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 号】茶政办发〔2020〕104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茶陵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湖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茶陵县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出发点,以服务企业、需求优先为着力点,深度融合已有改革成果,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针对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主要目标。除重大、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外,实现社会投资实行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土地的房屋建筑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审批时间控制在64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78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2个工作日以内;其他类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100个工作日以内。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规范审批环节。
1.取消审批事项。
(1)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取消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3)容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规划总平面图替代作为重力式挡土墙、高大护坡等附属设施的图审、质安、施工许可手续的依据。
(4)将抗震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并进行,不再保留抗震设计审查许可。
(5)社会投资的项目取消人防初步设计审查。
(6)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7)取消施工许可申请中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材料和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8)取消招标文件审查,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9)取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改为告知承诺制。
(10)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11)取消项目临时用水的申请环节,自来水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明确施工用水要求,提前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干管连接方案,使供水方案设计与主体给水管网设计有效衔接,减少后期设计反复。
(12)取消项目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的申请环节,国网茶陵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服务企业,提前指导项目并提供施工期间用电及正式用电的接入方案。
(13)取消项目用气的申请环节,燃气公司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联合技术指导服务中主动对接项目,提前了解项目的用气需求并提供供气方案。
(14)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对已列入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列入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15)城市建成区内原拆原建项目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50亩内(含50亩)不需要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
2.规范审批事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市级政府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3.合并审批事项。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设计方案审查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二是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的同时,进行防空地下室审批,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明确建设指标;对因地质条件不能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并作出易地建设批复;三是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并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一并进行审查;四是办理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对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
4.转变审批方式。一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二是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
目,不进行用地预审;三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于《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中震防发〔2015〕59号)所列工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四是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五是一般建设项目需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外,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六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和地质灾害评估不再作为核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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