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

·

1

备案号:

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DB

DB33/T1165-2019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2019-03-19发布 2019-08-01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受浙江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省标准设计站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本

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通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装配式建筑的实践经验,

遵循国家现行标准,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 5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装配率计算和评价等级划分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

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

20 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化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钢结构行业协会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普利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三丰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兆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临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松建设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赵宇宏

李一凡

曾宪纯

蒋金生

金 健

刘玉涛

管乃彦

胡凌华

周兆弟

江 雷

李蓉樱

李志飚

王荣标

贾华琴

王文广

陈勇敢

陈丽锋

吴映栋

钱卫军

郭义弘

马 健

陈 力

肖志斌

徐国军

马小平

陈 静

郭 丽

褚 航

魏 强

崔 暘

杨 新

张金星

章雪峰

邬 涛

朱鸿寅

姚金满

周海泉

叶向荣

金伟彦

楼红阳

杨文领

主要审查人: 钱晓倩 施祖元 李宏伟 叶基福

胡晓晖 王建民 胡正华

1 总则„„„„„„„„„„„„„„„„„„„„„„„ x

2 术语„„„„„„„„„„„„„„„„„„„„„„„ x

3 基本规定„„„„„„„„„„„„„„„„„„„„„ x

4 装配率计算„„„„„„„„„„„„„„„„„„„„„x

5 评价等级划分„„„„„„„„„„„„„„„„„„„ x

本标准用词说明„„„„„„„„„„„„„„„„„„„ xx

附:条文说明„„„„„„„„„„„„„„„„„„„„„ xx

1 总 则

1.0.1 为统一装配率计算,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促进装配式建

筑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

的评价。

1.0.3 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单体建筑±0.000 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

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

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4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楼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

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楼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

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用装配率指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3.0.2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应为单体建筑;

2 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作为不同的装

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

3.0.3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分两阶段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阶段,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 第二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

率,并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3.0.4 装配式建筑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0.5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式装修。

4 装配率计算

4.0.1 装配率应按下式计算:

(4.0.1)

式中:P——装配率;

Q

1

——主体结构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确定;

Q

2

——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

确定;

Q

3

——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评价分值,按表 4.0.1

确定;

Q

4

——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价项评价分值总和。

表 4.0.1 装配式建筑评分表

评价项

柱、支撑、承重

墙、延性墙板等 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

竖向构件

现场应用成型钢筋

应用预制部件

评价要求

35%≤比例≤80%

70%≤比例≤90%

比例≥70%

评价分值

20~30*

5~10*

4

2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围护墙和

内隔墙

Q

2

(20分)

内隔墙

围护墙

墙体与保温隔热、

装饰一体化

采用保温隔热与装饰一体化

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

内隔墙非砌筑

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

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

全装修

装修和

设备管线

Q

3

(30分)

管线

分离

最低

分值

主体结构

Q

1

(50分)

70%≤比例≤80%

比例≥80%

50%≤比例≤80%

比例≥80%

10~20*

5

2~5*

3.5

10

50%≤比例≤80%

比例≥50%

50%≤比例≤80%

50%≤比例≤80%

比例≥70%

70%≤比例≤90%

70%≤比例≤90%

50%≤比例≤70%

50%≤比例≤70%

1.2~3.0*

5

2~5*

1.2~3.0*

6

6

3~6*

3~6*

1~3*

1~3*

6

干式工法楼面

集成厨房

集成卫生间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

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

注: 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 1位。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

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q

1a1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V

1a1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

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标准第 4.0.3条规定的预制构

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混凝土总体积。

4.0.3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混凝土结构中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

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 600mm的竖向现浇段、预制

墙板两端的端柱或边长不大于 600mm的暗柱和高度不大于 300mm

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

体积。柱截面较小尺寸小于 800mm时,预制柱间后浇混凝土高度

可取不大于 800mm。

4.0.4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

用高精度模板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4)

式中:q

1a2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高精度模板

的应用比例;

V

1a2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高精度

模板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4.0.5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

用成型钢筋时,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5)

式中:q

1a3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成型钢筋的

应用比例;

V

1a3

──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成型钢

筋的现浇混凝土体积之和;

4.0.6 当混凝土结构的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

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 4.0.2 条计算结果

不小于 35%,且其余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采用

高精度模板时,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可取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

确定的评价分值和修正后的按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确定的评价分

值两者之和,且竖向构件总评价分值不超过 30 分。

4.0.7 当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柱、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施工中

