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4-201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1]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加速发展我国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提高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水平,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热电厂或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热泵新建或改建的城市热力网管道、中断泵站和用户热力站等工艺系统设计。其它型式热源的城市热力网设计可参考本规范。供热介质设计参数适用范围:
一、热水热力网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温度小于或等于200°C;
二、蒸汽热力网压力小于等于1.6MPa,温度小于或等于350°C。
第1.0.3条城市热力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注意美观。
第1.0.4条城市热力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区进行排水和煤气热力网工程设计时,尚应遵守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I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以及国家和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耗热量
第一节热负荷
第2.1.1条热力网支线及用户热力站设计时,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应采用经核实的建筑物设计热负荷。
第2.1.2条没有建筑物设计热负荷资料时,或热力网初步设计阶段,民用建筑的采暖、透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可按以下办法计算:
1、采暖热负荷
Qn=q·A10-3(2.1.2-1)
式中Qn—采暖热负荷,kw;
q—采暖热指标,W/m,可按表2.1.2-1取用;
A—采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
采暖热指标推荐值表2.1..2-1
热指标(W/m2)58-64 60-67 60-80 65-80 60-70 65-80 115-140 95-115 115-165
注:热指标中包括约5%的管网损失在内。
2、透风、空调冬季新风加热热负荷
Qtk=k1Q`n(2.1.2-2)
式中Qtk—通风、空调新风加热热负荷,KW;
Q`n—通风、空调建筑物的采暖热负荷,KW;
k1—计算建筑物通风、空调新风加热热负荷的系数,可取0.3-0.5.
三、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
Qsp=0.(mv(tr-t1))/T(2.1.2-3)
式中Qsp—采暖期间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
m—用热水单位数(住宅为人数,公共建筑为每日人次数,床位数等);
v—用热水单位逐日热水量,L/d,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J15选用;
tr—生活热水温度°C,按热水用量标准中规定的温度取用;
t1—冷水计计算温度,取最低月平均水温,°C,无资料时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J15取用。
T—逐日供水小时数,室庐、旅馆、病院等一般取24h。
计算居住区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时可按下式计算:
Qsp·j=qsA10-3(2.1.2-4)
式中Qsp·j—居住区采暖期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
qs—居住区生活热水热指标,当无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表2.1.2-2取用;
A—居住区的总建筑面积,m2。
四、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
Qsmax=k2Qsp(2.1.2-4)
式中Qsmax——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KW;
Qsp——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kw;
k2——小时变化系数,根据用水单位数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规定取用。居住区采暖期生活热水热指标表2.1.2-2
用水设备情况热指标(W/m2)
室庐无生活设备,只对公共建筑供热水时2.5-3
全部室庐有浴盆并供给生活热水时15-20
注:冷水温度较高时采用较小值,冷水温度较低时采用较大值;
热指标中已包括约10%的管网热损失在内。
第2.1.3条生产工艺最大热负荷和固结水回收率应接纳工艺系统的设计数据。
计算热力网最大生产工艺热负荷时,应取用经各工业企业核实的最大热负荷之和乘以同时系数之值。同时系数可取0.7-0.9。
第2.1.4条没有工业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生产工艺热负荷的设计资料时,对于现有企业应采用生产建筑和生产工艺的实际耗热数据,并考虑今后可能的变化。对于资料或实际耗热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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