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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发(作者:边伯贤)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
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1.17
• 【字 号】福府规【2020】1号
• 【施行日期】2020.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
法》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已经2020年1月14日区政
府七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深入贯彻落实
城市更新“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优
化城市更新流程、优化服务,保障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
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更新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
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
保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再生建材,鼓励增加公共绿地
及开放空间。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 严格落实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城市更新
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
治和活化利用工作。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及实施主体对其向主
管部门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
律责任。
第三章 统筹规划
第八条 主管部门编制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目标
和方向,明确各类型城市更新范围,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统筹规划,统筹较大范围规划片区内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
施、产业及住房保障空间等内容,整合零散地块及贡献用地。
第九条 在刚性管控方面,严格落实市层面的控制性内容、技术规范等管控
要求,确保法定图则主导功能不变、公共配套设施类别及用地面积不减少,优先落
实重大公共配套设施。在弹性优化方面,以实施为导向,对用地布局、建筑功能配
比、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路网等内容进一步优化,同步对城市设计等内容进
行深化。涉及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法定图则修编或局
部修编建议。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等
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更新单元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指引
(试行)》等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申报主体应当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现状及历史信息表》,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具
《建设用地基础信息表》,并将前述信息表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市、区生
态环境部门关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相关工作的审核意见,作为主管部门开展计划审
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工作。
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
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向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通过公示的方式核实更新意愿的,在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同时,主管部门应当
在项目现场、属地街道办、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主管部
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
材料应当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公示的情况说明、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围图。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
的,主管部门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形成更新单元
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进
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和
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单元计
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
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清理。
第五章 土地信息核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对拆除
范围内的土地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地籍信息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土地面积、征(转)地
协议签订及补偿情况、土地权属情况及利用现状、土地整备情况等土地信息核查,
形成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函复申报主体。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用地清退等情况的,依照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更新单元规划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
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更新单元内涉及文物的,申报主体应当邀请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
以上资质的单位参与规划编制。日照分析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查。
申报材料初审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
向主管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应当将
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
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
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规划草案和公示意见处理情况一并报区政府审批。审批
通过后,主管部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及区政府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
告,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
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主管部门办公场
所、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个自
然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报区政府批准
后,按规定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主管部
门函告申报主体并在主管部门网站及区政府网站对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同时抄送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七章 实施主体
第二十一条 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
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的单一主体可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
认。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内,完成实施主体资格确认以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签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
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
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区政府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
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
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
暂时无法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
成立的,主管部门确认实施主体资格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包含《实施
细则》第五十二条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在项目办理用地手续、预售许可、工程规划
验收等环节,应当采取资金监管或其他监管措施,对项目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
套设施及回迁房屋等内容实施监管。
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将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抄送区住
拆除完毕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不动产登记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八章 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工
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相
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区
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区政府核发建设用地批复,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方案
图。
审查不合格或区政府审批不通过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同意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审批结果
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不同意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
理由。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无偿移交政府的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
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移交入库。
第三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相关工作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政策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完成地价测算并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实施主体按照缴款通知单要求
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相关内
容。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规划相关要求,并列明产业发展方向和定
位。
第九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
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求进行开
发建设,如有违法行为,由区规土监察局、区住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的,符合条
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核发《施工图修
改备案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以每一个分期建设项目为单位)在规划验收前申报
施工图修改备案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将验收结果告知区规土监察
局、属地街道办,后续由区规土监察局及属地街道办进行监管。
第十一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
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
日内回复区住房建设局。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政策性用
房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第三十七条 更新项目涉及产业用房建设的,由区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
地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保证产业导向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更新项目涉及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建设的,由
区住房建设局、区物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相关物业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更新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
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福府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职责
附件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职责
第一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
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以及分管经
济、产业、城市更新工作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
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金融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更新和土地
整备局、物业中心、建筑工务署、规土监察局、街道办事处、市规自局福田局、市
交通局福田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福田消防大队。
第二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贯彻
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
组织实施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包括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更新有关政策,城市更新单
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批后监
(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强区建设规划与城市更
新工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
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战略及规划与城市更新工
作的对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
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结合全区社会福利设施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
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
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
(十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全区医疗卫生配套现状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
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医疗设施建设需求。
(十二)区金融局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对
接;涉及本部门作为城市更新项目产业主办部门的,负责开展产业导入、产业监管
协议签订等工作。
(十三)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周边的环卫设施现状
提出包括设施类型、建设规模、实施时序等内容的建设需求;负责对城市绿化等方
(十八)市规自局福田局负责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及
征地补偿情况核查、与周边片区的规划衔接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城市更新项
目历史遗留问题;协助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压覆持
采矿许可证和矿泉水采矿点、林地等情况。
(十九)市交通局福田局负责审核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专题研究》,
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交通规划、交通设施配建等情况;统筹协调城市更新项目中交通
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二十)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事项的审批及
监管;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需要
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管控、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的项目进行指导,并协
调对接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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