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01
∙【字 号】盘政发[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盘政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在《关于调整盘
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屋拆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
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8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7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3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7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6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4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
2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6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6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5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3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
2. 拆迁城中村民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对1993年7月30日以前建造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全部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对1993年7月30日至2003年10月10日建造的房屋和1997年至2003年经土地清查处罚后补办手续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一户一宅原则,建筑面积在用地审批面积标准198平方米以下的(含198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在19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情况可采取个案处理。
对2003年10月10日以后至2004年5月25日建造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一户一宅原则,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面积控制标准96平方米以下的(含96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超过96平方米不足198平方米(含198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成本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在19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特殊情况可采取个案处理。
对2004年5月25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以产权证面积为准,按一户一宅原则,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面积控制标准108平方米以下的(含108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建筑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不予补偿。
二、拆迁城中村民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的意见》(盘政发〔2007〕16号)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结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独一处房屋,按50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四、对只有唯一住房的,每户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安置。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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