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方塔新区山水天城建设工程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20
【字 号】延政发[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方塔新区山水天城建设工程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知
(延政发〔2010〕3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延安方塔新区(山水天城)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延安方塔新区(山水天城)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延安方塔新区(山水天城)建设项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延发改备〔2009〕第44号、延市建规〔2009〕第14号、延市土征〔2009〕第47号文件批复,市政府同意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桥沟镇方塔村、朱家坬村收储部分土地用于延安方塔新区(山水天城)建设项目。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延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第3号及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包括边角地的代征和被拆迁户安置区域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收土地面积:453.2745亩(其中方塔村438.2655亩、朱家坬村15.009亩)。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
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绿地·山水天城建设工程意义重大,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公安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本次征迁工作,确保该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52000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
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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