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
(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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