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装修客厅设计图-深圳振业城为什么那么便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2023年9月21日发(作者:夏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

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3

【字 号】哈政发法字[2010]33

【施行日期】201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

率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

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

容积率指标。

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企改制项目,受地

块条件限制,确需提高容积率才能实施的,在其他技术指标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

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相应容积率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20%

第六条 公寓项目属居住用地上的,容积率指标应当按照住宅项目确定;属

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第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类别划分用地范

围,分别确定容积率;住宅和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建设的,应当确定综合容积率。综

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

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

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

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需要的;

(三)因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应当

(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

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对规划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

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

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办理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

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停车泊位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

(三)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

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

(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

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

域特色的。

第十二条 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

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

(二)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建设立体停车楼,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

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立体停车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

米;

(三)超过《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

益性服务设施,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政府的,额外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

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四)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

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每平方米广场或者绿地可以奖励建筑

面积4平方米;

(五)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

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

域特色的,每平方米塔楼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坡屋面层面积

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

二条有关规定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符合本规定有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

条件下,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应调整

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容积率奖励新增的建筑面积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实施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国家标准或者

侵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经核实的新增奖励建筑面积抄告国土资源等

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交

通、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及时依法

制止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行为。

民政部门及各区政府配合完成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怠于履行

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1215日起施行。

m30水泥砂浆-军工电子信息板块有哪些股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更多推荐

哈尔滨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