支架及类似品)。
(二)某些明显用于牙科椅的零件(例如,头靠、靠背、搁脚板、扶手、肘靠等)。
94.03 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10 — 办公室用金属家具
20 — 其他金属家具
30 — 办公室用木家具
40 — 厨房用木家具
50 — 卧室用木家具
60 — 其他木家具
70 — 塑料家具
80 — 其他材料制的家具,包括藤、柳条、竹或类似材料制的
90 — 零件
本税号适用于不归入上述各税号的家具及其零件,不但包括通用家具(例如,橱柜、陈
列柜、桌、电话架、书桌、组合写字台、书橱及其他搁板家具等),也包括有特殊用途的家
具。
本税号包括下列用途的家具:
一、住宅、旅馆等用的家具。例如,橱柜、被服箱、面包箱、木柴箱;五斗橱、高脚柜;
各种底座、花木架;梳妆台;台座式桌子;衣柜、衣橱;衣帽架、伞架;餐具柜、食具柜、
碗碟橱;食物橱;床头柜;床(包括衣柜床、行军床、折叠床、帆布床等);刺绣桌;脚凳、
壁炉防火屏;屏风;落地式烟灰缸;乐谱柜、架或台;婴儿围栏;食物推车(不论是否装有
加热板)。
二、办公室用的家具。例如,衣帽柜、文件柜、档案推车、卡片索引柜等。
三、学校用的家具。例如,课桌、讲坛、黑板架(挂黑板等用)。
四、教堂用的家具。例如,圣坛、忏悔厢、布道坛、教友长凳、读经台等。
五、商店、车间等用的家具。例如。柜台、服装架、组合货架、装有分格或抽屉的橱、
工具橱等、印刷用特制家具(带有柜架或抽屉)。
六、实验室或技术室用的家具。例如,显微镜台、实验室工作台(不论是否装有玻璃箱、
气体喷嘴、龙头装置等)、排烟橱、无绘图仪器的绘图台。
本税号不包括:
(一)不具备家具特征的旅行箱、衣箱及类似品(税号42.02)。
(二)不具备家具特征的梯子及梯级、支架、木工凳及类似品,它们应根据其构成材料
归类(税号44.21、73.26等)。
(三)壁柜等用的配件(例如,框架、门及搁架)(木制的应归入税号44.18)。
(四)废纸篓(塑料制的应归入税号39.26;篮筐编结品应归入税号46.02;贱金属制
的应归入税号73.26、74.19等)。
(五)吊床(一般归入税号56.08或63.06)。
(六)落地镜,例如,鞋店、时装店等用的穿衣镜、旋转镜(税号70.09)。
(七)装甲或加强的保险箱(税号83.03)。另一方面,其结构仅能防火、防撞、防压,
但尤其是箱壁不能防钻、防切等破坏性开启的箱柜,仍应归入本税号。
(八)电冰箱、雪糕机等(即既具备家具特征,内部又装有制冷装置或制冷装置的蒸发
器,或者可供安装有关设备的箱柜)(税号84.18)„参见本章注释一(五)‟。但未装配
或不能装配有源制冷装置,而仅用玻璃纤维、软木、羊毛等使之隔热的冷藏箱、柜及隔热柜,
仍应归入本税号。
(九)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不论在缝纫机不使用时是否可作为家具用;这种家具
的盖、抽屉、延长板或其他零件(税号84.52)。
(十)机器设备专用的家具,税号85.18所列设备用的,归入税号85.18;税号85.19
至85.21设备用的,归入税号85.22;税号85.25至85.28用的,归入税号85.29。
(十一)装有缩放仪等仪器的绘图台(税号90.17)。
(十二)牙科用嗽口盂(税号90.18)。
(十三)弹簧床垫(税号94.04)。
(十四)落地灯、其他灯具及照明装置(税号94.05)。
(十五)税号95.04的桌球台及其他专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以及税号95.05的魔术用
台。
94.04 弹簧床垫;寝具及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或用海绵橡胶、
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例如,褥垫、棉被、羽绒被、靠垫、座垫及枕头):
10 — 弹簧床垫
— 褥垫:
21 — — 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不论是否包面
29 — — 其他材料制
30 — 睡袋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弹簧床垫,即床上装有弹簧的部分,通常为装有弹簧或钢丝网络的木制或金属制框
架(弹簧垫或钢丝垫),或是内部装有弹簧及填充材料并以纺织物包面的木制框架(弹簧座)。
但本税号不包括供椅子或其他坐具用的已组装螺旋弹簧垫(税号94.01),也不包括未
组装的钢铁丝网(税号73.14)。
二、寝具及类似用品,它们装有弹簧或内部填充、衬垫任何材料(棉花、羊毛、马毛、
羽绒、合成纤维等),或以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用机织物、塑料等包面)。
例如:
(一)褥垫,包括装有金属框架的褥垫。
(二)被褥及床罩(包括童车被褥)、鸭绒被(不论是否用羽绒或其他任何填料制)、
褥垫护罩(一种置于褥垫及弹簧床垫之间的薄褥垫)、长枕、枕头、靠垫、座垫等。
(三)睡袋。
这类物品不论是否电热式,均应归入本税号。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水褥垫(一般归入税号39.26或40.16)。
(二)充气褥垫或枕头(税号39.26、40.16或63.06)或充气靠垫(税号39.26、40.14、
40.16、63.06或63.07)。
(三)座垫的皮革套(税号42.05)。
(四)毯子(税号63.01)。
(五)枕头套及鸭绒被套(税号63.02)。
(六)靠垫套(税号63.04)。
关于具有坐具零件特征的靠垫或褥垫的解释,参见税号94.01的注释。
94.05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装有固定光源
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
10 — 枝形吊灯及天花板或墙壁上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但不包括公共露天场
所或街道上的电气照明装置
20 — 电气的台灯、床头灯或落地灯
30 —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40 — 其他电灯及照明装置
50 — 非电气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60 —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 零件:
91 — — 玻璃制
92 — — 塑料制
99 — — 其他
一、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本组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用任何材料制成(不包括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述的材料),使
用任何光源(烛、灯油、汽油、煤油、煤气、乙炔、电等)。本税号的电气灯具及照明装置
可以配有灯座、开关、花线及插头、变压器等。对于荧光灯,还可有启辉器或镇流器。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通常用于室内照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例如,吊灯、碗形灯、棚顶灯、枝形吊灯、
壁灯、落地灯、台灯、床头灯、书桌灯、夜间灯、防水灯。
(二)户外照明用的灯具。例如,街灯、门廊及大门灯、专门用于公共建筑、纪念碑、
公园的照明灯。
(三)特殊用途灯。例如,暗室灯、机器用灯(单独报验的)、摄影室用灯、检查用灯
(税号85.12的物品除外)、飞机场用的不闪灯标、橱窗用灯、电气彩灯串(包括装有花灯,
供狂欢节、娱乐或圣诞树装饰用的灯串)。
(四)飞机、船舶或第八十六章所列车辆用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例如,火车前灯、机车
及铁路车辆用灯、飞机前灯、船舶用灯。但应注意,密封式聚光灯应归入税号85.39。
(五)便携式灯具(税号85.13的物品除外)。例如,防风灯、马厩灯、手提灯、矿灯、
采石矿工用灯。
(六)枝形烛台、烛台、烛架,例如,弹钢琴用的烛台。
本组也包括探照灯及聚光灯。它们用反射镜及透镜,或只用反射镜把聚焦的光束(通常
可以调节)投射到一定距离以外的某一点或面上。反射镜通常用镀银玻璃制成,也有用抛光、
镀银或镀铬的金属制成。透镜通常是平凸的或阶梯形的(菲涅耳透镜)。
探照灯是供防空等用,而聚光灯则供舞台布景及照相馆或电影制片厂用。
二、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广告灯、牌、发光铭牌(包括路标)及类似广告牌及门牌等
的物品,只要它们装有永久性的固定光源。
零 件
本税号包括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的其他税号未列名零件。例
如:
1、吊灯用吊件(刚性或链式)。
2、球形玻璃灯罩座。
3、手提灯的底座、把手及外壳。
4、灯口、纱罩托。
5、提灯灯架。
6、反射镜。
7、玻璃灯罩(瓶颈式等)。
8、矿工安全灯用厚玻璃小圆筒。
9、反光罩(包括乳白玻璃反光罩)。
10、碗形、杯形、球形灯罩(包括制作灯罩用的金属丝架)及类似品。
11、从其规格大小及固定件或安装件可以确定为枝形吊灯饰件的物品,例如,小球、梨
形坠、花形件、垂饰、小板片及类似品。
本税号所列物品的非电气零件,如果与电气零件组合在一起的,仍应归入本税号。单独
报验的电气配件(例如,开关、灯座、花线插头、变压器、起辉器、镇流器)应归入第八十
五章。
本税号不包括:
(一)蜡烛(税号34.06)。
(二)树脂火炬(税号36.06)。
(三)不发光或不是通过永久性固定光源发光的标志、铭牌及类似品(税号39.26、第
七十章、税号83.10等)。
(四)内装有照明装置的印刷球仪(税号49.05)。
(五)用纺织材料机织、编织或针织而成的灯芯(税号59.08)。
