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院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17⽇上午,四川⾼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法院2019-2021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情况并发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录
⼀、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坤升油⽓⼯程技术有限公司、康某、童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三、⾦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区⾦制线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与成都财智办公⽤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堆氧⽂化传播有限公司、点才⼈⼒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贡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贡康⽴⽿⿐喉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与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鸿发装饰材料经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于某某与兰某、张某某、阿⾥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斯塔夫国际有限公司⾏政处罚案
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19-2021)
⼀、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审原告):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龙公司);
被上诉⼈(⼀审被告):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则天公司)。
2015年,环龙公司将其“斑布BABO”淡黄⾊纸⼱产品推向市场,并通过公司官⽹、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和销售商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斑布BABO”的品牌含义及“简单适度”的品牌理念,还在其天猫旗舰店中使⽤“⾷品级⽵浆纸”“选择斑布纸的六⼤理由”等宣传图⽚。2018年5⽉⾄10⽉期间,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遇陕西,斑布刮起黄⾊旋风!》《有⼀种⽣活美学,叫斑布》等⽂章。
武则天公司曾是环龙公司“斑布BABO”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后该公司开始⽣产⽣活⽤纸并⼤量申请与“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钸”等商标。武则天公司还在其官⽹宣传中完全使⽤了环龙公司关于“斑布BABO”品牌含义及“简单适度”品牌理念的⽂稿,在其官⽹及所经营的多家⽹店中使⽤了环龙公司“健康安全的⾷品级⽵浆纸”“选择我们的六⼤理由”等宣传图⽚,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将“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上⽂稿中的“斑布”“BABO”简单替换为“班步”“BANBU”,将产品图⽚替换为武则天公司的班步系列产品图⽚作为⾃⼰的宣传⽂稿发布。环龙公司认为武则天公司的上述⾏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法院,要求武则天公司停⽌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980000元、合理开⽀200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环龙公司⽣产的“斑布BABO”品牌⽵浆本⾊纸进⼊市场后,在⾏业和相关公众中已获得⼀定的知名度和影响⼒,武则天公司对此应当知晓。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双⽅⾏业
相同、产品相同、销售范围和消费对象⼏乎重叠的情况下,武则天公司将环龙公司的产品理念、企业介绍、宣传⽂稿、图⽚等直接或改头换⾯⽤于⾃⼰产品的推⼴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提⾼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优势,变相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商业利益,从⽽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武则天公司的虚假宣传⾏为有违诚实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武则天公司⽴即停⽌涉案虚假宣传⾏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告是最⼤、最快、最⼴泛的信息传递媒介。⼴告语精准地体现了⼀个企业的⽂化底蕴、产品特⾊,是展⽰形象、推⼴产品、提升销量、培塑品牌的重要⼿段,对企业⽽⾔,价值巨⼤、意义⾮凡。本案中,武则天公司抄袭环龙公司的“斑布BABO”品牌、产品⼴告⽂稿的⽅式推销⾃⼰的“班步”“BANBU”系列产品,利⽤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推⼴⾃⼰的产品,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系以不正当的⽅式夺取了环龙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对明确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创建⾃⾝品牌和创新⼴告宣传内容来吸引消费者,不应抱有侥幸⼼理,通过⼭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时的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更会丧失商业信誉。
【案例索引】
⼀审: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071号
⼆审:四川省⾼级⼈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1093号
⼆、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坤升油⽓⼯程技术有限公司、康某、童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审被告):康某;
上诉⼈(⼀审被告):童某某;
上诉⼈(⼀审被告):坤升油⽓⼯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升油⽓公司);
被上诉⼈(⼀审原告):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控阀门公司)。
康某原系精控阀门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童某某原在精控阀门公司国际部任职从事国际贸易⼯作。康某与童某某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共同设⽴坤升油⽓公司。精控阀门公司认为其客户波斯湾公司联系⼈的联系⽅式、交易习惯、采购意向构成经营秘密,康某与童某某在精控阀门公司任职期间,违反
与精控阀门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使⽤以及允许坤升油⽓公司使⽤其所掌握的前述经营信息,与坤升油⽓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精控阀门公司诉⾄法院,要求康某、童某某、坤升油⽓公司停⽌侵权⾏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555435.48元、合理⽀出75425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精控阀门公司与波斯湾公司达成的交易中包含了其相关产品的报价信息,以及针对波斯湾公司具体交易意向,上述信息共同组成了有关波斯湾公司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需要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交易参与者未经努⼒将⽆从知晓,也很难在公开领域直接获得,且能够为精控阀门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在精控阀门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经营秘密,依法予以保护。故判决康某、童某某、坤升油⽓公司⽴即停⽌使⽤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759724元、维权合理开⽀69425元。⼀审宣判后,康某、童某某、坤升油⽓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级⼈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产经营活动中,员⼯违背职业道德和商业伦理带⾛客户资源,企图⽤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成为困扰许多经营者的难题。客户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越突
