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9.24
【字 号】晋政办发[2004]83号
【施行日期】2004.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了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确实解决好城镇居民的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城镇供热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社会稳定,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实行供热体制改革,是实现城镇供热市场化、社会化,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着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的改革。
  (二)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确保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组,全面负责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协调和领导,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
  二、理清改革思路,明确奋斗目标。
  (三)总体思路:按照“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行用热商品化、建筑节能化、服务社会化、计量科学化、收费合理化,建立符合我省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四)总体目标:改革用热福利制度,实现“暗补”变“明补”的目标;新建居民住宅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既有居民住宅有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现有的国有供热企业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完成改制工作。到2010年底以前,全省城市基本完成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三、改革供热补贴福利体制,变“暗补”为“明补”。
  (五)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要逐步推行用热商品化工作,改变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由居民或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采暖费用采取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其中政府和单位承担的部分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或离退休人员,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费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合理负担采暖费补贴。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由财政负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单位和财政各分担一半;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由其自行负担。省辖各城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参照太原市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增发生活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晋人字〔2003〕136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供热采暖费补贴办法。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
员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方案具体确定。
  四、实行分户控制和计量,变“面积”为“热量”计费。
  (七)新建筑必须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分户计量表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新建筑未采用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设计的,要在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八)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要做出改造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部门抓紧对城市既有建筑进行登记摸底,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以2010年底全部完成供热改造为目标,编制供热改造规划。地级城市要在2005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供热改造规划,县级城市要在2005年12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供热改造规划。
  (九)合理解决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改造资金。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及计量、温控装置安装,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其中,公共建筑的改造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改造建设资金按财政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按财政15%、单位15%、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单位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其中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的改造建设资金列入企业生产成本。改造建设资金的具体标准、办法由各城市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认真组织实施。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供热企业负责改造和实施的具体工作。对公共建筑物的改造,要实现一楼一表、散热器温度可控制调节。对现有居民住宅的改造,要实现分户控制、计量及散热器温度可控制调节,但对确有困难、居民又能达成共识并产生业主代表的情况下,可在一楼一表的基础上进行散热器温控改造,热费按照各户的热指数进行分摊。对没有进行改造的,供热企业可仍沿用原有管理办法,与其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由其单位负责缴交供热费用。
  (十一)合理制定供热价格。供热价格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新的供热价格由以补偿供热服务的基本费用(元/平方米)和为调动消费者节省热能积极性的可变费用(元/热量)两部分组成,可变费用至少占总热费的50%。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渡期内,实行供热价格“双轨制”,对实现分户计量的按用热量计费,对未实现分户计量的仍按面积计费。城镇供热收费价格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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