(六)用串成的玻璃圆珠或喇叭形珠制成的玻璃珠串及花式玻璃品(例如,缘饰),供
装饰灯罩用(税号70.18)。
(七)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税号85.12)。
(八)白炽灯泡、放电灯管„包括制成各种复杂形状的灯管(例如,盘卷形、字母形、
图案形、星形等)‟及弧光灯(税号85.39)。
(九)照相用闪光灯(包括电气点火的照相闪光灯泡)(税号90.06)。
(十)光学光束信号装置(税号90.13)。
(十一)医疗用诊断、探查、照射用灯(税号90.18)。
(十二)装饰品,例如,中国灯笼(税号95.05)。
94.06 活动房屋
本税号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活动房屋,也称为“工业化房屋”。
这些房屋可适于各种用途。例如,住房、工地住所、办公室、学校、商店、货棚、车房
及温室。它们通常以下列形式报验:
──完整的房屋,已完全装配好可即供使用;
──完整的房屋,但未装配;
──不完整的房屋,不论其是否装配,但已具备了活动房屋的基本特征。
未装配的房屋,其关键部分可以部分装配好(例如,墙壁、房屋构架)或切成一定尺寸
(特别是大梁及小梁),有时也可以未切成一定长度,以便在工地上再作裁切(槛、间隔等)。
本税号的房屋可以配有其他设备,但只有作为正常应固定装在房屋里的设备才能与房屋
一同归类。这些设备包括电气配件(电线、插座、开关、断路器、门铃等)、暖气及空调设
备(锅炉、暖气散热器、空调机等)、卫生设备(浴缸、淋浴器、热水器等)、厨房设备(洗
涤槽、抽油烟罩、炉灶等)及固定装于或准备装于房屋内的家具(橱柜等)。
组装或装修活动房屋用的材料(例如,钉、胶水、石膏、灰浆、电线及电缆、管道、油
漆、壁纸、地毯),只要与活动房屋一同报验并数量合理,可与活动房屋一并归类。
单独报验的活动房屋零件及设备,不论其是否明显用于活动房屋,均不能归入本税号,
而应归入各自相应的税号。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圣诞树蜡烛(税号34.06);
(二)税号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税号42.06或第十一类);
(四)税号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化妆舞会服装;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
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税号66.02)及其零件(税号66.03);
(九)税号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
三十九章);
(十一)税号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税号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税号84.21)、
电动机(税号85.01)、变压器(税号85.04)或无线电遥控设备(税号85.26);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税号87.12);
(十五)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
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六)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税号90.04);
(十七)媒诱音响器及哨子(税号92.08);
(十八)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十九)各种电气彩灯串(税号94.05);
(二十)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
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税号所列物品的零件、
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
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
备。
本章各税号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
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
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除了各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税号36.04的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
(二)税号40.11、40.12或40.13的橡胶轮胎及其他物品。
(三)帐蓬及露营用品(一般归入税号63.06)。
(四)液体泵(税号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税号84.21)、
电动机(税号85.01)、变压器(税号85.04)或无线电遥控装置(税号85.26)。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95.01 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例如,三轮车、踏板车、踏板汽车);玩偶车
本税号包括:
一、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
这些玩具通常由儿童自己推进。它可用脚踏板、手摇杆或其他简单装置通过链条或连杆
把动力传送到轮子上去。某些踏板车直接由儿童用脚蹬地推动。其他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
则可由他人推动或拉动,或由马达驱动。
这些玩具包括:
(一)儿童脚踏三轮车及类似品,但税号87.12的自行车除外。
(二)踏板车。
(三)动物形状的脚踏或手摇带轮玩具。
(四)脚踏车,通常为微型运动车、吉普车、卡车等形状。
(五)手杆摇动的带轮玩具。
(六)靠推动或拉动的其他带轮玩具(未装有机械传动装置),其大小足可供儿童乘骑。
(七)马达驱动的儿童玩具车。
二、玩偶车,包括折叠式的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本税号所列三轮车或其他带轮玩具用的铃(税号83.06);
(二)非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以及供儿童乘骑但不装轮子的玩具,例如,摇马(税
号95.03);
(三)玩偶车的床上用品(税号95.03),这些床上用品类似于玩偶床上的用品。
95.02 玩偶:
10 — 玩偶,不论是否着装
— 零件、附件:
91 — — 服装及其附件、鞋、靴、帽
99 — — 其他
本税号不仅包括儿童娱乐用玩偶,而且还包括装饰用玩偶(例如,闺房玩偶、吉祥玩具)、
普通木偶戏及提线木偶戏用的玩偶或滑稽玩偶。
玩偶通常用橡胶、塑料、纺织材料、蜡、陶瓷、木材、纸板、铸纸品制成或用多种上述
材料制成。它们可以装接有肢体、头或眼部活动机械装置以及人造发音装置等,还可以穿上
衣服。
本税号玩偶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头、身体、四肢、眼(但未装配的玻璃眼珠应归入税号
70.18)、眼睛活动装置、发音装置或其他机械装置、假发、玩偶衣服、鞋及帽。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配有玩偶人像的音乐盒(税号92.08)。
(二)锡制的玩具兵以及类似品(税号95.03)。
(三)人体活动模型及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税号96.18)。
95.03 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
智力玩具:
10 — 电动火车,包括轨道、信号及其他附件
20 — 缩小(按比例缩小)的全套模型组件,不论是否活动,但子目号9503.10
的货品除外
30 — 其他建筑套件及建筑玩具
— 玩具动物:
41 — — 填充的
49 — — 其他
50 — 玩具乐器
60 — 智力玩具
70 — 其他玩具,组装成套或全套的
80 — 其他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主要供人(儿童或成人)娱乐用的玩具。但是,根据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
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例如,宠物)玩赏的玩具不归入本税号,而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税号。
本税号包括:
一、除税号95.01及95.02以外的所有各种玩具。本税号的玩具大部分是机动或电动的。
它们包括:
(一)动物或非人类生物形状的玩具,即使明显带有人的物理特征(例如,天使、机器
人、魔鬼、妖怪)也属于本组,包括木偶戏中用的玩具动物。
(二)玩具手枪及其他枪炮。
(三)建筑玩具(建筑套具、积木等)。
(四)玩具车辆(税号95.01所列的货品除外)、火车(不论是否电动)、飞机、船舶
等及其附件(例如,火车轨道、信号)。
(五)非电动玩具马达、玩具蒸汽机等。
(六)玩具气球及风筝。
(七)锡制玩具兵及类似品、玩具武器。
(八)玩具运动器材,不论是否成套(例如,成套的高尔夫球、网球、射箭、台球用具、
棒球棒、板球棒、曲棍球棒)。
(九)玩具工具及器具、儿童独轮手推车。
(十)玩具电影放影机、幻灯机等,玩具眼镜。