难题。客户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越突出,受保护的可能性越⼤。认定是否构成客户名单不在于客户数量多少,⽽在于质量⾼低,即是否包含客户需求、交易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采购意向等深度的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经营信息是⼀种综合信息,其中部分信息特别是浅层信息的公开并不意味着整个信息综合体的公开,故即使特定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式乃⾄于经营范围能在公开渠道查询到,也不能据此推定包含历史交易数据以及特定报价的客户信息已经公开。本案判决明确了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区分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与⼀般客户信息的边界,也为企业防范在职或离职⼈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案例索引】
⼀审: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403号
⼆审:四川省⾼级⼈民法院(2018)川民终1271号
三、⾦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区⾦制线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杯塔牌公司);
上诉⼈(⼀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塔牌公司);
被上诉⼈(⼀审被告):⾦⽜区⾦制线缆经营部(以下简称⾦制线缆经营部)。
⾦杯塔牌公司原名为成都三电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9⽉22⽇设⽴,并于2016年12⽉6⽇从成都三电电缆⼚继受取得第176722号“塔牌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案涉商标),2017年6⽉12⽇变更为现企业名称。2004年8⽉10⽇,四川塔牌公司由当时案涉商标专⽤权⼈的两家控股⼦公司设⽴,后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权经历两次转让。四川塔牌公司、⾦制线缆经营部在其⽣产经营场所、公司⽹站主页、电线电缆产品及其包装上使⽤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志,且四川塔牌公司将“塔牌”注册为企业字号,⾦杯塔牌公司以四川塔牌公司、⾦制线缆经营部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四川塔牌公司停⽌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计3567872元,⾦制线缆经营部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川塔牌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6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塔牌公司成⽴时案涉商标当时的专⽤权⼈通过层层控股的制度设计,可以对四川塔牌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多项经营活动也证明四川塔牌公司使⽤“塔牌”字号⽣产、经营获得了当时商标权⼈的许可。但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权经两次转让,已经完全脱离了案涉商标权⼈的控制,在未重新获得明⽰许可的情况下,其突出使⽤企业名称中“四川塔牌电缆”字样的⾏为已超出了企业名称的正常使⽤范围,构成商标侵权。但四川塔牌公司的设⽴时间早于⾦杯塔牌公司的成⽴时间,也早于⾦杯塔牌公司继受取得该商标的时间,故四川塔牌公司不能预期、也不应预期会因该商标在后转让⾏为⽽让原本合法的使⽤企业名称⾏为陷于侵权,乃⾄最初的名称取得及在先使⽤⾏为的合法性也被否定。⾦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前,电线电缆市场上已经客观存在了若⼲包含“塔牌”字号的企业。⾦杯塔牌公司受让该商标时知晓并能够预期,四川塔牌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已经客观存在且在其权利范围内规范使⽤,但⾦杯塔牌公司变更包含“塔牌”字号的企业名称,客观上导致了其与四川塔牌公司因名称近似⽽主体混淆的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四川塔牌公司停⽌侵权、规范使⽤企业名称,并赔偿⾦杯塔牌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42143元;⾦制线缆经营部停⽌侵权,并在2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杯塔牌公司停⽌在企业名称中使⽤“塔牌”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四川塔牌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1万元。⼀审宣判后,⾦杯塔牌公司、四川塔牌公司均提起上诉。四川省⾼级⼈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都属商业标志,但各有其界,受不同的法律调整,⼆者获取途径不同、权利客体不同,故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均不能互为权利基础。在适⽤“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同时也应考察权利取得时市场的客观状态,已客观形成的不同合法权益之间应彼此尊重,在各⾃的权利范围内规范⾏使。本案中,四川塔牌公司取得企业名称虽有正当性,但应规范使⽤,其超出企业名称范畴突出使⽤企业字号中的“塔牌”字样,构成对他⼈商标权的侵害。从品牌的发展历史看,四川塔牌公司系正当取得其企业名称且已经获得了⼀定的影响⼒,故在后成⽴的⾦杯塔牌公司应当容忍并积极规避已客观形成的不同“塔牌”商业标志间的权利边界。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范围,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致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案例索引】
⼀审: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488号
⼆审:四川省⾼级⼈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769号
四、⾦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与成都财智办公⽤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公司);
原告: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蝶软件配套⽤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蝶润公司);
原告:深圳市⾦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想公司);
被告:成都财智办公⽤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
⾦蝶公司系第1505793号“⾦蝶”、第28658925号“⾦蝶妙想”等5枚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并将上述涉案商标均许可给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使⽤。“⾦蝶”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蝶”与其对应的英⽂翻译“Kingdee”均在财务软件和打印凭证商品上具有极⾼的知名度。财智公司的法定代表⼈黄洋曾为蝶润公司员⼯,财智公司亦曾是⾦蝶公司的代理商,但其在结束代理关系后,仍在其官⽹等⽹站展销“⾦蝶”软件并在其商品的宣传过程中使⽤“⾦蝶”或“Kingdee”标识。同时,财智公司还注册与妙想公司企业字号“⾦蝶妙想”相同的商标,并以该商标投诉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在“京东”上开设的⽹店,对⾦蝶公司申请注册的“⾦蝶妙想”商标提起⽆效宣告⾏政程序,致使三原告为应对财智公司的⾏为作出了对应措施。三原告遂诉⾄法院,要求财智公司停⽌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计155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智公司在其官⽹等⽹站展销“⾦蝶”KIS等软件以及在其商品宣传过程中使⽤“⾦
