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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
2023年10月10日发(作者:柯象寅)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

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

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2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

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屠荣灵、余良成

【基本案情】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

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

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5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

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618日及729

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

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

号、赔偿损失等。

200958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

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

629日成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6

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

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11121日,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

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2013年,

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拥有的第

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商标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4388900

号和第4346843号商标在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

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裁定第

7139306号商标予以撤销。

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

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

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樱花集成

厨卫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

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认

为,樱花卫厨公司的现有举证并不能证明屠荣灵、余良成

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各

自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情形,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以及

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仅为屠荣灵、余良成实施涉案

侵权行为载体的事实依据不足。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苏州

樱花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产品综合手册中进行涉

案混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

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000元;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从主观故意来

看,屠荣灵作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

经有过侵犯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的历史,理应知晓樱花

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樱花”字号的有关情况;

在江苏高院判决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

下,屠荣灵又相继成立了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

山分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鉴

于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第

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三个商标,曾

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最终第4388900号、

4346843号商标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第7139306

号商标被撤销,这说明余良成作为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明知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

与其自身商标的区别。

从经营职权看,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

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股东构成较为简单,苏州

樱花公司股东系屠荣灵与黄浩华,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

股东系屠荣灵与郑广军,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且系苏州

从侵权行为看,苏州樱花公司等登记注册时故意使用

与樱花卫厨公司相同的字号,在实际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其

商标,并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似的广告宣传语,经营与

樱花卫厨公司相类似的产品。可以说,苏州樱花公司等成

立至今系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屠荣灵与余良成应对此承担

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屠荣灵与余良成在明知樱花

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上

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

作用,故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公司所实施

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二审改判:苏州樱花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

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

停止将“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荣灵、余良

成与上述公司连带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

费用)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本案被

告苏州樱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荣灵曾于2005510

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8618日及7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

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

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

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

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屠荣灵在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陆续成立苏州樱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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