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1
∙【字 号】石政发[2012]30号
∙【施行日期】2012.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及《石家庄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跨越赶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法治消防、社会消防、全民消防、现代消防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创新消防管理,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监管、社会综合治理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升;健全消防事业保障机制,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乡协调发展,消防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体系基本形成,灭火救援能力显著提升,火灾
形势持续平稳,实现全市消防工作跨越式发展,确保全省领先、全国站位。
二、深入推进法治化进程,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体系
(一)健全地方消防法规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出台《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四位一体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体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管理。
(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纳入政府工作目标、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核、考评体系,每年签订责任状,逐级考核,消防重大事项纳入政务督查,严格奖惩。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定期联席会、督导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消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月上旬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人,其他领导落实“一
岗双责”制度,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2012年完成市本级和经济发达县(市)、区装备建设评估论证,2014年,全面落实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意见。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深入推进“10+1”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国资委、建设、商务、文广新、旅游、教育、卫生、民政、安监、质监、交通、工信、农业、民宗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台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监察、考核办、综治办等部门,强化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履职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消防职业标准岗位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职称考评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公安机关依法对辖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告本级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监管,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列入“黑名单”,实行严格审查和监管,擅自降低消防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出具虚假报告的,建设部门依法查处。水务部门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
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认真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将消防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
(四)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各单位应建立标准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强化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三、稳步推进社会化进程,构建横向覆盖、上下贯通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一)严格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审批审查范畴,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和星级评定,严把源头关。新建住宅小区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社区消防“六有”建设标准,配齐消防工作站、消防宣传橱窗等硬件设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建立消防产品执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质监部门督促认证机构撤销产品认证证书,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对涉案价值超过5万元的要严厉打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二)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落实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查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人员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分工龄、分岗位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其他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每年委托进行一次专业评估。2012年底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3年底前,社会单位全部达标。
(三)突出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各级政府针对辖区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特别是集贸市场、商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易燃易爆单位、工业园区、
高层地下建筑等重点区域、场所,由县级政府制定并实施整治规划,限时整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南三条市场、新华集贸中心业态升级,逐步实现由批发向零售、展示转变,在二环外发展现代仓储、物流业,形成商城订货、异地物流配送的模式。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依法督促整改。
(四)强化在建工地、建筑材料监管。各级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施工和墙改项目的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脚手架、支模架应采用不燃材料,防护网采用阻燃型。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内装修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必须撤离居住人员,设置消防安全巡查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与保温施工作业。
(五)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建立高危单位消防
安全评估制度,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超标准、超规范且经专家评审或性能化论证建设的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向社会公开,并与火灾公众责任险费率挂钩。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和疏散演练,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社区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属地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基层人员、经费保障。在社区以消防“六有”建设为载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加强服务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每栋高层建筑设一名消防宣传员,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认真落实《农村防火规范》,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乡镇“四有”、农村“八有”建设为载体,加强乡镇、农村消火栓、消防取水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行政村负责人要与空巢老人、留守儿童、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建立帮扶关系,指导、帮助消除火灾隐患,不断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严防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2012年底,每个县(市)、区要建成1个消防安全
网格化管理示范乡镇(街道),其它乡镇(街道)达标率达到50%;2013年底前,达标率达到70%;2014年底前,达标率达到90%;至2015年底,所有街道、乡镇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七)完善社会消防科技创新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重点研究高层地下和大空间大跨度建筑、大型石油化工园区、城市高铁地铁的防、灭火和救援等技术难题,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利用各类技术防范设施和物联网技术,实现消防安全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推广先进适用的智能报警、逃生自救等火灾技防物防产品。2015年底,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气焊作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全部取得职业资格、执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应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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