蝶”或“Kingdee”标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权。同时,财智公司在与三原告系同⾏业竞争者且具备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不当取得“⾦蝶妙想”相关商标并以此对⾦蝶公司的“⾦蝶妙想”商标提起⽆效宣告、对蝶润公司线上店铺进⾏投诉是商标权利滥⽤⾏为,⼲扰了⾦蝶公司的商标注册以及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的市场经营活动,损害了⾦蝶公司依法申请注册、使⽤商标以及蝶润公司、妙想公司享受公平竞争秩序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原则,其⾏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财智公司⽴即停⽌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计130余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审宣判后,当事⼈均未提出上诉,⼀审判决已发⽣法律效⼒。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类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亦是我国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根本价值取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原则,不得滥⽤其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本案系近年新出现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权利滥⽤类型案件。相较于其他同类型案件,案涉权利滥⽤⾏为表现形式更为恶劣、多样。本案梳理了诚实信⽤原则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领
域中的适⽤路径,回应了如何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等热点问题,并对市场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为具有规则指引作⽤。
【案例索引】
⼀审: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
五、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堆氧⽂化传播有限公司、点才⼈⼒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
被告:成都堆氧⽂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公司);
被告:点才⼈⼒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
优酷公司是“优酷⽹”的运营者。2020年10⽉15⽇,优酷公司发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
嵌了点才公司所有的⽹址,通过在其“⽹屋⽣活集结地”中设置“熊猫追剧院”栏⽬,提供视频搜索功能,⽤户可在⽆须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站中所有视频节⽬,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付费视频等,并去除了视频播放前及暂停中的⼴告。优酷公司认为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实施侵权⾏为,严重影响了优酷公司正版视频⽹站的正常运营和收⼊,侵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停⽌侵权并连带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共计100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加⼴告、会员免⼴告等服务,通过在视频⽚头播放⼀定时间的贴⽚⼴告并收取⼴告费,该商业模式并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其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共同向相关公众提供优酷视频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绕过对会员专享视频的播放限制,且在播放中屏蔽了贴⽚⼴告、暂停⼴告,⽤户⽆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诸如会员付费等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的⾏为本质上属于利⽤技术⼿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在⾮法损害他⼈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谋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为,故判决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共计42万元。⼀审宣判后,当事⼈均未提出上诉,⼀审判决已发⽣法律效⼒。
【典型意义】
互联⽹领域新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本案为典型的互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商业模式,法律并未创设⼀种单独的权利,⽽是通过禁⽌的⾓度来保护。视频⽹站经营者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相关版权,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加⼴告、在视频⽚头播放⼀定时间的贴⽚⼴告等商业模式,使得视频⽹站经营者、互联⽹⽤户与⼴告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性规定,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若经营者利⽤技术⼿段,绕过互联⽹商业模式的技术限制,或者采取技术⼿段屏蔽⼴告,使⽤户⽆需再接受服务设置的前提条件⽽直接获得了相应服务内容,则会使得该商业模式的⽬的⽆法实现,不但损害了互联⽹服务商的预期利益,还将导致消费者获取服务的成本增加,并造成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减少,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就互联⽹领域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扰互联⽹领域商业模式的⾏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了厘清,对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
【案例索引】
⼀审:成都市中级⼈民法院(2021)川01民初3973号
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
被告:四川⾦⼝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碑公司)。
汉涛公司运营的“⼤众点评”软件的运作⽅式为:在软件内展⽰合作商户的店铺地址、电话、商品及服务等信息,消费者在店铺进⾏消费后可在该软件上对相应店铺进⾏打分与⽂字点评,打分与⽂字点评均显⽰在该店铺主页内并对所有软件⽤户可见。⾦⼝碑公司运营的“捧场客”软件的运作⽅式为:消费者可提前在“捧场客”软件预约与⾦⼝碑公司合作商户对应的“捧场红包”,消费者在对应商户进⾏消费并在点评类⽹站上对该商户进⾏点评后,经审核可以兑换并提现之前预约
的“捧场红包”。汉涛公司认为,⾦⼝碑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汉涛公司平台门店好评量或进⾏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原则,损害了汉涛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法院,要求⾦⼝碑公司停⽌不正当竞争⾏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51500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汉涛公司所运营的“⼤众点评”软件吸引消费者及商户下载并使⽤的
核⼼竞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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