同时采用高精度模板和成型钢筋时,可分别按本标准第 4.0.4 条和

第 4.0.5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两

者之和。

4.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

评价分值取 30 分。

4.0.9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柱采用钢柱或

钢管混凝土柱、梁采用钢梁、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施工应用

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可取 25 分。

4.0.1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

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0)

式中:q

1b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

应用比例;

A

1b

——所有楼层预制装配的梁、楼板(含屋面板)、楼梯、

阳台和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所有楼层的梁、楼板(含屋面板)、楼梯、阳台和空

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4.0.11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预制楼板、屋面板的

水平投影面积;

2叠合楼板、屋面板的预制底板间的宽度不大于 300mm的后

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4木楼盖、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5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4.0.12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6)

式中:q

2a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

2a

——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

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

w1

——所有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

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 围护墙可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或采用保温

隔热、装饰一体化板,或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应根据下

列应用情况计算应用比例:

1 当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时,应用比例

可按下式计算:

(4.0.13-1)

式中:q

2b1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

例;

A

2b1

——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

积;

A

w2

——所有楼层围护墙外表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当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时,应用比例可按

下式计算:

(4.0.13-2)

式中:q

2b2

──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的应用比例;

A

2b2

──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板的墙

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3 当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

式计算:

(4.0.13-3)

式中:q

2b3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

2b3

──所有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的墙

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4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4)

式中:q

2c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A

2c

——所有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

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A

w3

——所有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

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5 内隔墙可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或采用墙体与管

线一体化,应根据下列应用情况计算应用比例:

1 当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

下式计算:

(4.0.15-1)

式中:q

2d1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

2d1

——所有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

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2 当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时,应用比例可按下式计

算:

(4.0.15-2)

式中:q

2d2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应用比例;

A

2d2

──所有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的墙面面

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6 干式工法楼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6)

式中:q

3a

——干式工法楼面的应用比例;

A

3a

——所有楼层采用干式工法楼面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A

3

——所有楼层的梁、楼板、阳台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

积之和。

4.0.17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厨房的墙

面、吊顶和楼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7)

式中:q

3b

——集成厨房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

3b

——所有楼层厨房墙面、吊顶和楼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

积之和;

A

k

——所有楼层厨房的墙面、吊顶和楼面的总面积。

4.0.18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卫生间墙面、

吊顶和楼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4.0.18)

式中:q

3c

——集成卫生间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

A

3c

——所有楼层卫生间墙面、吊顶和楼面采用干式工法的

面积之和;

A

b

——所有楼层卫生间墙面、吊顶和楼面的总面积。

4.0.19 管线分离比例应根据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水平向布

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1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管线分离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4.0.19-1)

式中:q

3d1

——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管线分离比例;

L

3d1

——所有楼层竖向布置管线与墙体分离的长度,包括裸

露于室内空间和非承重墙体空腔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

竖向长度之和;

L

1

——所有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竖向的总长

度。

2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的管线分离

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4.0.19-2)

式中:q

3d2

——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的管

线分离比例;

L

3d2

——所有楼层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

层分离的长度,包括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楼面架空层和吊

顶内的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水平向长度之和;

L

2

——所有楼层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在水平向的总

长度。

5 评 价

5.0.1 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

分。评价时应先对评价单元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再进行装配式

建筑等级划分。

5.0.2 评价单元满足下列要求时可确定为装配式建筑: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20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 10分;

3 实施全装修;

4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5 体现标准化设计;

6公共建筑的装配率不低于 60%,居住建筑的装配率不低

于 50%。

5.0.3 当评价单元已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主体结构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1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或木结构;

2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

构件评价分值为 25 分;

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

比例不低于 35%。

5.0.4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 A 级、AA 级、AAA 级,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为 60%~75%时,评价为 A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为 76%~90%时,评价为 AA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为 91%及以上时,评价为 AAA级装配式建筑。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DB33/T1165-2019

条文说明

1 总则„„„„„„„„„„„„„„„„„„„„„„„ x

2 术语„„„„„„„„„„„„„„„„„„„„„„„ x

3 基本规定„„„„„„„„„„„„„„„„„„„„„ x

4 装配率计算„„„„„„„„„„„„„„„„„„„„„x

5 评价等级划分„„„„„„„„„„„„„„„„„„„ x

本标准用词说明„„„„„„„„„„„„„„„„„„„ xx

附:条文说明„„„„„„„„„„„„„„„„„„„„„ xx

1 总 则

1.0.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

意见》明确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亟须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浙