(十一)玩具乐器(钢琴、喇叭、鼓、留声机、口琴、手风琴、木琴、音乐盒等)。
(十二)玩偶房屋及家具,包括床上用品。
(十三)玩偶茶具、咖啡具、玩具商店及类似品,农场用具等。
(十四)玩具计算器(算盘)。
(十五)玩具缝纫机。
(十六)玩具钟表。
(十七)玩具教具(例如,化学、印刷、缝纫及编织的成套玩具)。
(十八)铁球、跳绳、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税号95.04或95.06
的货品除外)。
(十九)主要为图画、玩具、模型的书及单页,供剪裁及组合用;有“站立”或活动人
物的书,以玩具为其主要特征的(参见税号49.03的注释)。
(二十)玩具弹子(例如,各种形状的条纹玻璃弹子或供儿童娱乐用并已装成小包的各
种玻璃球)。
(二十一)玩具钱箱、婴儿摇鼓、玩偶盒、玩具戏院,不论其是否带有人物等。
以上某些物品(玩具枪、工具、园艺用具、锡制玩具兵等)通常是成套包装的。
某些玩具(例如,电熨斗、缝纫机、乐器等)可具有极为有限的“实用价值”,但它们
一般以其规格及有限的实用性与真正的缝纫机等物品相区别。
成套货品的某些物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但包装成套,明显用
作玩具(例如,化学、缝纫等的成套教学玩具)的,则应归入本章。
二、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
本税号包括主要供娱乐用的模型,例如,按比例缩小的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等的工
作模型或其他模型,以及制造这些模型的套装材料及零件,但税号95.04的具有竞技游戏性
质的套装件除外(例如,遥控赛车及其轨道的套装件)。
本组也包括与实物大小相同或放大了的模型,只要它们主要供娱乐之用。
三、各种智力玩具。
本税号也包括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税号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
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这些零件及附件包括:
1、音乐盒机构,根据其外形、构成材料及简单设计不能用于税号92.08的音乐盒的。
2、小型活塞式内燃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税号85.01的电动机除外),例如,用于飞
机、船舶模型,其特征是气缸容量小、马力小、重量轻、体积小。
本税号不包括:
(一)儿童用颜料(税号32.13)。
(二)儿童娱乐用塑型膏(税号34.07)。
(三)税号49.03的儿童图画书。
(四)转印贴花纸(税号49.08)。
(五)税号83.06的铃、锣或类似品。
(六)纸牌游戏品(税号95.04)。
(七)纸帽、“射出”玩具、面具、假鼻及类似品(税号95.05)。
(八)税号96.09的儿童用粉笔及彩色蜡笔。
(九)税号96.10的石板及黑板。
子目注释:
子目号9503.70
根据税号95.03的归类规定,本子目所称:
(一)“成套”,是指两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物品(主要供娱乐用)装于同一个不需再
包装的零售包装内。为便于物品使用而附上的简单附件或无关紧要的物品也可包括在内。
(二)“全套”,是指两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物品装于同一个不需再包装的零售包装内,
专门为某一娱乐、工作、个人或专业使用的。
95.04 游艺场所、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包括弹球机、台球、娱乐专用桌及保龄球自动球
道设备:
10 — 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
20 — 台球用品及附件
30 —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但保龄球道设备除外
40 — 扑克牌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类型的台球桌(不论是否带脚)及其附件(例如,击球杆、击球架、球、台球
粉、球式或滑动式记分牌),但本税号不包括机械记分器(滚筒式及类似型式的记分器)(税
号90.29)、装有钟表机芯用以表示游戏时间或根据游戏时间支付费用的记录器(税号91.06),
以及台球杆架(归入税号94.03或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机配套使用或自身装荧光屏)及带有电子显示装置的靠技巧或
碰运气的游戏器具。
三、专供游戏用的家具式桌子(例如,有跳棋盘桌面的桌子)。
四、赌博及室内游戏专用桌(例如,用于轮盘或微型赛马游戏);赌博用的钱耙等。
五、桌式足球或类似游戏用具。
六、娱乐室、咖啡馆、游艺场等靠技巧或碰运气的投币式游戏机(例如,旋转机器、各
种弹球机)。
七、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马达及电动机械装置。
本税号所称的“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仅适用于把木柱排成三角形的设备,也适用
于把木柱排成其他形式的设备(例如,把木柱排成方形的设备)。
八、九柱戏及室内槌球游戏用具。
九、带有竞技性质的遥控赛车及轨道成套设备。
十、投镖及投镖板。
十一、各种纸牌游戏用品(桥牌、图纸牌、“词汇游戏”等)。
十二、用于象棋、跳棋、骨牌、麻将、骰子游戏、蛇梯棋等的棋盘或棋子(例如,象棋
子、跳棋子等)。
十三、本税号所列多种游戏的通用附件,例如,骰子、骰子盘、计数器、纸牌花色显示
器、专供游戏用的特制布(例如,供轮盘游戏用的)。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彩票、“刮擦幸运卡”、销售抽彩券及奖券(通常归入税号49.11)。
(二)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一)所列条件的机器及设备,不论是否可以输入电子游
戏程序的(税号84.71)。
(三)第九十四章的玩牌桌。
(四)智力游戏(税号95.03)。
95.05 节目(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
10 — 圣诞节用品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由于其特定用途,这些货品通常不用耐
用材料制成。它们包括:
(一)装饰品。例如,花彩、花环、中国灯笼等以及用纸、金属箔、玻璃纤维等制成的
各种圣诞树装饰品(例如,闪亮饰物、星及冰柱)、人造雪、彩球、铃、灯等。根据传统习
惯,某些节日用的蛋糕及其他装饰品(动物、旗帜等)也应归入本税号。
(二)圣诞节传统用品。例如,人造圣诞树(有时是折叠式的)、耶稣圣诞图、圣诞爆
竹、圣诞袜、仿圣诞炉柴。
(三)化装舞会及类似场合用品。例如,面具、假耳朵、假鼻子、假发、假胡子(不包
括税号67.04的假发等物品)及纸帽,但本税号不包括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
的化妆衣着。
(四)纸或棉毛制的抛球、纸飘带(狂欢节纸带)、纸板喇叭、“射出”玩具、五彩纸
屑、狂欢节用伞等。
本税号不包括用于装饰礼拜场所的小塑像、大塑像及类似品。
二、魔术道具及嬉戏品。例如,专用于魔术表演的纸牌、桌、屏风及容器;喷嚏粉、神
奇糖果、喷水钮孔及“日本花卉”等嬉戏品。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天然圣诞树(第六章)。
(二)圣涎节蜡烛及圣诞树蜡烛(税号34.06)。
(三)节日用的塑料或纸制包装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
十八章)。
(四)圣诞树座架(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五)税号63.07的纺织材料制的旗帜。
(六)各种电气花灯串(税号94.05)。
95.06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
其他税号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 滑雪屐及其他滑雪用具:
11 — — 滑雪屐
12 — — 滑雪屐扣件(滑雪屐带)
19 — — 其他
— 滑水板、冲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
21 — — 帆板
29 — — 其他
— 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
31 — — 棍,全套
32 — — 球
39 — — 其他
40 — 乒乓球运动用品及器械
— 网球拍、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1 — — 草地网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9 — — 其他
— 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除外:
61 — — 草地网球
62 — — 可充气的球
69 — — 其他
70 — 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 其他:
91 — —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例如:
吊架及吊环、单杠及双杠、平衡木、鞍马,跳马、跳板、爬绳及爬梯、墙杠、火棍、哑
铃及杠铃、实心皮球、划船器、骑车器及其他锻炼用器械、扩胸器、握力器、助起跑器、跳
栏、跳高架及架座、撑杆跳高撑杆、落地保护坑垫、标枪、铁饼、链球、铅球、拳击练习用
吊球及吊袋、拳击或摔跤台、训练用攀登墙。
