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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0日发(作者:家和开来橱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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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
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
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
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
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
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
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
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
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
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
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
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
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
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
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
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
(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三、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
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
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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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
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
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
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
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
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
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
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
以下标准:
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8.8万元及以下15m2及以下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11.6万元及以下15m2及以下76万元及以下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
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
三、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
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供应对象:北京市中等收入家庭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
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
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
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的标准见附表。另外,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
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购买家庭:三类家庭可优先购买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
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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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
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
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申购程序:资格审核四步走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
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
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
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
予以备案。
1.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哪些费用?
答: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推出的带有优惠政策
的普通住宅。购买经济适用房需交纳如下费用:税费在交易过程中:1、契税:
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
取;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
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
0.5%;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在申办产权过程中:5、登记费:
每建筑平方米0.3元;6、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7、印花税:每
件5元如买方通过银行贷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费用除利用公积金贷款不须支付
评估费用外,其它与上述商品房所交费用一致。物业管理费按《北京市经济适
用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试行)》(京价房字〔2000〕第163号)由物业
管理公司统一收取。
2.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
答: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
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另外,2001本市城近郊八区居民家庭年收入须在6万
元以下。
3.在经济适用房办法中哪些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何?
答: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
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
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四、申
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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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
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
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
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六、申请人
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七、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
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
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
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八、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
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九、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
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
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十、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
定。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
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4.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时家庭收入须经哪三层审查?
答:经济适用房自诞生以来,对启动内需、拉低房价以及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均发
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受到中低收入者的普遍欢迎。北京市于去年出台了相关政策,
将2001年中低收入者的衡量标准定为年收入6万元以内,2002年以后的收入
标准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远郊区县可结合当地情况自行规定中低收入者
的标准线,并报市政府备案。据长安新城的销售负责人介绍,关于家庭年收入
的审核相当严格,共分为三个层次。首先认购者需填写《家庭年收入审核表》和
《补贴面积标准表》,由认购者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对其收入情况和补贴面积
标准进行审核;接下来,再经过开发商的严格复查;最后交付市开发办审批。确
实属中低收入者,方能签订购房合同。
5.什么是北京经济适用房限购对象?
答:北京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须交纳10%的地价款按说,购房者是名副其实的
“上帝”,开发商笑脸相迎都惟恐不及。然而近期,在长安新城这个经济适用房项
目中,却有数位“上帝”被开发商拦在门外。原来,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
了《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长安新城被确
定为该政策的首个试点项目,上述几位“上帝”就因年收入超过6万元而属于被限
购对象。该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试行,对经济适用房的限购对象、限购面积
等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一直以来百姓心中的疑虑得到了化解。
6.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按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者按一个人计算。家庭收入
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其他所得。家庭收入是按
照上一年的实际发生额核定。
7.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需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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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
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
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
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8.上市交易需等政策
答: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
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要根据今后即将出台的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中有
关规定执行。
9.个人买房产权归己
答: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
经济适用住房,将由买房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居民个人购买
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0.个人贷款须办抵押
答: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
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会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购房者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鼓励符
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根据《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
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现就购房程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
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
《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
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
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
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三、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暂行规定》第
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
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四、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
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购房申请人
办理资格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
(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二)夫妇双方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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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
(四)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
批表》或《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纳税证
明);
(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
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
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
市开发办备案。
七、以下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
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
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
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
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
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最高总价。
八、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
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
九、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暂行规定》。
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
十、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
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
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
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格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
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再次购房的,另行规定。
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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