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40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l0]l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
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l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在规定期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间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l2月31日。实施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l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登记法人或具有福建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于政策实施期间将废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间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间,个人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5、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种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但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福建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补充。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七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对中标的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
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合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l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从现有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中,择优筛选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一个指定拆解企业无法承担辖区废旧家电拆解任务的,可以增设符合规定要求的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
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全称)和身份证件号码(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后交售旧家电,在取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后再到家电销售企业申领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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