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
第六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设置“线路";桥梁地段(水中桥梁2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七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的防撞隔离设施。
第八条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
第九条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巧米处。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遂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遂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
第十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厘米的箅子或金属网片。
第十一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高速铁路与其他线路交汇处,应将防护栅栏向该线路延伸,并在防护栅栏终端安设封闭大门或在合适位置派员看
第十二条桥下防护栅栏应根据需要预留居民生产生活过往通道,其宽度原则上不应超过8米。
第十三条桥下防护栅栏的每一封闭圈应设置栅栏门以满足作业需要。
第十四条高速铁路应设置防护栅栏门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以下统称为作业门),以满足施工作业和故障应急处理需要。
第十五条作业门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有治安岗亭时作业门宜邻近治安岗亭。
第十六条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作业门应加锁并由铁路局统一编号,在外侧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警示标志及信息牌。
第三章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防护栅栏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单独设计。原则上同一条铁路的防护栅栏型式应统一。
第十九条线路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厘米;在地面纵坡大于120。的陡坡地段,下槛底部与地面间的间隙应采用混凝土封闭。桥下防护栅栏金属网片或刺绳下部与地面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0厘米。
第二十条防护栅栏应做到封闭严实,沿线路方向顺直,顶端与下端纵向过渡平滑整齐,整体效果美观。
第二十一条防护栅栏两侧各2米范围内高出下槛底部的地面应平整,以保证防护栅栏相对于两侧地面均达到规定的防护高度。路堑、遂道口等困难地段应进行加高等特殊设计。
第二十二条防护栅栏应安设牢固,联结螺栓应采用防盗螺。
第二十三条防护栅栏每根立柱外侧应预制内凹的“禁止入内"字样警示标识,采用黑体字体,内部涂红色油漆。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段,桥下防护栅栏每隔100米应在两侧防护栅栏上悬挂“严禁破坏"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逐步完善防护栅栏防侵入设施,根据情况安装入侵报警、声光报警或电子围栏等设施,防止不法人员入侵线路。
第四章防护栅栏管理
第一节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防护栅栏的产权单位应保证防护栅栏新建、新改造及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综治办、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计统处、劳卫处、财务处和相关铁路公司及属地铁
路公安局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防护栅栏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工务处为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防护栅栏管理制度,编制年度修理计划,提出新建及更新改造建议。工务(桥工)段是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负责防护栅栏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计统处负责编制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建议计划,下达防护栅栏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资金计划;财务处负责及时拨付新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劳卫处负责核定防护栅栏修理及巡防所需人员。
第三十条铁路局综治办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参与巡线、护路和防护栅栏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防护栅栏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护栅栏等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整改防护栅栏设备阼指导巡防工作。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严禁擅自在防护栅栏上安装附属设施,严禁线上料、弃碴、弃土、建筑垃圾等堆靠,严禁随意移动、拆卸防护栅栏。
第三十三条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    时,施工单位必须与防护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经铁路局防护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报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备案,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施工作业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恢复防护栅栏,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遇自然灾害、事故救援、应急故障处理或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破拆防护栅栏,同时向设备管理单位、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备案。设备管理单位应督促破拆施工单位派人在防护栅栏缺口处昼夜看守,直至防护栅栏按原标准恢复。由非设备管理单位恢复时,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三节作业门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门应加锁,铁路局应建立钥匙的领取、交回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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