江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对其实施科学、统一、规范的认

定和评价。

按照“立足当前实际,面向未来发展,简化评价操作,提高

质量和效益”的原则,本标准主要从建筑系统及建筑的基本性能、

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装配式建筑认定方法和指标体系。认定方法

的制定结合了目前工程建设整体发展水平,并兼顾了远期发展目

标。设定的指标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导向性和可操作

性。

本标准体现了现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推进方向:①主

体结构由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向建筑各系统集成转变;②装饰装

修与主体结构的一体化发展,推广全装修,鼓励装配式装修;③

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应用和产品集成。

1.0.2 依据本标准进行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建

筑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工程建

设标准。

当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没有相应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依据《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

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规定,

在通过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基础上,当符

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

建筑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采用装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

和是否为装配式建筑的评价,包括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当前

装配式建筑发展以居住建筑为重点,但考虑到公共建筑建设总量

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适宜装配式建造,因此本标准的评价适

用于全部民用建筑。

对于一些与民用建筑相似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如精密

加工厂房、洁净车间等,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本

标准进行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的评价。

1.0.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前提

条件。本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为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

项目涉及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

浙江省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是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

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

装配,实现建筑主体结构构件预制,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墙非砌

筑并全装修的建筑。装配式建筑的主体结构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

结构、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及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

力墙)混合结构等。

部件是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

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部品是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

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

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2 本标准中建筑的装配化程度采用装配率这一综合指标来

表述,装配率综合反映了建筑中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

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情况。

2.0.4 集成厨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厨房,本条强调了厨房的“集

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厨房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要组

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法施

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层厨

房中的橱柜、厨房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吊顶和楼面采

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应认定为采用了集成厨房;

当比例大于 90%时,可认定为集成式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充分考虑了卫生间空间的多样组合或分隔,包

括多器具的集成卫生间产品和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单一功能

模块的集成卫生间产品。集成卫生间是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按照标准化、系列化原则,并符合干式工

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阶段实现装配化。当评价项目各楼

层卫生间中的洁具设备等全部安装到位,且墙面、吊顶和楼面采

用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大于 70%时,应认定为采用了集成卫生间;

当比例大于 90%时,可认定为集成式卫生间。

3 基本规定

3.0.2 以单体建筑作为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主要

基于单体建筑可构成整个建筑活动的工作单元和产品,并能全面、

系统地反映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由主楼与裙房组成的建筑或多个主楼由裙房连成一体的建筑,

当出现裙房建筑面积过大或主楼与裙房在建筑功能、结构体系、

预制建筑部品部件类型有较大差异等情况时,裙房可选择单独作

为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

农居、别墅、独栋办公等类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此类建

筑具有下列特征:①建筑功能、结构体系、装修及设备系统等基

本相同;②建筑层数、平面和立面、建筑标准等基本相同或相似,

当上述各个单体建筑层数不大于 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 时,为了简化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评价,装配率计算

和装配式建筑评价单元可为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建筑组团。

3.0.3 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评价质量和效果,切实发挥评价工作的

指导作用,装配式建筑评价宜分为两阶段进行。 施工图审查合格

后,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设计阶

段的装配率,项目宜进行预评价。预评价不是必须程序,其作用

是如果预评价结果不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相关要求,项目可结

合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足,通过调整或优化设计方案使其满足

要求,同时也向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与管理等提供基础性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计算项目的

最终装配率,进行项目评价。

3.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7〕19号中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

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具有“设计标准化、生

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主体机电装修一体化、全过程管理信息

化”的特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联结

为完整的一体化产业链,全面发挥装配式建筑的建造优势。

3.0.5 装配式装修是装配式建筑的倡导方向。装配式装修是将工

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

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分离等方面的内

容。

4 装配率计算

4.0.1 评价项目的装配率应按照式 4.0.1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应

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数。若计算过程中,评价项目缺少表 4.0.1

中对应的某建筑功能评价项(例如,公共建筑中不设置厨房),则

该评价项分值记入装配率计算公式的 Q4中。

表 4.0.1 中部分评价项在评价要求部分只列出了比例范围的

区间。在工程评价过程中,如果评价项实际应用比例小于比例范

围中的最小值,则评价分值取 0 分;如果评价项实际应用比例大

于比例范围中的最大值,则评价分值取比例范围中最大值对应的

评价分值。例如: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

件的应用比例小于 7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0分;当应用比例大

于 80%时,该项评价分值为 20分。

进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时,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分析对