二、其他运动及户外运动用具(税号95.03的单独或成套报验的玩具除外)。例如:
(一)滑雪屐及其他滑雪设备〔例如,滑雪屐扣件(绑带)、制动器、滑雪杖〕。
(二)滑水板、冲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例如,跳水台(平台)、滑水梯、
潜水用橡皮脚掌及不带氧气或压缩空气瓶的呼吸面具,以及游泳或潜水用的简单水下呼吸管
(一般称为通气管)。
(三)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座。
(四)乒乓球运动用品及设备。例如,球桌(不论是否带脚)、球拍(球板)、乒乓球
及网。
(五)网球、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例如,小橡皮球网拍),不论是否拉线。
(六)各种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除外,例如,网球、足球、橄榄球及类似球(包括
这些球的球胆及外壳);水球、篮球及类似的有气门阀的球;板球。
(七)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八)曲棍球、板球、长曲棍球等球类使用的棍和拍;柳条勺(回力球勺);冰球用的
球;溜石游戏用的石墩。
(九)各式球赛用的网(网球、羽毛球、排球、足球、篮球等)。
(十)击剑用具、击剑用钝头剑、军刀、轻剑及其零件(例如,剑片、护手、手柄及端
头)等。
(十一)射箭用具,例如,弓、箭及箭靶。
(十二)儿童游乐场设施(例如,秋千、滑梯、翘翘板、旋转秋千)。
(十三)体育运动及比赛用保护用具(例如,击剑面具及护胸、护肘及护膝、板球护垫、
护胫)。
(十四)其他用品及设备。例如,甲板网球、抛圈游戏、滚木球用品、滑板、球板夹、
马球或槌球用木槌、飞镖、破冰斧、泥制蝶形靶及其发射器具、长雪橇、单人平底雪橇及供
滑雪或滑冰用的非马达驱动的类似车辆。
三、游泳池及戏水池。
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草地网球拍及其他球拍用的线(第三十九章、税号42.06或第十一类)。
(二)税号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及其他容器。
(三)运动用手套(一般归入税号42.03)。
(四)围栏用网及装足球、网球等用的网兜(一般归入税号56.08)。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材料制的运动服装。
(六)税号63.06的供船、帆板或滑行车用的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但装有冰刀的溜冰靴或装有轮子的旱冰靴除外)及第六
十五章的运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及类似品(税号66.02及其零件(税号66.03)。
(九)第十七类的运动用的船艇(例如,海上喷汽艇、独木舟及轻舟)及车辆(长雪橇、
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供蛙人及其他方面使用的护目镜(税号90.04)。
(十一)税号90.18的电气医疗装置及其他仪器和器具。
(十二)机械疗法器具(税号90.19)。
(十三)与氧气或压缩空气瓶一起使用的呼吸器具(税号90.20)。
(十四)第九十一章的运动用品。
(十五)各种保龄球用具(包括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及其他室内、桌上及游乐场游戏
用设备(税号95.04)。
95.07 钓鱼竿、钓鱼钩及其他钓鱼用品;捞鱼网、捕蝶网及类似网;囮子“鸟”(税号92.08
或97.05的货品除外)以及类似的狩猎用品:
10 — 钓鱼竿
20 — 钓鱼钩,不论有无系钩丝
30 — 钓线轮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类型及规格钓鱼钩(例如,带有单倒钩或多倒钩的鱼钩)。它们通常用钢制成,
但亦可以镀铜、镀锡、镀银或镀金。
二、捞鱼网、捕蝶网及类似网具,它们通常由纺织材料纱线或绳索制成的网兜构成,装
在金属丝框架上并带有手柄。
三、钓鱼杆及其他钓鱼用具。钓鱼杆有各种不同规格,可用各种材料(竹、木、金属、
玻璃纤维、塑料等)制成,可以是一整根材料制成,也可以几根套接而成。钓鱼用具包括绕
线轮及线轮架;人造诱饵(例如,假鱼、假蝇、假虫或假蚯蚓)及装有此类诱饵的钓鱼钩;
旋转饵;装好的线及投掷器;钓鱼浮子(软木、玻璃、羽毛管等),包括发光浮子;绕线架;
自动拉钓装置;装配好的钓鱼环(宝石或半宝石镶嵌的环除外);坠子及钓杆铃。
四、某些狩猎或打猎用品。例如,囮子“鸟”(不包括税号92.08的各种媒诱音响器或
税号97.05的剥制鸟)及诱鸟镜。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制造假蝇用的羽毛(税号05.05或67.01)。
(二)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及真、假肠线(第三十九章、税
号42.06或第十一类)。
(三)税号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及其他容器(例如,钓鱼杆袋及狩猎袋)。
(四)未装配的环(归入适当的税号)。
(五)陷井、捕捉器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六)泥制蝶形靶(税号95.06)。
95.08 旋转木马、秋千、射击用靶及其他游乐场的娱乐设备;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及
流动剧团
游乐场、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及流动剧团,只要其带有正常开业所必需的关键项目,
就可归入本税号。本税号还包括与上述游乐场等同时报验并作为它们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附属
设备。如果这些附属设备(例如,帐蓬、动物、乐器、发电机、马达、灯具、座位、武器及
弹药)单独报验,则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除了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设备的零件、附件(例如,
秋千船及滑漕船),即使单独报验,也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娱乐设备包括:
一、各种旋转木马。
二、碰碰车设备。
三、滑漕。
四、观景铁路及滑道。
五、秋千船。
六、射击廊及击椰子游戏。
七、迷宫。
八、杂耍道具。
九、中彩游戏(例如,幸运转轮)。
本税号不包括:
(一)流动的售货亭(销售糖果及其他产品等)、广告亭、教育点或展览会。
(二)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但专供游乐场娱乐用的除外(例如,环座挂
车)。
(三)投币式游戏机(税号95.04)。
(四)作为奖品分发的货品。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税号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
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税
号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税号90.03)、数学绘图笔(税号90.17)、
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税号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税号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
榈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三、税号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
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
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
四、除税号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
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
税号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
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及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税号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
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税号96.01至96.06
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96.01 已加工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及其他动物质雕刻材料及其
制品(包括模塑制品):
10 — 已加工的兽牙及其制品
90 — 其他
本税号适用于已加工的动物质材料(不包括税号96.02所列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通
