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23
施行日期
2017.12.23
文号
豫人防〔2017〕139号
主题类别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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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防〔2017〕1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单建工程
 
第四条 单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单建工程为小型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财政投资的小型单建工程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大型项目和人防指挥工程的开工报告,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中、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条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建工程项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单建工程项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六条 单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相应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单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文本;
  3.拟建人防工程所在地政府或发改部门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工程咨询单位联合具有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评审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投资估算等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初步设计文件;
  3.地质勘察报告;
  4.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5.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遇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1.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
  2.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
  3.超出价差预备费的重大政策性调整;
  4.其他必须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事项。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防护等级等建设内容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筑面积5万(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工程,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回复。
 
第十七条办理开工报告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规定时限审批或转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
、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等建设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不同地块相邻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修建连通道的,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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