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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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备案号:
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DB
DB33/T1165-2019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2019-03-19发布 2019-08-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受浙江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省标准设计站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本
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装配式建筑的实践经验,
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5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装配率计算和评价等级划分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
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
20 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钢结构行业协会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普利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三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兆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临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赵宇宏
李一凡
曾宪纯
蒋金生
金 健
刘玉涛
管乃彦
胡凌华
周兆弟
江 雷
李蓉樱
李志飚
王荣标
贾华琴
王文广
陈勇敢
陈丽锋
吴映栋
钱卫军
郭义弘
马 健
陈 力
肖志斌
徐国军
马小平
陈 静
郭 丽
褚 航
魏 强
崔 暘
杨 新
张金星
章雪峰
邬 涛
朱鸿寅
姚金满
周海泉
叶向荣
金伟彦
楼红阳
杨文领
主要审查人: 钱晓倩 施祖元 李宏伟 叶基福
胡晓晖 王建民 胡正华
目
1 总则„„„„„„„„„„„„„„„„„„„„„„„ x
2 术语„„„„„„„„„„„„„„„„„„„„„„„ x
3 基本规定„„„„„„„„„„„„„„„„„„„„„ x
4 装配率计算„„„„„„„„„„„„„„„„„„„„„x
5 评价等级划分„„„„„„„„„„„„„„„„„„„ x
本标准用词说明„„„„„„„„„„„„„„„„„„„ xx
附:条文说明„„„„„„„„„„„„„„„„„„„„„ xx
次
1 总 则
1.0.1 为统一装配率计算,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装配式建
筑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
的评价。
1.0.3 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0.000 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
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
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4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楼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
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楼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
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用装配率指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3.0.2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应为单体建筑;
2 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作为不同的装
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
3.0.3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分两阶段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阶段,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 第二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
率,并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3.0.4 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0.5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式装修。
4 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率应按下式计算:
(4.0.1)
式中:P——装配率;
Q
1
——主体结构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确定;
Q
2
——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
确定;
Q
3
——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
确定;
Q
4
——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评价分值总和。
表 4.0.1 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评价项
柱、支撑、承重
墙、延性墙板等 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
竖向构件
现场应用成型钢筋
应用预制部件
评价要求
35%≤比例≤80%
70%≤比例≤90%
比例≥70%
评价分值
20~30*
5~10*
4
2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围护墙和
内隔墙
(
Q
2
)
(20分)
内隔墙
围护墙
墙体与保温隔热、
装饰一体化
采用保温隔热与装饰一体化
板
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
内隔墙非砌筑
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
化
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
全装修
装修和
设备管线
(
Q
3
)
(30分)
管线
分离
最低
分值
主体结构
(
Q
1
)
(50分)
70%≤比例≤80%
比例≥80%
50%≤比例≤80%
比例≥80%
10~20*
5
2~5*
3.5
10
50%≤比例≤80%
比例≥50%
50%≤比例≤80%
50%≤比例≤80%
—
比例≥70%
70%≤比例≤90%
70%≤比例≤90%
50%≤比例≤70%
50%≤比例≤70%
1.2~3.0*
5
2~5*
1.2~3.0*
6
6
3~6*
3~6*
1~3*
1~3*
6
干式工法楼面
集成厨房
集成卫生间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
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
—
注: 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 1位。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
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q
1a1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V
1a1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
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标准第 4.0.3条规定的预制构
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混凝土总体积。
4.0.3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混凝土结构中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
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 600mm的竖向现浇段、预制
墙板两端的端柱或边长不大于 600mm的暗柱和高度不大于 300mm
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
体积。柱截面较小尺寸小于 800mm时,预制柱间后浇混凝土高度
可取不大于 800mm。
4.0.4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
用高精度模板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4)
式中:q
1a2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高精度模板
的应用比例;
V
1a2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高精度
模板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4.0.5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
用成型钢筋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5)
式中:q
1a3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成型钢筋的
应用比例;
V
1a3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成型钢
筋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4.0.6 当混凝土结构的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
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 4.0.2 条计算结果
不小于 35%,且其余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
高精度模板时,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可取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确定的评价分值和修正后的按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确定的评价分
值两者之和,且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不超过 30 分。
