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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
2023年9月22日发(作者:解晓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

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 号】铜府办〔201733

【施行日期】2017.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铜府办〔20173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7

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梁区各类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行为。

第二条 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铜梁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

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铜梁区人民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铜梁

区人民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铜梁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

形成的资产、铜梁区人民政府调拨资产、按照铜梁区人民政府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

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铜梁区人民政府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拟出租出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

(三)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租)人的;

(四)用于救助、扶贫和社会公益等;

(五)区政府或者国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出租出售程序

(一)申报。需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向国资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并填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申请表》。

(二)审核。国资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所要出租出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

勘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资产出租出售需要进行评估的,由资产占用单位

或国资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国资管理部门核

准或备案后,作为国有资产处置价格的重要依据。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售交易过程

中,因流标后的第二次出租出售可以将价格适当下浮,下浮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

90%(含90%)以下的,须经国资管理部门或区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出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原值

10万元以内的,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原值在10

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出租出售其占有、使用的车辆、机械、专用仪器、

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三)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须报国资管理

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租期超过1年的,出租价格应按市场行情逐年递增。

本办法颁布前已出租的国有资产,凡租赁期超过3年、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

行情的,须由原出租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整改。

(四)凡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提出

处理意见,由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单位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

料:

(一)资产产权证明及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门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

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件。

(四)国资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益管理

(一)国有企业出租出售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

并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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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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