象针对建筑±0.000 楼层以上部位包括屋面,装修和设备管线分

析对象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

4.0.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

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

术规程》DB 33/T 1120等标准的规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主要包

括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

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装配整

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等。这里

所指的整体式包含全装配式。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中叠合

剪力墙空腔内现浇混凝土体积按 80%计入 V1a1。

4.0.4 高精度模板是一种装配化的工具式模板,主要有组合铝合

金模板、大钢模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混凝土构件施工采用高精度

模板时,混凝土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中普通抹

灰的要求。组合铝合金模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组合铝

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 386的有关规定。

4.0.5 成型钢筋是指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形状、尺寸和要求,

采用机械加工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本标准所指成型钢筋为采用

专业化加工模式加工的成型钢筋。成型钢筋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JGJ 366 的有关规

定。

4.0.6 修正后的按现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确定的评价分值可取现

场采用高精度模板的最低评价分值 5 乘以两个修正系数的结果,

一个修正系数是竖向构件中现浇混凝土部分施工采用高精度模板

的体积占现浇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系数,另一修正系数是竖向构

件中现浇混凝土部分体积占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的比例系数。

4.0.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

筑》GB/T 5123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和现

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可采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

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筒体结构、巨型结构、交错桁架结构、

门式刚架结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等。钢框架是具有抗弯能

力的钢框架,框架柱可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钢框架-支撑结

构中的支撑在设计中可采用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

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中的延性墙板主要指钢板剪力墙、钢板组合

剪力墙、钢框架内填竖缝混凝土剪力墙等;筒体结构中的筒是指

钢筒,体系包括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巨型结构主要包

括巨型框架和巨型桁架结构。

4.0.9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应用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组合结构

设计规范》JGJ 138 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

宅设计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混凝土核心筒

(剪力墙)施工时,高精度模板的应用比例不应低于 80%。

当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柱采用型钢混

凝土柱或梁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应

参照混凝土结构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0.10 楼板(含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取楼层外边线投影

围合的面积扣除围合范围内的洞口面积、阳台的面积、混凝土墙

和柱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梁的水平投影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梁

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梁与柱重叠、梁与混凝土墙重叠的面积。

4.0.11 叠合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技术规程》JGJ1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叠合板式混凝土剪

力墙结构技术规程》DB 33/T 1120等标准的规定。为简化计算,

第 1、2款规定了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叠合楼板、

屋面板的预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与叠合楼板、屋面板的预制底板

间宽度不大于 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金属楼承板包括压型钢板和钢筋桁架楼承板。金属楼承板组

合楼板(屋面板)是装配式钢结构、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

力墙)混合结构常用的楼板(屋面板)类型,金属楼承板组合楼

板(屋面板)的应用应符合现行现行行业标准《组合结构设计规

范》JGJ 138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高层钢结构住宅设计

规范》DB 33/T1133 等标准的规定。

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是指除叠合楼板、

预制楼板、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木楼盖和轻型金属屋面外,现

浇混凝土楼板的底模板不拆除的楼板(屋面板)。

对装配式钢结构,柱采用钢柱或钢管混凝土柱、梁采用钢梁

的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建筑,金属楼承板

组合楼板(屋面板)或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

的水平投影面积可计算为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

面积,并按本标准第 4.0.10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和其

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计算

为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符合下列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评价

分值:

1 当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

比例按本标准第 4.0.10条计算不低于 65%,且其余楼板采用金属

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或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

面板)时,可将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和其他在施工现

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按 25%折算为预制装

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后,并重新按本标准第 4.0.10

条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2 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

件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按本标准第 4.0.10条计算低于 65%,且

所有楼层采用叠合楼板(屋面板)、预制楼板(屋面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金属楼承板组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或其

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低

于所有楼层的楼板(屋面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 90%,同时建

筑中楼梯和空调板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均不少于 70%时,表

4.0.1主体结构“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项的评

价分值可根据建筑中楼梯和空调板等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取 3~5

分。

4.0.12 新型建筑围护墙体的应用对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建造

模式的改变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和逐步推广新型建筑围

护墙体也是装配式建筑的重点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围护墙体

的共同特征之一,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

板、轻质条板等各种中大型板材、不设内衬墙的玻璃幕墙、木骨

架或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等,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

法”施工为主的要求。对于设置内衬墙的金属和石材幕墙、人造

板材幕墙等非透明幕墙,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

为非砌筑内衬墙体的应用比例。

非承重预制普通混凝土墙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外挂式连接,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轻质条