4.0.7 当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
同时采用高精度模板和成型钢筋时,可分别按本标准第 4.0.4 条和
第 4.0.5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两
者之和。
4.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评价分值取 30 分。
4.0.9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柱采用钢柱或
钢管混凝土柱、梁采用钢梁、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施工应用
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可取 25 分。
4.0.1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
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0)
式中:q
1b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
应用比例;
A
1b
——所有楼层预制装配的梁、楼板(含屋面板)、楼梯、
阳台和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所有楼层的梁、楼板(含屋面板)、楼梯、阳台和空
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11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预制楼板、屋面板的
水平投影面积;
2叠合楼板、屋面板的预制底板间的宽度不大于 300mm的后
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4木楼盖、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5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4.0.12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6)
式中:q
2a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
2a
——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
w1
——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
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 围护墙可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保温
隔热、装饰一体化板,或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应根据下
列应用情况计算应用比例:
1 当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时,应用比例
可按下式计算:
(4.0.13-1)
式中:q
2b1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
例;
A
2b1
——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
积;
A
w2
——所有楼层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当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时,应用比例可按
下式计算:
(4.0.13-2)
式中:q
2b2
──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的应用比例;
A
2b2
──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的墙
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3 当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
式计算:
(4.0.13-3)
式中:q
2b3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
2b3
──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墙
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4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4)
式中:q
2c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
2c
——所有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
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
w3
——所有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5 内隔墙可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与管
线一体化,应根据下列应用情况计算应用比例:
1 当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
下式计算:
(4.0.15-1)
式中:q
2d1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
2d1
——所有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
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 当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
算:
(4.0.15-2)
式中:q
2d2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
2d2
──所有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
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6 干式工法楼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6)
式中:q
3a
——干式工法楼面的应用比例;
A
3a
——所有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
3
——所有楼层的梁、楼板、阳台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
积之和。
4.0.17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厨房的墙
面、吊顶和楼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7)
式中:q
3b
——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
3b
——所有楼层厨房墙面、吊顶和楼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
积之和;
A
k
——所有楼层厨房的墙面、吊顶和楼面的总面积。
4.0.18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卫生间墙面、
吊顶和楼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8)
式中:q
3c
——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
3c
——所有楼层卫生间墙面、吊顶和楼面采用干式工法的
面积之和;
A
b
——所有楼层卫生间墙面、吊顶和楼面的总面积。
4.0.19 管线分离比例应根据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水平向布
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1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管线分离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4.0.19-1)
式中:q
3d1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管线分离比例;
L
3d1
——所有楼层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长度,包括裸
露于室内空间和非承重墙体空腔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
竖向长度之和;
L
1
——所有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竖向的总长
度。
2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的管线分离
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4.0.19-2)
式中:q
3d2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的管
线分离比例;
L
3d2
——所有楼层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
层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楼面架空层和吊
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水平向长度之和;
L
2
——所有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水平向的总
长度。
5 评 价
5.0.1 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
分。评价时应先对评价单元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再进行装配式
建筑等级划分。
5.0.2 评价单元满足下列要求时可确定为装配式建筑: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分;
3 实施全装修;
4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5 体现标准化设计;
6公共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 60%,居住建筑的装配率不低
于 50%。
5.0.3 当评价单元已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主体结构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1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或木结构;
2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
构件评价分值为 25 分;
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
比例不低于 35%。
5.0.4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 A 级、AA 级、AAA 级,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为 60%~75%时,评价为 A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为 76%~90%时,评价为 AA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为 91%及以上时,评价为 AAA级装配式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DB33/T1165-2019
