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文号:新政办发[2006]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自治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有关地区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探索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货币化,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冬季采暖是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区城镇供热事业快速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全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我区城镇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积极稳妥地做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用热、保障城镇居民冬季采暖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改革福利供热制度和供热收费制度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区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全区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在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确保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满足困难家庭的需要,同时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稳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确保供热体制改革取得实效 (一)改革供热补贴办法,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改变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采暖费的福利用热制度,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由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自治区财政厅要抓紧制定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乌鲁木齐市的补贴办法要与自治区基本一致。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合理的采暖补贴政策,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要确保采暖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冬季正常采暖。 (二)建立救助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各地在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切实落实救助资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补助资金,实行“当地政府自筹,上级政府补助,社会各界扶贫帮助”等多渠道统筹解决。自治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自治区城镇低保户和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冬季采暖救助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救助办法。 (三)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加强市场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依法实施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实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办事公开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供热企业改革力度,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应变能力。支持和鼓励外资、非公有制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各地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和安全等实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的地区,要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和保障制度;对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企业,制定应对措施,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 (四)合理测定热力成本,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补偿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热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当燃料价格上升或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在充分考虑供用热双方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供热价格。调整热价必须依法召开听证会。 (五)积极探索城镇供热建设新模式,优化配置供热资源。各地要积极倡导集中供热和多种清洁能源协调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当地的煤炭或天然气资源,积极参与城镇集中供热工程投资、建设与经营,加快城镇集中供热建设。要引导企业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各地要认真组织编制城镇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结构,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出发,积极整合供热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尽快关闭自建小锅炉和环保不达标、污染严重的单位分散供热锅炉,实行供热社会化、专业化。 (六)大力实施供热设施改造,促进采暖节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快城镇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做到节煤、节电、节水和防止环境污染。要严格按照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资金投入,改造供热设施和管网,充分挖掘现有系统供热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要加强城镇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新建建筑要严格按照保温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采暖系统凡未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和热计量装置的公共建筑和住宅,一律不予进行设计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实施保温节能改造。要利用价格政策促进建筑节能技术推广使用。各地在制定供热价格时,对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建筑,在现行热价基础上适当下浮。稳步开展分楼栋计量和分户计量试点工作,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与建筑保温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热力价格计量方式改革,加快实施热力出厂价格和公共建筑采暖用热价格按热量计价,在总结分户计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住宅按用热量计价。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统筹规划、综合配套、分期实施、整体推进,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对供热体制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均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做到民主、科学、公正、公开。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采暖保障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化解新矛盾,确保供热和安全。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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