过雕刻或切割进行加工,其中大多数也可以通过模塑进行加工。
本税号所称的“已加工”,是指其加工程度超出了某些税号所允许对有关原材料进行简
单整理的范围(参见税号05.05至05.08的注释)。据此,本税号包括已切割成形(包括正
方形和长方形)、抛光或用磨、钻、铣、车等方法制成板、片、棒等形状的兽牙、骨、玳瑁
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等。但明显作为某些制品的零件,如果为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所包括,则不能归入本税号。因此,钢琴键板和用于镶嵌在枪托上的板块应分别归入税号
92.09和93.05。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某种物品零件的已加工材料,仍应归入本税号(例如,简
单的圆片、镶嵌用或加工后方可用于制作钢琴键的板或条)。
本税号包括下列已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货品:
一、兽牙。协调制度所称兽牙,包括象牙、海象牙、一角鲸牙、野猪牙、犀牛角和其他
所有动物的牙齿(参见第五章注释三)。
二、骨,即许多动物身上的坚实部分,基本上只经过切割加工。
三、玳瑁壳,绝大部分从玳瑁身上获得。玳瑁壳呈淡黄色、浅棕色或黑色,加热后韧性
极好,可塑性特强,冷却后变硬定形。
四、角和鹿角,长于反刍动物的额头上(角柱不能用作雕刻或模塑材料,基本上只能用
于生产明胶)。
五、天然珊瑚(即海洋珊瑚虫的石灰质骨架)和粘聚珊瑚。
六、珍珠母,即某些贝壳上具有珍珠般的虹彩光泽的内层。它看起来呈波浪起伏状,而
实际上却十分平滑。
七、蹄、甲、爪及喙。
八、鲸骨及从其他水生哺乳动物身上获得的类似材料。
九、羽毛管。
十、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壳。
本税号包括:
(一)已加工的动物质雕刻材料
本税号所列的雕刻材料,只要经过超出洗涤或刮擦、简单锯切以除去无用部分或切割(有
时候还要经过粗刨),有时还要漂白、矫平、修整或剖切等加工范围的,均可归入本税号。
因此,玳瑁壳如果没有超出矫直及表面鳞片平整加工范围(这最后一道工序是很特别的,
因为未经加工的玳瑁壳几乎总是厚薄不均,表面为弧形的)(参见税号05.07第二部分的注
释),则不能归入本税号。本税号同样也不包括仅仅只去掉了外壳的珊瑚(税号05.08)。
本税号还包括任何形状的模制产品,它们用玳瑁壳鳞片、板或爪或用本税号所列雕刻材
料的粉末及废料重新合成的材料制成。
玳瑁壳的特征之一是加热后不用任何粘合剂能粘合在一起,利用这一特性,可以把较薄
的鳞片一层层地粘合在一起,形成较厚的板,用于制作物品。角的特性是加热后变软,从而
把它矫平或制成膏状,然后就能像玳瑁壳一样进行模塑加工。
经过抛光或未经抛光但不具有钮扣毛坯片(参见税号96.06的注释)和耶路撒冷珍珠(即
不规则的珍珠母珠子,只是中间穿孔,但未经抛光、分级或进一步加工)特征的圆片,即使
已暂时串在一起,仍应归入本税号。
(二)本税号的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
本组包括:
1、雪茄烟盒或香烟盒、鼻烟盒、脂粉盒、扣子、钩子、口红盒。
2、单独报验的刷子把柄或座架。
3、各种盒子、口香片盒子、表的保护盖。
4、单独报验的第八十二章所列工具、刀、叉、须刨等用的手柄。
5、裁纸刀、开信刀、书签。
6、相框及画框。
7、书套。
8、宗教用品。
9、钩针和织针。
10、小饰物(例如,小雕件,但税号97.03所列货品除外)。
11、鞋拔。
12、餐具,例如,刀架、小汤匙和餐巾环。
13、固定在衬板上的装饰用角和鹿角(陈列用鹿头等)。
14、不构成珠宝首饰的浮雕和凹雕品。
本税号还包括特殊贝壳制品和羽毛管制品(例如,牙签和特殊的雪茄烟嘴),但不包括
只是切成一定长度而没有进一步加工的羽毛管(税号05.05)和用作浮子的羽毛管(税号
95.07)。
覆有或镶有动物质雕刻材料的物品,只要其覆有或镶有的动物质雕刻材料构成了物品的
基本特性,就应归入本税号。它们有用兽牙、骨、玳瑁壳或角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子
等。
本税号也不包括:
(一)第六十六章的物品(雨伞、阳伞、手杖等的零件,例如,柄、杆、头)。
(二)镶框的玻璃镜(税号70.09)。
(三)动物雕刻材料与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
成或再造)组合制成的物品(第七十一章)。但是,如果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
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构成物品的小配件的(例如,花押字、首字母、环、
圈等),这些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仍应归入本税号。
(四)仿首饰(税号71.17)。
(五)手柄或其他零件用雕刻或模塑材料制成的刀具或第八十二章的其他物品,但如果
这些手柄或其他零件是单独报验的,则应归入本税号。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双筒望远镜、普通眼镜、夹鼻眼镜、长柄眼镜、护目镜
及类似品用的框架及其零件)。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表壳),但表的保护盖仍应归入本税号。
(八)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猎号、钢琴或手风琴键、琴栓、琴马
等)。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例如,武器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税号96.03的物品(例如,扫帚和刷子)和税号96.04的物品。如果刷子把柄
或座架单独报验,则应归入本税号。
(十三)税号96.05、96.06、96.08、96.11或96.13至96.16的物品(例如,钮扣和
钮扣坯;自来水笔、笔杆等;烟斗、烟斗头、烟斗柄及其他烟斗零件;雪茄和香烟的烟嘴及
其零件;梳子)。
(十四)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雕塑品原件;具有动物学意义的收藏品)。
96.02 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
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
化明胶(税号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
关于“已加工”的定义,税号96.01注释的第二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
本税号(同时参见税号14.04、15.21、25.30、27.14、34.04、 34.07、35.03等的注释)。
一、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
(一)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
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一)所述的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它们包括象牙果(也称作
“植物象牙”)、棕榈果(塔希提棕榈果、扇叶树头榈果等)、椰子壳、美人蕉的种籽(美
人蕉子)、相思豆(或红豆)、椰枣核、橄榄核、巴西棕树籽和刺槐籽。
本组还包括用植物质雕刻材料粉模塑制成的物品。
(二)已加工的矿物质雕刻材料
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矿物质雕刻材料。
本税号不包括税号25.30所列的下列物品:
1、未经琢磨的海泡石块或琥珀块。
2、用天然海泡石和琥珀的废碎料经过粘聚或模制而成的板、棒、条及类似形状的粘聚
海泡石和琥珀,成形后未经加工的。
(三)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制品
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外,本组包括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各种制品,例如:
1、小饰物(例如,小雕像)。
2、小盒子和小箱子之类的小物品。
3、抛光或未经抛光的圆片(不包括钮扣坯,参见税号96.06的注释)。
二、蜡、硬脂、天然树蜡、天然树胶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
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末硬化明胶制品
本组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和雕刻制品(但塑料制品归入
第三十九章或硬橡胶制品归入第四十章)。本组还包括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其制品(税号
35.03或第四十九章的货品除外)。
上述材料的“模塑制品”,是指按其特定用途模塑成一定形状的物品。然而仅模制成锭
块、方块、板、棒、条等形状的材料,不论在模制过程中是否压花,均不归入本税号。
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组包括:
(一)模塑或雕刻的蜡制品。
1、人造蜂窝。
2、电镀用模型。
3、人造花、叶或果、整件模制成形或用非税号67.02所列方法(例如,捆绑、粘合或
类似方法)组合而成的。
4、半身像、头像、全身像或小雕像,但不包括裁缝用的人体模型(参见税号96.18的
注释)及雕塑品原件(参见税号97.03)。