板可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陶粒混凝土板,轻质墙板与主体

结构连接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等方式。轻质条板用

于居住建筑的非承重围护墙时,应有可靠工程经验且应采取有效

构造措施。

高层钢结构住宅中应用的轻钢龙骨轻集料灌浆墙可视作非砌

筑墙体。

计算外表面积时,非承重围护墙的墙宽按实取(外挂时,可

按墙板宽度计算),不论采用内嵌还是外挂方式,墙高可取建筑

层高,不扣除墙体平面内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3 本条所指围护墙包括了承重围护墙和非承重围护墙。围护

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

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同时还强调了从设计阶

段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

结合当前实际,本标准将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

一体化分为三种情况,即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

化,围护墙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

一体化。(当评价单元中不同部位的围护墙采用不同技术方案时,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部位可视作围护墙采

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或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部位,

围护墙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的部位可视作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

温隔热一体化部位)

基于连接构造和结构受力特点,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分为保温

装饰夹心板和保温装饰板两种类型。保温装饰板包括无机非金属

面板保温装饰板、石材面板保温装饰板、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和

有釉面发泡陶瓷保温板等产品。保温装饰夹心板应用应符合现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保温装饰夹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

规程》DB 33/T 1141的规定。保温装饰板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保温防火复合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 350和现行浙江省工

程建设标准《无机非金属面板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33/T1164 等标准的规定。

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时,应用应符合现行浙江

省工程建设标准《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T 1102

中“墙体自保温系统”的要求,即墙体自保温系统是主墙体部位

采用自保温墙体块材,热桥部位采用普通抹灰砂浆或保温抹灰砂

浆、保温薄片等无机材料进行处理,形成能满足墙体节能要求的

墙体保温系统。

计算外表面积时,围护墙的墙宽按实取,计算中不扣除墙体

平面内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4.0.14 内隔墙中非砌筑类墙体包括各种中大型板材、木骨架或

轻钢骨架复合墙体等,应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

施工为主的要求。

计算内隔墙墙面面积时,不扣除墙体平面内门、窗及预留洞口

等的面积,内隔墙高度应按内隔墙实际高度取值。

4.0.15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

内隔墙从设计阶段就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

基础上,实现墙体与管线的集成以及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从而

形成“内隔墙系统”。

结合当前实际,本标准将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

化分为两种情况,即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装修一体化,以及

内隔墙采用墙体与管线一体化。实际工程应根据应用情况选择一

种方式计算应用比例,确定评价分值。

4.0.16 本条中的楼层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

干式工法楼面是指楼层地面的面层施工采用干式工法。

楼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取楼层外边线投影围合的面积扣除围

合范围内的洞口面积、阳台的面积、混凝土墙和柱的水平投影面

积、以及梁的水平投影面积后剩余的面积。梁的水平投影面积不

包括梁与柱重叠、梁与墙体重叠的面积。

4.0.17 本条中的楼层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

4.0.18 本条中的楼层包括±0.000楼层,但不包括屋面层。

4.0.19 管线分离是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考虑到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

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

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

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

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

分离。

本标准将管线分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竖向布置管线与墙

体分离,另一种是水平向布置管线与楼板和湿作业楼面垫层分离,

并分别计算管线分离比例,确定评价分值,管线分离的评价分值

为两部分评价分值之和。

5 评 价

5.0.2 本条是评价项目可以评价为装配式建筑的基本条件。符合

本条要求的评价项目,可以认定为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全装修是装配式建筑非常重要的

一项内容,也是发展迅速的一个领域。全装修在传统的工程流程

中基本上是与建筑设计脱节的,加强设计协同和工程统一管理是

促进全装修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

均应加强这部分工作。全装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2.0.3 的要求其中公共建筑全装修的范围应包括建筑的公共区域

和在建造阶段已确定使用功能和标准的全部室内区域。居住建筑

全装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宜建立设计 BIM 模型、构件制作 BIM 模型和施工阶段的 BIM

模型,并实现一个模型下信息传递。

体现标准化设计是指装配式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

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住宅建筑的楼梯、集成式

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应采用组合设计。装配式建筑外墙、

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

化设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

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 号文件提出的

“推广钢结构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

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

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

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

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

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

动钢结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产业集

群。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

系统集成商转变。加快建立钢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

计价依据,促进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 的要求,适当提高公

共建筑装配率要求,引导和鼓励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

5.0.3 当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剪力墙)混合结构中柱采用型

钢混凝土柱或梁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

值应参照混凝土结构按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更多推荐

建筑,装配式,采用,结构,应用,混凝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