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发(作者:)
上诉人吴金强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0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旭东钮丽娜白文虎
【审理法官】张旭东钮丽娜白文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金强;南京金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吴金强南京金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金强
【当事人-公司】南京金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吉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纪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王薇北京恒都
(南京)律师事务所;王乾荣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吉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纪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王薇北京恒都
(南京)律师事务所王乾荣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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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史吉昌纪烨王薇王乾荣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金强
【被告】南京金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新
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
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 诉人吴金强与被
上诉人金梦都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
事人均
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
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
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被上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人交付给上诉人的房屋
为包含装修在内的房屋整体,计价方式为以建筑面积计价,价款
对于房屋的装均为房价款,未将装饰装修价款从房价款中剥离出来进行约定。
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4、《补充协议》附录 二对案涉房屋的装修材料的品牌和档
次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约定。
录二上
上诉人虽主张该部分约定系格式条款,但《补充协议》附
对方责有上诉人的签名确认,该部分约定亦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
及《补充协议》对于案涉房屋的价
向房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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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已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
款及装饰装修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虽然被上诉人
项门提交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载明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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