5、蜡珠。
6、以蜡为基本材料制成的T形管,用于某些外科手术。
7、用于橱窗摆设的蜡制糖果、巧克力和其他仿造品。
8、装在棉毛垫上的蜡制耳塞。
9、外面包着纺织材料的蜡条,用于填塞木制翻砂模型内的空隙。
(二)模塑或雕刻的石蜡制品(尤其是装氢氟酸的容器)。
(三)模塑或雕刻的硬脂制品。
(四)模塑或雕刻的松脂制品(例如,小提琴弓用的松脂)。
(五)模塑或雕刻的硬树脂制品(通常为仿琥珀制品)。
(六)模塑或雕刻的塑型蜡制品(例如,整件模制成形的花卉或植物,人物雕像、小雕
像和类似装饰品)。
(七)用以面粉或淀粉为基料并加有胶水和真漆的材料模塑或雕刻而成的制品(整件模
制成形的人造花或果,小雕像等)。
(八)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未硬化明胶片。切成长方形和正方形的明胶
片,不论其表面是否已加工,均归入税号35.03或第四十九章(例如,明信片)(参见税号
35.03的注释)。未硬化的明胶制品包括:
1、用于粘在台球球杆末端的小圆片。
2、药用胶囊和机械打火机燃料盒。
覆有或镶有植物质或动物质雕刻材料或模塑材料的制品,只要其覆面或镶嵌材料构成物
品的基本特征的,应归入本税号。这也适用于用本税号所列材料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
子等。
税号96.01注释中规定不包括的物品,也不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封蜡,包括封瓶蜡(税号32.14或34.04)。
(二)用石蜡或其他蜡、硬脂等为材料制成的各种蜡烛(税号34.06)。
(三)塑型膏,包括儿童娱乐用塑型膏,牙医用的牙模蜡或牙模混合物,成套或零售包
装,或制成板形、马蹄形、条形或类似形状的(税号34.07)。
(四)以明胶为基本材料的复印膏(税号38.24)。
(五)模制泥炭制品(税号68.15)。
(六)示范用模型(税号90.23)。
96.03 帚、刷(包括作为机器、器具、车辆零件的刷)、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
拖把及毛掸;供制帚、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油漆块垫及滚筒;橡皮扫帚(橡
皮辊除外):
10 — 用枝条或其他植物材料捆扎而成的帚及刷,不论是否有把
— 牙刷、剃须刷、发刷、指甲刷、睫毛刷及其他人体化妆用刷,包括作为
器具零件的上述刷:
21 — — 牙刷,包括齿板刷
29 — — 其他
30 — 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
40 — 油漆刷、涂料刷、清漆刷及类似的刷(子目号9603.30的货品除外);
油漆块垫及滚筒
50 — 作为机器、器具、车辆零件的刷
90 — 其他
一、用枝条或其他植物材料捆扎而成的帚及刷,不论是否有把
这些制品比较粗糙,不论是否有把,主要用于扫地(街道、庭院、马厩、车辆地板等)。
它们通常由单束植物材料(枝条、稻草等)粗略地捆扎而成,或以一束或多束密实的稻草或
芦苇作心,并用线在其周围缚上稀疏但较长的草秆而成。这些线同时又可形成装饰性花纹。
这些物品供使用时一般都装有把。
本组还包括蝇拂,其制法相同但所用材料质地较轻。
这些帚及刷通常以桦树、榛树、冬青、石南或金雀树的枝条,高粱、小米、山茶等的花
序,芦苔、椰子(壳)、棕榈(特别是巴西棕榈等)的纤维或荞麦茎杆制成。
二、其他帚及刷
本组包括材料不同,形状各异的制品。它们用于化妆、家庭清洁、涂刷油漆和其他粘性
和液态产品;以及某些工业用途(清洁、抛光等)。
本组的帚及刷一般用小束或小簇有韧性或弹性的纤维或细丝安装在帚或刷的柄上或背
上制成,或在制油漆刷时,则用整捆的兽毛或纤维牢固地安装在短杆或手柄一端上,不论其
是否带有金属箍或其他扣环装置。
本组还包括用橡胶或塑料整件模制而成的帚及刷。
上述物品可用各种各样的原材料制成,成簇的材料有:
(一)动物质材料:猪及野猪的鬃毛;马、牛、山羊、獾、貂、臭鼬、松鼠、鸡貂等的
毛;角或鲸须的纤维;羽毛杆。
(二)植物质材料:茅根、龙舌兰纤维(或称坦皮科纤维);椰壳纤维或巴西棕榈纤维、
针茅草、高粱花序、竹篾。
(三)化学纤维材料(例如,尼龙或粘胶人造丝)。
(四)金属丝(钢丝、黄铜丝、青铜丝等)或其他材料丝(棉纱线或羊毛纱线、玻璃纤
维)。
架、座的材料包括:木料、塑料、骨、角、兽牙、玳瑁壳、硬橡胶、某些金属(钢、铝、
铜等),有些刷(例如,机器用的圆形刷及特种清扫机用刷)还使用皮革、纸板、毡及机织
物做架座。某些油漆刷则用羽毛管做架座。
带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小配件
(例如,花押字或套环)的刷子,仍应归入本税号。
所含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
小配件范围的刷子,不能归入本税号(第七十一章)。
本税号包括:
1、牙刷,包括齿板刷。
2、剃须刷。
3、化妆用刷(例如,发刷、须刷、睫毛刷、指甲刷、染发刷等);理发用颈刷。
4、用橡胶或塑料整件模制而成的刷,用于盥洗(洗手等)及用于清洁盥洗盘等。
5、衣刷、帽刷、鞋刷;梳子清洁刷。
6、家庭用刷(例如,硬毛刷、洗碗刷、洗涤槽刷、盥洗间刷、家具刷、暖气管刷、面
包屑刷等)。
7、扫马路及地板等用的帚及刷。
8、纺织材料制的车辆清洁用特制刷,不论是否用清洁剂浸渍。
9、动物(马、狗等)整理用刷。
10、武器、自行车等加油用刷。
11、唱片清洁刷,包括装在唱臂上自动清洁唱片的刷。
12、打字机字头、字杆清洁用刷。
13、火花塞、锉、烧焊件等用的清洁刷。
14、用于刷除树木或灌木上的苔藓或树皮的刷。
15、模印用刷,不论是否带有油墨筒及油墨控制装置。
16、油漆刷及其他刷子(圆形或扁形),供泥瓦匠、房屋油漆工、装修工、家具木工、
艺术家等用,例如,清除漆用的刷、水浆涂料刷、糊墙纸用刷、清漆刷等;油画及水彩画笔、
上色薄用笔;陶瓷上釉用笔、涂金用笔等;办公用毛笔。
本组还包括:
(1)用金属丝装配的刷(一般由多股金属丝绞扭而成),例如,烟道刷、洗瓶或洗筒
形玻璃灯罩用刷;管道等清洁用刷;烟斗清洁刷;步枪、左轮手枪及其他手枪清洁用刷;乐
器管刷等。
(2)用作机器零件的刷,例如,用于扫路机、针织或纺织机、研磨、抛光或其他机床、
磨粉或造纸机、钟表车床或珠宝首饰车床、皮革、毛皮或制鞋业用机器。
(3)家用电器(例如,擦地板机、打蜡机、吸尘器)用刷。
本税号不包括:
(一)刷架或刷柄(按构成材料归类)。
(二)纺织材料制的抛光圆盘及衬垫(税号59.11)。
(三)针布(税号84.48)。
(四)清洁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磁盘驱动器用的软磁盘(税号84.73)。
(五)牙科、医疗、外科、兽医等专用的刷(例如,喉刷及安装在牙科钻上的刷)(税
号90.18)。
(六)具有玩具性质的刷(税号95.03)。
(七)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用的粉扑及粉拍(税号96.16)。
三、无动力驱动的手动机械扫地器
这些简单器械通常由一个内装有一个或多个圆筒刷的带轮外壳组成,圆筒刷通过轮子转
动带动工作。它们靠人工推动手柄工作,主要适用于清洁地毯。
本税号不包括装有马达装置的扫地机(税号84.79)。
四、拖把、抹子及毛掸
拖把、抹子由成捆的纺织绳索或植物纤维装于柄杆上制成,供清洁地板及洗碗等用。
毛掸由成束的羽毛装于柄杆上制成,供打扫家具、架子、橱窗等用。
五、成束或成簇的材料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组物品仅限于未经安装的成束、成簇的动物毛、植物纤维、
化学纤维等。它们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上,或末端只需稍加修剪即可供安装之用。
因此,本税号不包括未经整理准备装于帚、刷上的成捆(或类似商业形式)兽毛、植物
纤维或其他材料。本税号也不包括虽经整理但尚需分成小簇才能安装在帚、刷之上的动物毛、
植物纤维等。
本组的已整理备装的成束、成簇材料主要用于制剃须刷、油漆刷及油画或绘画笔。
为了使成束、成簇的纤维能紧密地聚在一起,它们通常需要浸入清漆或其他涂敷材料中,
其浸入部分约为长度的四分之一,有时还需加入锯屑以增加强度。但装在通常由金属制成的
套圈内的成束、成簇材料不属本组(归入上述第二组)。
成束或成簇的材料在装上把柄以后仍需作整理加工的(顶端修圆、把纤维顶端研磨使其
柔软等),仍应归入本税号。
六、油漆块垫及滚筒;橡皮扫帚(橡皮辊除外)
油漆滚筒同包有羔羊皮革或其他材料并装于手柄上的滚筒制成。
油漆块垫的表面是平的,例如,用机织物附于通常是塑料制的硬底垫制成,可配有把柄。
橡皮扫帚通常是用塑料条、橡皮条或毡呢条装在两片木片或金属片等之间构成。它们装
在一块木料或金属等上,用以在潮湿的表面上扫刷。
但本组不包括照相业用的由一只或多只滚筒装于手柄上组成的橡皮辊(税号90.10)。
96.04 手用粗筛、细筛
本税号所称的“手用粗筛、细筛”,是指用结实的网布或其他网眼材料(包括各种网眼
规格)装于长方形或圆形的框架(一般为木或金属的)上制成的物品,供按颗粒大小筛选固
体物质用。
筛网所用的材料多为马毛、化纤单丝、丝线、纺制肠线、金属丝(钢、铁、黄铜丝等)。
本税号包括:
用于煤碴、砂子、种子、园艺土壤等的手用粗筛及细筛;绢网筛子(例如,用于筛面粉)、
家用筛子(例如,用于筛面粉)、实验室用筛子(用于检验水泥、翻砂、肥料、木粉等的细
度),包括连接成套的系列筛子;用于分选宝石或半宝石(例如,钻石)的精密筛子。
本税号不包括:
(一)具有固定性质的粗筛及细筛(例如,放于地上供筛选泥土、砂砾用的网筛一般归
入税号73.26)。
(二)由底部装有排孔金属薄片的容器组成的简单滤器(例如,制奶酪用);装有滤器
装置的漏斗;牛奶滤器;油漆、白灰水、杀菌溶液等的滤器(一般归入第七十三章)。
(三)装在机器或用具上的粗筛及细筛(例如,用于磨粉业、农业、选石、选矿业等)。
按照第十六类注释二的规定,这些筛子应作为机器等的零件,一般与专用或主要使用筛子的
机器一同归类(例如,税号84.37或84.74)。
96.05 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
