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房产证以及房屋继承、赠与、买卖的规定
一、首套房办理房产证需缴纳的费用
1、首次购买商品房的,需要交纳契税和印花税。购买普通住房(144平以下,含144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同下)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非普通住房(144平以上)的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
2、首次购买二手房的,需要交纳契税。购买普通住房(144平以下,含144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同下)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非普通住房(144平以上)的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
二、二手房买卖过户的收费
办理过户房管局窗口的收费是: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米,买卖双
方各承担50%,契税由买方缴纳。如果买方购买的这套房屋属于首套房且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契税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缴纳,房屋建筑面积如果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契税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缴纳,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契税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缴纳,这套住房如果属于买方所购房的第二套住房,契税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缴纳。卖方有几套房办理过户缴纳税费时没有影响,卖方办理出房产证满5年(144平以下的普通住房),办理过户时,卖方缴纳房屋增值额(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该房屋属于房改房(前缀FG),办理过户时卖方缴纳房屋评估价值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卖方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就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三、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90-144平方米),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1.5%)(财税[2010]94号)。除上述规定的税率外,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房屋赠与(遗赠属于赠与)、房屋交换(按差价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执行3%税率。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公证收费中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并大幅度降低。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
2013年9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至此,婚期内夫妻中独立拥
有房产的一方,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是否应当缴纳契税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山东省12366地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认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指,只要是夫妻,不管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的,都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买房,还是婚后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只要二人婚姻还在存续期间,为另一方加名,就都是免征契税的。当然,婚后双方共同购房,就更不用说了。
市房屋登记中心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即使是夫妻之间,如房子现在处于贷款状况或有过抵押行为,房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共有人追加,除非出具银行的同意书。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房贷未还清之前,房产还处在抵押状态,在某种意义上房子还不是房主的,因此不能增加共有人,如果银行同意的话,需要更改所有的合同和手续,非常麻烦,从实际情况看,银行出具同意证明的可能很小。
如房屋没有贷款抵押且手续齐全,夫妻双方给房产证加名其实非常简单,市民只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办理即可,房管部门只征收80元的登记费,另外还有10元的工本费。
四、厘清房屋赠与的条件、税费、风险等
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中指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办理公证。
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办理房屋赠与不再需要公证。修订稿指出,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房屋赠与时,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已经有能力审查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需要求办理公证。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委托书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为其受赠属于获益的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房屋赠与免征营业税,但需按照房屋过户指导价征收3%的契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只有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是抚养人与赡养人关系,以及赠与人遗赠给受赠人的,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受赠房产无论何时再次转让,均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普通二手房买卖时,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通过赠与获得的房屋,在转让时面临着更重的税费负担。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赠与夫妻房屋时,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将房屋赠与夫或妻一方,这样该房屋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时对方也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未明确指定,则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减少发生法律纠纷,赠与人在赠与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本人还是受赠人及其配偶。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办理赠与的登记过户,则需要其配偶到场签字,以避免因配偶对赠与不知情而发生纠纷。同时,赠与人还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赠与人已婚的,要提供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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