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骋、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9 
【案件字号】(2019)甘01民终40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诚邵云翮周瑞芹 
【审理法官】冯诚邵云翮周瑞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骋;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王莉;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骋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王莉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骋王莉 
【当事人-公司】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姚天庆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席婷婷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许勤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程银军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天庆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席婷婷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许勤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程银军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天庆席婷婷许勤程银军 
【代理律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骋;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莉;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自己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自己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张骋称对其于2016年12月11日向王莉、长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张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其出具《还款计划》的后果和责任有清楚的认知,因此,应将《还款计划》认定为张骋的真实意思表示。张骋出具的
《还款计划》是对其与王莉、长乐公司之前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张骋辩称其只收到220万元,对于剩余的100万元并未收到,但其却出具了320万元的《还款计划》,与常理明显不符。故一审法院认定张骋应归还王莉、长乐公司320万元的欠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息20%承担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本案中,张骋在一审审理中、二审庭审中,均认可王莉、长乐公司借出的款项均打入其个人账户。并且中邦公司作为自然人独资的公司,张骋作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张骋也认可其个人的账户也用于中邦公司的款项往来,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骋与中邦公司财务上不分彼此,相互混同,中邦公司应对王骋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王莉与长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向张骋进行告知,张骋在二审庭审中也予以认可。因此,张骋主张其并未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张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骋、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张骋、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预交60104元,由上诉人张骋、静宁县中邦伟业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44: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12月7日,张骋向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载明: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980000.00元,大写玖拾捌万元整。第三条借款期限载明:借款期限为30日,从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1月6日。甲方: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乙方张骋签名,下方写明:中行:6013828500022279075,张骋,签订日期:2012年12月7日;同日,张骋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丽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2013年元月6日归还,借款人:张骋,2012.12.7日。同日,原告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从其名下中国银行兰州市西关什字支行,账号10×××46向被告张骋名下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个人金融部,账号10×××43汇款980000元,并缴纳对公电子汇划费20元及对公电汇手续费0.50元。2013年1月7日,王莉与张骋及案外人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张骋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上述同一笔借款因到期未清偿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甲方: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乙方: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双方
协议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二、借款日期:自2013年元月7日至2014年元月7日。第五条载明:借款利息年息20%,自还款日期付清,甲方: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乙方: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张骋签名,落款时间:2013年元月7日。2013年5月18日,王莉、长乐公司与张骋及案外人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张骋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甲方: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乙方: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双方协议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二、借款日期:自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第五条载明:借款利息年息20%,自还款日期付清,甲方: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乙方:甘肃蒲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张骋签字,落款时间:2013年5月18日。2013年5月8日,王莉向案外人孙静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孙静现金50万元正,大写为伍拾万元整。借款人:王莉,2013.5.8,身份证号:62xxx75××××××××。2013年6月30日,王莉从其名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72,支取500000元。王莉就2013年5月18日所签订借款协议所涉此笔1000000元借款先后分二次分别以500000元、500000元现金方式交付与张骋。2013年7月16日,张骋向王莉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
载明:今借到王莉现金壹佰贰拾万元。小写:1200000.00元。年息20%,借款人:张骋,签字,身份证号:62xxx72××××××××,落款时间:2013.7.16日。同日,王莉在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临夏路支行,账号62×××71向张骋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龙山支行,账号62×××19汇款300000元,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龙山支行向张骋账号62×××19银行卡转账600000元。2013年5月30日,王莉从其名下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72支取300000元;王莉将该笔300000元款项于2013年7月16日,张骋向王莉出具1200000元的借条后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与张骋。2016年12月11日,张骋向王莉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该计划约定:兹有张骋借王莉及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现金叁佰贰拾万元整,约定年利息20%,现计划2017年元月份还款壹佰万元整,2017年6月底前陆续还清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张骋签名、捺印,落款时间:2016年12月11日。2019年1月6日,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向王莉出具《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转让方)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王莉。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将名下2012年12月7日对债务人张骋的980000元债权全部概括转让给乙方,第二条约定2013年5月18日对债务人张骋的1000000元债权全部概括转让给乙方。甲方甘肃永安长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盖章,2019年1月6日,乙方王莉,签名,落款时间:201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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