本税号包括成套旅行用具,它们由归入协调制度不同税号的物品或同一税号但不同品种
的物品组成。
本税号包括:
一、成套梳妆箱,由模制塑料盒、刷子、梳子、剪子、镊子、指甲锉、镜子、剃刀架及
修剪指甲工具组成,装于皮革、织物或塑料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二、针线盒,由剪刀、卷尺、穿针器、缝纫针、线、别针、顶针、钮扣及按扣组成,装
于皮革、织物或塑料制的盒子内一同报验。
三、擦鞋套具,由刷子、盒装或支装鞋油及擦鞋布等组成,装于皮革、织物、塑料或过
塑纸板制的箱子内一同报验。
本税号不包括修剪指甲套具(税号82.14)。
96.06 钮扣、揿扣、钮扣芯及钮扣和揿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10 — 揿扣及其零件
— 钮扣:
21 — — 塑料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2 — — 金属制,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9 — — 其他
30 — 钮扣芯及钮扣的其他零件;钮扣坯
本税号包括用以扣紧或装饰衣服、家用织物制品等的钮扣、领扣及类似品。这些物品可
用各种材料制成,并可以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
属或包贵金属,只要所含的贵重材料仅作为本税号物品的小配件,超出这个范围的应归入第
七十一章。
制造钮扣、领扣等的主要材料是贱金属、木料、象牙果、埃及棕榈果、骨、角、塑料、
陶瓷、玻璃、硬橡胶、压制纸板、皮革、再生皮革、兽牙、玳瑁壳或珍珠母,也可以由上述
材料组合而成,还可用纺织物包面。
本税号包括:
一、穿孔钮扣及有脚钮扣。这些钮扣可以根据其用途具有不同规格及形状(用于内衣、
外衣、靴鞋等)。
球形钮扣与珠子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线孔不在钮扣的中心。
有些有脚钮扣的脚为弹簧式绞链,用以将钮扣装在衣服上而无需缝缀。其他的一些钮扣
(例如,“懒人扣”)可通过卡扣装置装在衣服上。
二、按钮、揿钮。这些钮扣由两个或多个部分组成,以卡扣装置扣紧,这种钮扣可缝在
服装上或用“铆钉”钉上(例如,手套上的按钮)。
按钮及类似品的零件,即使分开装在条带上供应的,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也包括:
(一)钮扣芯,这些物品是某种类型钮扣的内在部分或“钮扣身”,它们要用纺织材料、
纸、皮革等包面。这些物品只有是明显用于制造钮扣,才可归入本税号。它们可以用木料、
菖蒲根等制成,但最常见的是由两个金属部分组成,一部分以纺织物等包面,另一部分塞入
第一部分并把纺织物固定住。
(二)明显为钮扣用的其他零件(例如,钮脚、钮座、钮头)。
(三)钮扣坯。它们包括:
1、模制坯,模制而成,尚不能用作钮扣。这些坯件通常需要修整、穿孔及抛光,但明
显用于加工钮扣的。
2、压制金属坯,它们由可套在一起的两个部分(面部及底部)组成。
3、已加工的珍珠母坯、象牙果坯、木坯等(例如,制成圆形、一面或两面挖空或其他
形状,已修边、抛光或穿孔),明显用于制造钮扣。另一方面,仅经锯、切或抛光但未进一
步加工的圆片,不能视为钮扣坯,而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本税号不包括袖扣(税号71.13或71.17)。
96.07 拉链及其零件:
— 拉链:
11 — — 装有贱金属制咪牙齿的
19 — — 其他
20 — 零件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规格及用途的拉链(用于服装、鞋靴、旅行用品等)。
大多数的拉链由两条纺织狭带组成,每条带的一边都装有咪牙齿(金属、塑料等制),
用拉链头可将咪牙齿交扣起来。另一种拉链是由两条塑料带组成,每条具有特别形状的边,
用拉链头可把两边交扣起来。
二、拉链零件,例如,咪牙齿、拉链头、端头,以及边上镶有咪牙齿的各种长度的狭条。
96.08 圆珠笔;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
笔;蜡纸铁笔;活动铅笔;钢笔杆、铅笔套及类似的笔套;上述物品的零件(包括
帽、夹),但税号96.09的货品除外:
10 — 圆珠笔
20 — 毡尖和其他渗水式笔尖笔及唛头笔
— 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
31 — — 墨汁画笔
39 — — 其他
40 — 活动铅笔
50 — 由上述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
60 — 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芯构成
— 其他:
91 — — 钢笔头及笔尖粒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圆珠笔。这些笔的笔杆内通常带有一支内装有油墨及笔头装有圆珠的管子。
二、毡尖或其他渗水式笔尖及唛头笔,包括自来水笔型的笔。
三、自来水笔、铁笔型自来水笔及其他钢笔(泵式、芯筒式、柱塞式、真空式等),不
论是否装有笔头或笔尖粒。
四、蜡纸铁笔。
五、活动铅笔,单芯或多芯式,包括置于笔内的正常备用笔芯。
六、钢笔杆,不论是否整体成形,带或不带笔头和笔帽。
七、铅笔套及类似笔套(例如,颜色铅笔套、绘画炭笔套)。
零 件
本税号还包括本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更为具体列名的专用零件。例如:
各种类型的笔头,包括仅粗切成型但未完成的笔头;笔夹;圆珠笔芯,由圆珠笔头和墨
芯构成;圆珠笔头及唛头毡笔尖的笔杆;墨水流量调节器;本税号所列钢笔及铅笔的笔管;
装铅芯或推进机械装置;橡胶或其他材料制的墨水囊;笔尖保护器;供替换用的笔头套件,
由笔头、进墨水器及套圈组成;笔尖粒,为铂合金或某种钨合金制成的小圆珠,用于装在笔
头的尖端,能经磨耐用。
本税号不包括:
(一)自来水笔的装有墨水的芯(税号32.15)。
(二)圆珠笔的笔尖钢珠(税号73.26或84.82)。
(三)数学绘图笔(税号90.17)。
(四)铅笔芯(税号96.09)。
96.09 铅笔(税号96.08的铅笔除外)、颜色铅笔、铅笔芯、蜡笔、图画碳笔、书写或绘
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
10 — 铅笔及颜色铅笔
20 — 铅笔芯,黑的或其他颜色的
90 — 其他
本税号的物品有两大类:
一、裸身或只包有一层保护性纸带的货品(例如,粉笔、图画炭笔、铅笔芯、某些彩色
笔、蜡笔及石笔)。
二、铅笔及彩色铅笔,其铅芯装于木、塑料或多层纸制成的笔杆之中。
铅笔芯、粉笔、蜡笔及彩色铅笔芯等的成分根据用途不同而各异。
本税号包括:
(一)石笔,以天然或粘聚的板石制成。
(二)棒状的天然粉笔(锯成或切成)。
(三)制成的粉笔,通常以硫酸钙或硫酸钙和碳酸钙为基料制成,有时加入色料。
(四)图画炭笔,一般通过锻烧卫矛树木制成。
(五)彩色笔及蜡笔,通常用白垩或粘土、色料、虫胶或蜡、酒精及松节油的混合物制
成。
(六)铅笔及彩色铅笔,将铅芯装入硬质笔杆之中制成。
(七)铅笔芯(例如,黑色铅芯,用石墨和粘土混合制成;彩色铅芯,用金属氧化物或
其他矿物颜料与粘土、白垩或蜡混合制成;笔迹难擦掉的或复写用的铅芯,以粘土加苯胺或
品红等染料制成)。
(八)平版修涂笔,以灯黑、蜡、肥皂及牲油的混合物为基料制成。
(九)“陶瓷”彩色笔,以玻璃化色料、油脂、可可脂、蜡等为基料制成。
本税号包括装有橡皮擦或其他配件的铅笔。
本税号也包括裁缝用划粉(用块滑石制成)。
本税号不包括:
(一)天然白垩(税号25.09)。
(二)药用笔(例如,用以治疗周期性偏头痛的笔)(税号30.04)
(三)化妆或盥洗用笔(例如,眉笔、止血笔)(税号33.04或33.07)。
(四)台球粉块(税号95.04)。
96.10 具有书写或绘画面的石板、黑板及类似板,不论是否镶框
本税号包括明显属于用石笔、粉笔、毡尖或纤维笔头的唛头笔书写或绘画的石板、黑板
及类似板(例如,小学生用的石板、黑板及某种记事板)。
这些物品不论是否装框,可以用板石(包括粘聚板石)制成,也可以在各种材料(木料、
纸板、纺织材料、石棉水泥等)的单面或双面涂上板石粉剂或其他可用于书写的涂层制成,
或装上塑料薄片制成。
黑板和石板等可带有永久性标记(线条、方格、商品表等),也可装有算盘。
本税号不包括不能即供使用的书写或绘画石板(税号25.14或68.03)。
96.11 手用日期戳、封缄戳、编号戳及类似印戳(包括标签压印器);手工操作的排字盘
及带有排字盘的手印器
本税号包括完全用手工操作的日期戳、封缄戳及类似印戳和排字盘,但不包括配有底座
以备安装在台子、书桌等上或需置于架座上才能操作的日期戳、封缄戳及类似印戳(参见税
号84.72的注释)。
这些物品包括:
一、使用火漆的封缄戳,不论是否带有图案或是否装有手柄。
二、各种印戳,不论是否配有印带或自供油墨装置。例如,日期戳、多格式戳、文件及
票证戳、编号戳(不论是否自动换号)、滚筒印戳、袖珍印戳(通常由装于盒子内的印戳及
印台组成)。
三、盛装可更换活字的排字手托或排字托盘。某些排字盘可有固定的文字和图案(例如,
只变换日期的邮局用排字盘)。
四、小型手印器(玩具除外),即内装有手工操作的排字手托或排字托盘、可互换的活
字、镊子及印台的箱子。
五、手工操作的票证印戳,用以在票证上加盖日期或其他符号,甚至还可以打孔。
本税号不包括:
(一)铅封或封口钳子及动物标记钳子(税号82.03)。
(二)烙印记的烙铁及标记打孔器(税号82.05)。
(三)用于印刷机上的未装配的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税号84.42)其他未装配的活
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四)装有凸版印刷底板的手工操作印戳(税84.72)。
(五)装有钟芯用以打印记录时间的装置。例如,用于印记收到信件的时间(税号
91.06)。