条文说明
目
1 总则„„„„„„„„„„„„„„„„„„„„„„„ x
2 术语„„„„„„„„„„„„„„„„„„„„„„„ x
3 基本规定„„„„„„„„„„„„„„„„„„„„„ x
4 装配率计算„„„„„„„„„„„„„„„„„„„„„x
5 评价等级划分„„„„„„„„„„„„„„„„„„„ x
本标准用词说明„„„„„„„„„„„„„„„„„„„ xx
附:条文说明„„„„„„„„„„„„„„„„„„„„„ xx
次
1 总 则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
意见》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亟须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浙
江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对其实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认
定和评价。
按照“立足当前实际,面向未来发展,简化评价操作,提高
质量和效益”的原则,本标准主要从建筑系统及建筑的基本性能、
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装配式建筑认定方法和指标体系。认定方法
的制定结合了目前工程建设整体发展水平,并兼顾了远期发展目
标。设定的指标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导向性和可操作
性。
本标准体现了现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推进方向:①主
体结构由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向建筑各系统集成转变;②装饰装
修与主体结构的一体化发展,推广全装修,鼓励装配式装修;③
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应用和产品集成。
1.0.2 依据本标准进行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建
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工程建
设标准。
当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依据《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
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规定,
在通过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基础上,当符
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
建筑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和是否为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包括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当前
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居住建筑为重点,但考虑到公共建筑建设总量
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适宜装配式建造,因此本标准的评价适
用于全部民用建筑。
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如精密
加工厂房、洁净车间等,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本
标准进行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的评价。
1.0.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前提
条件。本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为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
项目涉及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
浙江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是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
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
装配,实现建筑主体结构构件预制,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墙非砌
筑并全装修的建筑。装配式建筑的主体结构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
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及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
力墙)混合结构等。
部件是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
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部品是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
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
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2 本标准中建筑的装配化程度采用装配率这一综合指标来
表述,装配率综合反映了建筑中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
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情况。
2.0.4 集成厨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厨房,本条强调了厨房的“集
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厨房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
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层厨
房中的橱柜、厨房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吊顶和楼面采
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应认定为采用了集成厨房;
当比例大于 90%时,可认定为集成式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充分考虑了卫生间空间的多样组合或分隔,包
括多器具的集成卫生间产品和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单一功能
模块的集成卫生间产品。集成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
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
层卫生间中的洁具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吊顶和楼面采
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应认定为采用了集成卫生间;
当比例大于 90%时,可认定为集成式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0.2 以单体建筑作为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主要
基于单体建筑可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并能全面、
系统地反映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由主楼与裙房组成的建筑或多个主楼由裙房连成一体的建筑,
当出现裙房建筑面积过大或主楼与裙房在建筑功能、结构体系、
预制建筑部品部件类型有较大差异等情况时,裙房可选择单独作
为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
农居、别墅、独栋办公等类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此类建
筑具有下列特征:①建筑功能、结构体系、装修及设备系统等基
本相同;②建筑层数、平面和立面、建筑标准等基本相同或相似,
当上述各个单体建筑层数不大于 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 时,为了简化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装配率计算
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可为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建筑组团。
3.0.3 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评价质量和效果,切实发挥评价工作的
指导作用,装配式建筑评价宜分为两阶段进行。 施工图审查合格
后,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设计阶
段的装配率,项目宜进行预评价。预评价不是必须程序,其作用
是如果预评价结果不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相关要求,项目可结
合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足,通过调整或优化设计方案使其满足
要求,同时也向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与管理等提供基础性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计算项目的
最终装配率,进行项目评价。
3.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7〕19号中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
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具有“设计标准化、生
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主体机电装修一体化、全过程管理信息
化”的特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联结
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全面发挥装配式建筑的建造优势。
3.0.5 装配式装修是装配式建筑的倡导方向。装配式装修是将工
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
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等方面的内
容。
4 装配率计算
4.0.1 评价项目的装配率应按照式 4.0.1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应
