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12.25
∙【字 号】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
∙【施行日期】201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规定,结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近两年的试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主要由监测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费组成。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实施上述收费的主体为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和相应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的对象为接受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指定的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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