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5
∙【字 号】东政发〔2014〕57号
∙【施行日期】2015.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4〕5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房管局制定的《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7月7日第54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实施前东城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滞留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拆迁区域内未搬迁腾空或已腾空尚未拆除的房屋安全使用,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依据《征补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东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拆迁滞留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滞留项目,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当年未完成全部拆迁工作的在施拆迁项目。
第三条 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
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环境保护、空置房屋管理等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拆迁人应加快拆迁工作进展,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现场办公地点,做好现场公示,做好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和已腾空暂未拆除的房屋安全检查。
涉及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公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通过协议形式明确拆迁区域内公房管理、修缮责任和公房补偿方案。未通过协议形式明确拆迁区域内公房管理、修缮责任和公房补偿方案的,不得擅自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协议。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并协助拆迁人推动拆迁工作进展,区属相关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和相关事宜的协调、落实工作。
区房管局按照相关政策,总体监督和指导东城区拆迁滞留项目的实施,加大拆迁滞留项目的谈话调解和行政裁决力度,并牵头负责一般社会项目拆迁的管理和相关事宜的协调、落实工作;
区重大办牵头负责危旧房改造类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和相关事宜的协调、落实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牵头负责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和相关事宜的
协调、落实工作;
东城国土分局牵头负责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类拆迁滞留项目的管理和相关事宜的协调、落实工作;
区城管委牵头负责各拆迁滞留项目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整治工作;
区房地一、二中心按照有关公房管理规定,牵头负责属地拆迁区域内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协调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牵头负责辖区内重点拆迁滞留项目的信访接待和维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现场管理
第五条 拆迁人或受托拆迁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置办公地点,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的场所,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第六条 拆迁现场必须坚持全程公示制度。拆迁人或者受托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以下内容: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四)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
(五)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
(六)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
(七)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
(八)拆迁工作流程;
(九)拆迁工作纪律;
(十)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十一)按照规定依被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十二)公开拆迁户自然状况,如现住房面积、户口记录、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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