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 号】粤建房〔2020〕94号
∙【施行日期】2020.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目标要求,实现“三个全覆盖”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水平,加快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2020年9月底前,各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要做到“三个全覆盖”,即实现本市所辖县市区区域全覆盖、新建商品房与存量房交易业务全覆盖、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全覆盖。
二、规范服务内容,实现“三个统一”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统筹指导下辖县市区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标准化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2020年6月底前编制全市统一的房屋网签备案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告。2020年9
月底前,各地要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使用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数据标准、统一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三、强化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能
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数据共享核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技术,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可以用电子印章的,免用实物印章;可以用电子签名的,免用手写签名。尤其要将当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对接,实现当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数据自动同步导入全国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日报系统,确保房屋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和全覆盖。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做好与我厅正在谋划建设的“广东数字住建”平台的对接准备,通过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方式将房屋交易合同信息及时推送给市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为群众办理业务提供便利,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建房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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