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数。若计算过程中,评价项目缺少表 4.0.1
中对应的某建筑功能评价项(例如,公共建筑中不设置厨房),则
该评价项分值记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 Q4中。
表 4.0.1 中部分评价项在评价要求部分只列出了比例范围的
区间。在工程评价过程中,如果评价项实际应用比例小于比例范
围中的最小值,则评价分值取 0 分;如果评价项实际应用比例大
于比例范围中的最大值,则评价分值取比例范围中最大值对应的
评价分值。例如: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
件的应用比例小于 7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0分;当应用比例大
于 8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20分。
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时,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分析对
象针对建筑±0.000 楼层以上部位包括屋面,装修和设备管线分
析对象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
4.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
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
术规程》DB 33/T 1120等标准的规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主要包
括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
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装配整
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等。这里
所指的整体式包含全装配式。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中叠合
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体积按 80%计入 V1a1。
4.0.4 高精度模板是一种装配化的工具式模板,主要有组合铝合
金模板、大钢模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混凝土构件施工采用高精度
模板时,混凝土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中普通抹
灰的要求。组合铝合金模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组合铝
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386的有关规定。
4.0.5 成型钢筋是指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形状、尺寸和要求,
采用机械加工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本标准所指成型钢筋为采用
专业化加工模式加工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 的有关规
定。
4.0.6 修正后的按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确定的评价分值可取现
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的最低评价分值 5 乘以两个修正系数的结果,
一个修正系数是竖向构件中现浇混凝土部分施工采用高精度模板
的体积占现浇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系数,另一修正系数是竖向构
件中现浇混凝土部分体积占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系数。
4.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GB/T 5123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和现
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可采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
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筒体结构、巨型结构、交错桁架结构、
门式刚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等。钢框架是具有抗弯能
力的钢框架,框架柱可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钢框架-支撑结
构中的支撑在设计中可采用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中的延性墙板主要指钢板剪力墙、钢板组合
剪力墙、钢框架内填竖缝混凝土剪力墙等;筒体结构中的筒是指
钢筒,体系包括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巨型结构主要包
括巨型框架和巨型桁架结构。
4.0.9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应用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组合结构
设计规范》JGJ 138 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
宅设计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混凝土核心筒
(剪力墙)施工时,高精度模板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 80%。
当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柱采用型钢混
凝土柱或梁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应
参照混凝土结构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0.10 楼板(含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取楼层外边线投影
围合的面积扣除围合范围内的洞口面积、阳台的面积、混凝土墙
和柱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梁的水平投影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梁
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梁与柱重叠、梁与混凝土墙重叠的面积。
4.0.11 叠合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技术规程》JGJ1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叠合板式混凝土剪
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 33/T 1120等标准的规定。为简化计算,
第 1、2款规定了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叠合楼板、
屋面板的预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与叠合楼板、屋面板的预制底板
间宽度不大于 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金属楼承板包括压型钢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金属楼承板组
合楼板(屋面板)是装配式钢结构、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
力墙)混合结构常用的楼板(屋面板)类型,金属楼承板组合楼
板(屋面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
范》JGJ 138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
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
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是指除叠合楼板、
预制楼板、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木楼盖和轻型金属屋面外,现
浇混凝土楼板的底模板不拆除的楼板(屋面板)。
对装配式钢结构,柱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梁采用钢梁
的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建筑,金属楼承板
组合楼板(屋面板)或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可计算为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
面积,并按本标准第 4.0.10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和其
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算
为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符合下列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评价
分值:
1 当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
比例按本标准第 4.0.10条计算不低于 65%,且其余楼板采用金属
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或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
面板)时,可将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和其他在施工现
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按 25%折算为预制装
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后,并重新按本标准第 4.0.10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2 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
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 4.0.10条计算低于 65%,且
所有楼层采用叠合楼板(屋面板)、预制楼板(屋面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或其
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低
于所有楼层的楼板(屋面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 90%,同时建
筑中楼梯和空调板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均不少于 70%时,表
4.0.1主体结构“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项的评