96.12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
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10 — 色带
20 — 印台
本税号包括:
一、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用于打字机、计算机或其他任何有色带印字装置的机
器(自动天平、制表机器、电传打字电报机等)。
本税号也包括用于气压、温度等记录仪器并上有油墨等的色带,通常附有固定用金属配
件,用以把记录仪指针的活动记录印制下来。
这些色带通常用机织物制成,但有时也可用塑料或纸制成。归入本税号的色带必须上有
油墨或经其他加工,使其能留下印记(例如,把织物带子浸渍,或把塑料或纸制的带子涂上
色料、油墨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成卷的碳纸带或其他复写纸带,不适于作为打字机等使用的色带,但可用于记帐
机、现金出纳机上复制副本。这些带子通常比打字机色带宽,一般宽度超过3厘米,应归入
第四十八章。
(二)未上油墨,也未经浸渍、涂层等加工,不能留下印记的带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
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十一类等。
(三)空卷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日期戳等用的印台,不论是否上油墨。它们一般用毡、机织物或其他吸收性材料制
成,并装于通常具有盒子形状的木料、金属或塑料制的盛器中。
手工操作的油墨辊不归入本税号,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96.13 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器(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
火机芯除外:
10 — 袖珍气体打火机,一次性的
20 — 袖珍气体打火机,可充气的
30 — 台式打火机
80 — 其他打火器
90 — 零件
本税号包括:
一、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通常是通过一个有纹缘的轮子旋转与“打火石”接触磨擦而产生火花(打火
石一般用铈铁合金制成)。
二、电气打火机
通过市电电源或电池供给的电流产生火花,有些打火机则通过电阻而产生高温。
三、化学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使用一种催化剂(通常为海绵铂),在某种气体的存在下催化剂起催化作用
而产生高温。
四、非机械打火机
这种打火机中的一种由一个贮存燃料的容器及一支可拆装并带有钢尖的小金属棒(撞
针)组成。通过撞针钢尖撞击装于容器外的“打火石”产生火花,从而点燃撞针尖周围的易
燃材料。
本税号的打火机有袖珍式或台式,也可安装于墙上或煤气炉内等。本税号也包括汽车或
其他车辆用的点烟器。
与其他物品(例如,香烟盒、香粉盒、通常装有数字显示器的手表、电子计算器)组合
而成的打火机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归类。
本税号也包括明显作为打火机的零件(例如,外壳、有纹缘的轮子、空的或灌满燃料的
燃料筒)。
本税号不包括税号36.03的点火器,打火石(税号36.06),打火机芯(税号59.08或
70.19)或用于香烟打火机及类似点火器充气的盛有燃料的容器(安瓿、瓶或罐等)(一般
归入税号36.06)。
96.14 烟斗(包括烟斗头)和烟嘴及其零件:
20 — 烟斗及烟斗头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烟斗(包括印第安烟袋、土耳其旱烟筒、水烟筒等)。
二、烟斗头。
三、雪茄烟或香烟的烟嘴。
四、制造烟斗用的木料或欧石南根烟斗毛坯。
制造上述物品及它们的柄、嘴或其他零件最常用的材料有赤陶及其他陶瓷、木料(黄杨
木、樱桃木等)、欧石南根、琥珀、海泡石、硬树脂、兽牙、珍珠母、硬质橡胶、块滑石及
粘土。
本税号也包括下列零件:烟斗的柄及嘴;烟斗盖;吸收性烟斗头;烟斗衬;内部零件(包
括过滤芯)等。
本税号不适用于附件(例如,烟斗刮子及烟斗清洁器),它们应归入其各自适当的税号。
96.15 梳子、发夹及类似品;发卡、卷发夹、卷发器或类似品及其零件,但税号85.16的
货品除外:
— 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11 — — 硬质橡胶或塑料制
1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盥洗用梳子,包括用于动物的梳子。
二、各种梳妆用梳子,不论是用于个人打扮或保持发型。
三、发夹及类似品,用以夹住头发或作装饰用。
这些物品通常用塑料、兽牙、骨、角、玳瑁、金属等制成。
四、发卡。
五、卷发夹、卷发器及类似品,不论是否带有纺织物、橡胶或其他材料制的套或配件,
但税号85.16的货品除外。
这些物品通常用贱金属或塑料制成。
上述物品如含有超出小配件范围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
(天然、人造或再造),一律归入第七十一章。
本税号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束发带(第十一类)。
96.16 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座架、喷头;粉扑及粉拍,施敷脂粉或化妆
品用:
10 — 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座架、喷头
20 — 粉扑及粉拍,施敷脂粉或化妆品用
本税号包括:
一、香水、润发油及类似化妆品的喷雾器,不论是台式或袖珍式,也不论是个人用或专
业用。它有一个装有架座的通常为瓶状的贮液容器(用玻璃、塑料、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
座架上装有喷头(喷头上配有喷雾机械装置)及一个气压球(有时球上罩有纺织物制的网)
或活塞装置。
二、化妆喷雾器的架座。
三、化妆喷雾器的喷头。
四、粉扑及粉拍,用以施敷各种脂粉及化妆品(脸香粉、胭脂、爽身粉等)。它们可以
用各种材料制成(天鹅绒或鸭绒、毛皮、动物毛、长毛绒织物、海绵橡胶等),不论是否装
有手柄或兽牙、玳瑁壳、骨、塑料、贱金属、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等制成的小饰物。
本税号不包括:
(一)单独报验的香水喷雾器用贮液容器(普通瓶、长颈瓶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橡皮球(税号40.14)。
(三)税号84.24的散布或喷雾器具。
(四)税号84.76的香水喷雾机。
96.17 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真空容器及其零件,但玻璃瓶胆除外
本税号包括:
一、保温瓶和其他类似真空容器,但它们必须带有外壳。这类物品包括可在相当的一段
时间里使液体、食品或其他产品保持恒温的真空罐、壶及瓶等。它们由一个通常用玻璃制成
的双壁容器(瓶胆)构成,两壁之间为真空,并罩以金属、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保护性外
壳,有时则包上纸、皮革、漆布等。在瓶胆与外壳之间的空隙中可以填塞隔热材料(玻璃纤
维、软木或毡)。保温瓶的盖子通常还可作杯子使用。
二、保温瓶或其他真空容器用的金属、塑料等制成的外壳、瓶盖及杯子。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玻璃瓶胆(税号70.12)。
96.18 裁缝用人体模型及其他人体活动模型;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
本税号包括:
一、裁缝用的人体模型
这些人体模型用于成衣时量体裁衣,其形状一般仅是人形躯体。它们通常以造型纸、石
膏、塑料等模制而成,但有些是用某种编结材料(例如,藤、芦苇、柳条)制成。这些模型
常以纺织材料包面,而且一般装在底座上,以使其离地面的高度可以调节。
二、其他人体活动模型及类似品
这些物品包括人体或人体各部分(例如,头、躯体、腿、臂或手)的模型,用以陈列服
装、帽子、袜子、手套等物品。这类模型用上述一款所列的材料制成。对于全身模型,其四
肢一般都装有关节,能摆成各种姿态。这些模型也可用作艺术家或雕刻家的模特儿,亦可供
医科学生作练习缚绷带、夹板等用。
这些物品不包括剪影式或轮廓式人体模型,虽然它们有时用于陈列商品,但更多是用作
指示标志。它们通常用木料、纸板或金属材料制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橱窗装饰用的自动装置和其他活动陈列品
这些物品的范围包括从人体或动物的活动模型到其他众多的自动操作器具,其用途是作
商品陈列或广告宣传。它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一般是通过电气或机械进行操作。尽管这些
物品本身往往带有新奇性,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用新奇的方法引起人们对橱窗内陈列的商品
或某种特定展品的注意。它们可以根据所宣传的商品性质或服务项目而设计成各种不同形
式。除了有吸引力以外,它们有时也可以通过其适当的运动起到展示陈列品质量及操作方法
等的作用。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90.23的专供示范用的装置或模型。
(二)玩偶及玩具(第九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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