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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9日发(作者:殷子阳)
周伟铭、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2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54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娟丁晓鹏胡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伟铭;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晓晗
【当事人】周伟铭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晓晗
【当事人-个人】周伟铭沈晓晗
【当事人-公司】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肖校立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邓钧元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校立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邓钧元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校立邓钧元
【代理律所】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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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伟铭
【被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晓晗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周伟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1:37:11
周伟铭、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54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校立,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西区西南大道88号龙光城一期会所。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晓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钧元,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伟铭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晓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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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
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伟铭于2021年6月2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
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伟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周 娟
审 判 员 丁晓鹏
审 判 员 胡 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佳汝
书 记 员 张婉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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