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醛消除液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醛消除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水、2-咪唑烷酮(乙烯脲)、植物提取液等为原料制成的甲醛消除液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724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T11737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
GB/T18204.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QB/T2761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要求
3.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3.3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5号令)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感官
将产品摇晃均匀后,取适量倒入洁净透明玻璃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通过目视、鼻嗅检查。
4.2理化性能
4.2.1甲醛去除率
按QB/T2761、GB/T18204.2的规定执行。
4.2.2苯、氨、(TVOC)去除率
按QB/T2761、GB/T11737的规定执行。
4.2.3 pH值
按GB/T9724的规定进行测定。
4.2.4稳定性
4.2.4.1耐热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45±2)℃的保温箱中放置2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产品是否(有明显分层或沉淀现象出现。
4.2.4.2耐寒
取适量产品试样,置于(0±2)℃的冰箱中放置2h,取出并自然恢复至室温后,检验产品是否有明显分层或沉淀现象出现。
4.3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出厂检验
5.1.2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1.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和pH值。
5.1.4以同一工艺、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
5.1.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5.1.5.1抽样方法
以整批产品的包装瓶数作为总体的物料的单元数,液体产品采样按GB/T6680的规定执行。
5.1.5.2抽样数量
液体产品从选取的包装瓶中,用两端开口采样器全液位采样;每批产品的采样总量不得少于1000mL。将采取的样品混匀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具有磨口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贴上标签,
并注明商品责任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密封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
5.1.6判定规则
采用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
5.2型式检验
5.2.1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5.2.2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要求。
5.2.3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瓶中采样检验。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销售包装应至少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
b)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
c)产品净含量;
d)产品出厂日期(限用日期)及保质期;

更多推荐

检验,产品,包装,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