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11
∙【字 号】西政办〔2017〕73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17〕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9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全州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日常照料、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特困人员都能够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家庭或本人财产状况符合本意见特困供养财产规定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
门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特困人员按省民政厅《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七章规定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县、行委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银行存贷款、房屋、机动车辆、债权、债务和其他财产。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减去申请人承担的银行贷款、债务后,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老年人代步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3.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拥有非居住类或经营性房屋的;
4.债权超出特困供养标准3倍的;
特困人员经济收入项目按照省民政厅印发的《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我州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确定,并随城市低保标准增长而增长。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上浮10%。我州原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高于本意见标准的,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本意见标准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由市、县、行委民政部门组织,与县级医院签订协议,按简易评估办法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评估时组成县级民政部门1人、县级协议医院2人、乡镇(街道)1人的评估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每年11月底前(2017年5月底前)完成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特困人员的认定,轻、中、重度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各地区当年最低工资的20%、30%、50%分档确定,护理补贴标准随全州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通过社会化发放发给本人,也可由各地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更多推荐
人员,供养,救助,标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