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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发(作者:柯象寅)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
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
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2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
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屠荣灵、余良成
【基本案情】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
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
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
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
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
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
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
号、赔偿损失等。
2009年5月8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
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年
6月29日成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年6月
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
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11年12月1日,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
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2013年,
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拥有的第
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商标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4388900
号和第4346843号商标在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
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裁定第
7139306号商标予以撤销。
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
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
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樱花集成
厨卫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
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
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认
为,樱花卫厨公司的现有举证并不能证明屠荣灵、余良成
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各
自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情形,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以及
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仅为屠荣灵、余良成实施涉案
侵权行为载体的事实依据不足。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苏州
樱花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产品综合手册中进行涉
案混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
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000元;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控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从主观故意来
看,屠荣灵作为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
经有过侵犯樱花卫厨公司知识产权的历史,理应知晓樱花
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樱花”字号的有关情况;
在江苏高院判决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
下,屠荣灵又相继成立了苏州樱花公司、苏州樱花公司中
山分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鉴
于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第
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三个商标,曾
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最终第4388900号、
第4346843号商标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第7139306
号商标被撤销,这说明余良成作为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明知樱花卫厨公司的“樱花”系列注册商标
与其自身商标的区别。
从经营职权看,苏州樱花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
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股东构成较为简单,苏州
樱花公司股东系屠荣灵与黄浩华,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
股东系屠荣灵与郑广军,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且系苏州
从侵权行为看,苏州樱花公司等登记注册时故意使用
与樱花卫厨公司相同的字号,在实际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其
商标,并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似的广告宣传语,经营与
樱花卫厨公司相类似的产品。可以说,苏州樱花公司等成
立至今系以侵权经营为主业,屠荣灵与余良成应对此承担
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屠荣灵与余良成在明知樱花
卫厨公司“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上
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
作用,故与上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公司所实施
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二审改判:苏州樱花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
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立即
停止将“樱花”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樱花卫厨公司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荣灵、余良
成与上述公司连带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
费用)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本案被
告苏州樱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
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
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
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
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
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屠荣灵在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陆续成立苏州樱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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