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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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户籍地******。
原告:**1,*,**********生,**,户籍地******。
原告:**2,*,**********生,**,户籍地******。
法定代理人:**1(系原告**2父亲),户籍地******.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
被告:***,*,**********生,**,户籍地******。
被告:**,*,*********生,**,户籍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1、**2与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后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及其与***、**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2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路房屋)的动迁利益【货币补偿款679,868.28元及位于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XX室房屋)、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XX室房屋)】进行分割,要求确认XX路XX室房屋及货币补偿款302,909.64元归三原告所有(审理中原告变更货币补偿款金额为296,909.64元),XX路XX室房屋及货币补偿款376,958.64归两被告所有;2、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事实和**:原告***和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1系***之子,原告**2系**1之*,被告**系***之子。*******,**路房屋动迁,***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第八条(补偿方式)约定:“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乙方应得的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合计款项3,279,089.37元,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2套,房
屋总建筑面积177.35平方米,2套产权调换房屋为**基地B09B-17地块17号1302室、XX基地XX号XX室”。协议第十条(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协议约定的2套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为XX路XX室房屋及XX路XX室房屋。原告曾就上述动迁利益分配与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根据动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动迁补偿款及产权调换房屋应归属于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所有。三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亦不享有居住困难补贴,故不应享有动迁补偿款和相应的产权调换房屋。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1系***之子,原告**2系**1之*,被告**系***之子。
**********,**路房屋动迁,***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协议乙方、**为***的代理人)与******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议甲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其中约定:被征收房屋**路房屋性质为公房,用途为居住,建筑面积45.74平方米;**路房屋评估单价为48,441元/平方米,低于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50,205元/平方米,故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评估价格;房屋征收价格补贴系数为0.3,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11,15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面积补贴的总和,计3,279,089.37元,计算公式为:2,296,376.70×80%+688,913.01+753,075,其中评估价格为2,296,376.70元(50,205元/平方米×45.74平方米),价格补贴为688,913.01元(50,205元/平方米×45.74平方米×0.3),套型面积补贴为753,075元(50,205元/平方米×15平方米);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房屋装潢补偿款为11,343.52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乙方应得的3,279,089.37元,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2套,房屋总建筑面积177.35平方米,2套房屋具体为:1、**基地B09B-17地块17号1302室,建筑面积78.75平方米,单价17,060元,预交交房日期**********;2、XX基地XX号XX室,建筑面积98.6平方米,单价17,080元,预交交房日期**********;2套房屋价格合计2,934,239.97元,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为344,849.40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奖励补贴合计335,018.88元:1、
按期签约搬迁配合奖172,870元;2、搬家补助费548.88元;3、家用设施移装费1,600元;4、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奖10,000元;5、纯外区补贴150,000元;本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期房补贴:按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室户1,800元/月/套;二室户2,300元/月/套;三室户(XX室XX户型)2,800元/月/套给予过渡补贴,若超过预交交房日的,甲方应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增发50%,超过6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的《订房回执》显示,动迁安置的2套房屋(**基地B09B-17地块17号1302室为二室一厅、XX基地XX号XX室为三室一厅)的购房人为**,该回执上有***和**的签名和印章。**********,**领取了**路房屋的各项补偿款合计3,625,451.77元(该款含2套房屋的价款);*******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显示,2套动迁安置的房屋为:XX路XX室房屋(建筑面积79.37平方米,单价17,060元,总房价1,307,921.96元,购房人**);XX路XX室房屋(建筑面积99.29平方米,单价17,080元,总房价1,647,775.92元,购房人**),《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有**的签名和印章。**********,**就XX路XX室房屋和XX路XX室房屋与********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XX路XX室房屋和XX路XX室房屋已于*******交房。
********,XX路XX室房屋和XX路XX室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名下。
**路房屋被拆迁时在册户籍人口五人:***、**、***、**1、**2。该五人的户籍迁移情况如下:***的户籍于**********从XX路XX弄XX号迁到**路房屋,直至动迁;************在**路房屋报出生,********11日因参军迁出,**********退伍转业从XX队XX路房屋,直至动迁;***的户籍原先在XX路XX弄XX号,*******迁到**,*******迁回杨树浦路,**********迁到**路房屋,**********迁到XX路XX弄XX号,**********迁到XX路XX弄XX号XX室,同年******又迁入**路房屋,直至动迁;**1**********在XX路XX弄XX号报出生,*********迁到XX路XX弄XX号XX室,后又迁到XX路XX弄XX号XX室,**********迁到**路房屋,直至动迁;************在**路房屋报出生,直至动迁。该五人在**路房屋的居住情况为:***一直居住在**路房屋;**除****************当兵外,其余大部分时间居住在**路房屋;***自*****谈恋爱开始即不在**路房屋居住;**1和**2从未在**路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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