价分值可根据建筑中楼梯和空调板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取 3~5
分。
4.0.12 新型建筑围护墙体的应用对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建造
模式的改变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和逐步推广新型建筑围
护墙体也是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围护墙体
的共同特征之一,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
板、轻质条板等各种中大型板材、不设内衬墙的玻璃幕墙、木骨
架或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等,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
法”施工为主的要求。对于设置内衬墙的金属和石材幕墙、人造
板材幕墙等非透明幕墙,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为非砌筑内衬墙体的应用比例。
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外挂式连接,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轻质条
板可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陶粒混凝土板,轻质墙板与主体
结构连接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等方式。轻质条板用
于居住建筑的非承重围护墙时,应有可靠工程经验且应采取有效
构造措施。
高层钢结构住宅中应用的轻钢龙骨轻集料灌浆墙可视作非砌
筑墙体。
计算外表面积时,非承重围护墙的墙宽按实取(外挂时,可
按墙板宽度计算),不论采用内嵌还是外挂方式,墙高可取建筑
层高,不扣除墙体平面内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 本条所指围护墙包括了承重围护墙和非承重围护墙。围护
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
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同时还强调了从设计阶
段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
结合当前实际,本标准将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
一体化分为三种情况,即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
化,围护墙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
一体化。(当评价单元中不同部位的围护墙采用不同技术方案时,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部位可视作围护墙采
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或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部位,
围护墙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的部位可视作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
温隔热一体化部位)
基于连接构造和结构受力特点,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分为保温
装饰夹心板和保温装饰板两种类型。保温装饰板包括无机非金属
面板保温装饰板、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和
有釉面发泡陶瓷保温板等产品。保温装饰夹心板应用应符合现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保温装饰夹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
规程》DB 33/T 1141的规定。保温装饰板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 350和现行浙江省工
程建设标准《无机非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33/T1164 等标准的规定。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时,应用应符合现行浙江
省工程建设标准《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 1102
中“墙体自保温系统”的要求,即墙体自保温系统是主墙体部位
采用自保温墙体块材,热桥部位采用普通抹灰砂浆或保温抹灰砂
浆、保温薄片等无机材料进行处理,形成能满足墙体节能要求的
墙体保温系统。
计算外表面积时,围护墙的墙宽按实取,计算中不扣除墙体
平面内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4 内隔墙中非砌筑类墙体包括各种中大型板材、木骨架或
轻钢骨架复合墙体等,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
施工为主的要求。
计算内隔墙墙面面积时,不扣除墙体平面内门、窗及预留洞口
等的面积,内隔墙高度应按内隔墙实际高度取值。
4.0.15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
内隔墙从设计阶段就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
基础上,实现墙体与管线的集成以及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从而
形成“内隔墙系统”。
结合当前实际,本标准将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
化分为两种情况,即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以及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实际工程应根据应用情况选择一
种方式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4.0.16 本条中的楼层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
干式工法楼面是指楼层地面的面层施工采用干式工法。
楼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取楼层外边线投影围合的面积扣除围
合范围内的洞口面积、阳台的面积、混凝土墙和柱的水平投影面
积、以及梁的水平投影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梁的水平投影面积不
包括梁与柱重叠、梁与墙体重叠的面积。
4.0.17 本条中的楼层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
4.0.18 本条中的楼层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层。
4.0.19 管线分离是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考虑到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
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
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
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
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
分离。
本标准将管线分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竖向布置管线与墙
体分离,另一种是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
并分别计算管线分离比例,确定评价分值,管线分离的评价分值
为两部分评价分值之和。
5 评 价
5.0.2 本条是评价项目可以评价为装配式建筑的基本条件。符合
本条要求的评价项目,可以认定为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全装修是装配式建筑非常重要的
一项内容,也是发展迅速的一个领域。全装修在传统的工程流程
中基本上是与建筑设计脱节的,加强设计协同和工程统一管理是
促进全装修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
均应加强这部分工作。全装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2.0.3 的要求其中公共建筑全装修的范围应包括建筑的公共区域
和在建造阶段已确定使用功能和标准的全部室内区域。居住建筑
全装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宜建立设计 BIM 模型、构件制作 BIM 模型和施工阶段的 BIM
模型,并实现一个模型下信息传递。
体现标准化设计是指装配式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
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住宅建筑的楼梯、集成式
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应采用组合设计。装配式建筑外墙、
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
化设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
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 号文件提出的
“推广钢结构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
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
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
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
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
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
动钢结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产业集
群。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
系统集成商转变。加快建立钢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
计价依据,促进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 的要求,适当提高公
共建筑装配率要求,引导和鼓励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
5.0.3 当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柱采用型
钢混凝土柱或梁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
值应参照混凝土结构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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