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以标准价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3.03.19
【字 号】京房房改字[1993]第152号
【施行日期】1993.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以标准价优惠
 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房改字[1993]第152号)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直属三个管房公司:
  为保证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掌握的口径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改革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12号),凡1991年7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购房时不享受现住房优惠。
  二、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130元的本套楼房的建筑面积和阳台面积,均以130元计价。计价公式为:
实际售价=(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130元
  三、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建筑面积应包括阳台的建筑面积。
  四、一户独用的平台按阳台计价,如平台面积超过8平方米时,超过8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按标准价的30%计价。
  五、以标准价购房的工龄优惠,必须按购房人本人的工龄计算工龄优惠额,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应退还原资助单位。
  七、已交定金的购房人,中途不欲购房时,售房单位可酌情收取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其所住房屋实际售价的0.5%。
  八、经与市房改办商定,城近郊八区房管部门和直属三个管房公司按1992年标准价和优惠办法,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时间,可延至1993年4月30日
                        199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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