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裴慧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2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海南白文虎龚达
【审理法官】夏海南白文虎龚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裴慧慧
【当事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裴慧慧
【当事人-个人】裴慧慧
【当事人-公司】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段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波
【代理律所】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裴慧慧
【本院观点】上诉人远鹏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鹏装饰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远鹏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1525.5元,由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0:27:20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裴慧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2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红柳道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大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波,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慧慧。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鹏装饰公司)与被上诉人裴慧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鹏装饰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远鹏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1525.5元,由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夏海南
审 判 员 白文虎
审 判 员 龚 达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崔 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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