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电热费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热费回收工作,强化电热费回收全过程管理,提高电热费回收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重在预防、过程控制、确保回收”的电热费回收机制,做好合同签订、电热费确认、电热费回收的全过程工作,保证电热费按时足额回收和企业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二级单位和发电、供热企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经济运营协调部负责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电费回收政策、制订集团公司电热费回收管理办法,下达电热费回收指标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热费回收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组织所属企业开展电热费回收工作。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电热费回收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条发电、供热企业负责本单位电热费回收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开展电热费回收工作。应设置专门电热费回收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电热费回收工作。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电热费回收情况,遇有重
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章电热费确认
第七条发电、供热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法制〔2013〕411号)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认真做好与电网公司、供热公司及直供电、热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和《供用热合同》的工作。
第八条《购售电合同》依据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依据建设部下发的《供用热合同范本》、《集团供热营销服务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政府颁布的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
第九条发电、供热企业应建立定期抄表制度,按规定的日期对电、热能计量表进行实抄;按供热面积收费的,定期核实供热面积,确保计费电热量真实、准确。
第十条发电、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电热价格或合同双方协议确定的电热价格
确认电热费收入,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电热费收入确认应按照销售电热量和销售价格按期确认入账。电热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核算,严禁形成账外账、截留收入等。因采暖天数变化、供热质量不合格、用户关停栓引起的热费核减,参照供热合同、供热条例、地方政府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热费回收
第十二条电热费结算以月为结算周期。发电、供热企业应正确计算每月的电热费,建立电热费回收台账。
第十三条发电、供热企业应对每月产生的应收电热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进行结算,跟踪从发票开出到电热费资金回笼的全过程,确保当年收回,不产生新欠。
第十四条采暖用热应当遵循“先收费后供热”的原则。供热企业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前,确保将上一个采暖期热费结清,并应足额预收本冬季采暖费热费。非采暖用热的优质用户可实行当月热费次月结清。
第十五条发电、供热企业电热费应以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票据结算的,应严格控制结算金额和票据期限,严控资金成本,提高票据周转变现速度,减少风险。
第十六条二级单位和发电、供热企业要定期对电热费回收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电热费回收额、回收率、票据占比等,重点分析未收回的电热费,并制定回收策略。
第十七条发电、供热企业对于长期无法收回的电热费,应纳入风险预警范围,第一时间上报二级单位,及时查找原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当年产生的热费欠费要在下一采暖期开栓前收缴到位,跨年度未结清的陈欠电热费应专门建立台帐,与欠费户定期对帐签字盖章确认,确保诉讼时效。
第十八条发电、供热企业应建立电热费催缴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催缴措施。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催收催缴。
第十九条发电、供热企业对以前年度的欠费,因用户破产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收回的电热费,要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条供热企业采取坐收、走收和银行代收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对供热直供户的热费收缴。供热企业应当设置营业收费固定场所,采取坐收方式;制定登门走收的相应措施,确保人员和款项安全;具备条件的委托银行代收。收缴的热费现金应当日存入单位银行账户。
供热直供户如出现以资产抵账或其他抹账方式支付热费的,须报分支机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二级单位和发电、供热企业应建立配套的应急措施,积极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搜集有利证
据,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借助法律手段,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化解电热费风险,减少损失。
第五章电热费回收考核
第二十二条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电热费回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开展银行保理业务的发电、供热企业,应还原当月发生的银行保理业务额度。
第二十四条电热费回收考核总分10分,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加减分,最多加3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下达电热费考核指标。按年度和月度进行考核,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各占50%权重。
月度考核是指每月末的当年电费回收率达到98%,每少完成一个月扣1分,每完成100%一个月加1分。
年度考核是指12月31日营销口径电热费欠费额不超过年初下达的考核指标。完成年度电热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比指标每增加5%,扣1分;供热单位年度热费回收率不低于96%,每低1%扣1分。
第二十六条年末预收电热费的,预收额比12月当月应收电热费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3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调整时,本办法中的考核办法相应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经济运营协调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年月日印发的《集团公司电热费回收管理办法》(市制〔〕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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