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
沈公(刑)勘[2007]108号
2007年11月01日07时25分,沈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值班室民警张利民同志接到沈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侯德峰同志的电话报告: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内发生一起杀人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到报警后,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迅速组织刑侦支队的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驱车赶赴现场,并于07时40分到达现场。现场已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园路派出所民警杨中国等同志划定保护的范围、设置警戒带进行警戒加以保护,现场无人员进入。
现场勘查人员临场后,首先了解了现场的初步情况。据报案人黄琴(女,47岁,住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介绍:2006年11月06日晚上,黄琴去其妹妹黄健家并留宿。2006年11月01日07日07时20分,黄琴回到自己家中,发现其女儿刘玉娟(21岁,高中文化,沈阳蓝天幼儿教师)及女婿张晓光(23岁,高中文化,沈阳红光皮革厂工人)被杀于屋里,于是拨打“110”报案。
听取了现场情况介绍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立即由侦查人员陈济鹏、郑岩组成现场访问组,由痕迹人员赵民和张利民、照相人员谭卫平和刘娇、法医关鹏和杜涛等组成现场勘验检查组,由派出所的民警杨中国等人员组成现场保护组,巡视现场、确定勘验计划,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同时,邀请沈阳市丽源小区的工作人员李永涛(男,32岁,住丽源小区6号楼)、社区主任李彪(男,37岁,住丽源小区7号楼)两名人员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
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11月01日08时00分开始,至2006年11月01日12时00分结束。
现场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2号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
天气情况:温度-10℃;相对湿度40%;风向西北,3级;晴 。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碘钨灯光、多波段光源。
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担任。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勘验、检查按照由外围到中心的顺序,本着先地面后空间、先静态后动态的程序进行。
丽源小区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2号,该小区向东与工商银行隔博文街(南北向,宽12米)相望,向南与海鲜大排档隔路(东西向,宽2米)相邻,向南18米处有一个“十”字路口;该“十”字路口的东南侧为阳光超市,西南侧为本色酒吧,西北侧为海鲜大排档,东北侧为萃华金店。丽源小区内西北部为3号居民住宅楼,该座楼为坐西朝东、两层、一个单元,其中第一层南部为101号居民住宅,北部为102号居民住宅。该座楼的101号居民住宅内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门厅、厨房、客厅、南卧室,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卫生间、北卧室;该住宅内天棚高为250厘米。
门厅南北长433厘米、东西宽98厘米。门厅东墙上距北墙110厘米处有一个房门,宽70厘米、高200厘米,为单扇向东开的塑钢门,呈虚掩状;该房门内侧把手上、距地面72厘米处有白色纤维附着(经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1)。室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门厅的东墙上的塑钢窗,窗台高30厘米,其中南数第一扇塑钢窗为80厘米×130厘米,向北拉开20厘米的缝隙;该窗的南边框西侧面上、距地面140厘米处有25厘米×15厘米范围的纺织品灰
尘印痕。该窗外东侧20厘米处的花池中有1枚立体鞋印(拍照后用石膏灌注制模提取,序号为2),鞋尖向西,全长28.5厘米,前掌宽10.5厘米,跟部宽8厘米,鞋印深度为1厘米。
客厅东西长860厘米、南北宽500厘米,东墙上距北墙69厘米处有一个与门厅相通的堂门,为双扇木门,向西敞开着,宽154厘米、高200厘米。客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室内地面上距东墙320厘米、距北墙190厘米处为张晓光尸体头部,该尸体呈头东脚西俯卧位,尸体长175厘米,上身裸露,下身着白色裤头。该尸体头部北侧地面上有36厘米×63厘米范围的低落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3)。该尸体躯干南侧地面上有一枚血鞋印(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提取鞋印,序号为4;血迹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5),全长28厘米,前掌宽10.5厘米,跟部宽8厘米。该尸体右手南侧地面上有毛发2根(无毛囊,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分别为6、7),长分别为5厘米、6厘米。该尸体左脚西侧57厘米处的地面上散落有一双拖鞋,鞋尖向西。该尸体西侧的地面上有大面积的擦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8)。该尸体头部南侧的南墙上有60厘米×60厘米范围的喷溅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9),最高点距地面220厘米,最低点距地面30厘米。将该尸体向上抬起可见地面上有150厘米×50厘米范围的血泊。靠北墙距东墙120厘米
处朝西放置一个100厘米×43厘米×190厘米的书柜,其上、下层的柜门均呈敞开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较乱;该书柜南侧的地面上在80厘米×50厘米的范围内散落有书籍、纸张等物品。该书柜西侧朝南放置一张140厘米×70厘米×75厘米的写字台,台面上东南部和西南部分别有2处纺织品灰尘印痕,范围分别为20厘米×13厘米、17厘米×15厘米;该写字台的三个抽屉呈拉出状,抽屉内的书籍、纸张等物品摆放较乱。该写字台的北侧墙面上距地面120厘米处有70厘米×80厘米范围的飞溅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10)。靠客厅东墙距南墙77厘米处朝西放置一个105厘米×48厘米×63厘米的电视柜,柜上放置一台彩色电视机,电源呈关闭状。
南卧室南北长420厘米、东西宽350厘米。东墙上北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宽80厘米、高200厘米,向西敞开着。室内铺有白色复合地板。室内靠东南墙角朝西放置一个衣柜,柜门敞开着,柜内的衣物摆放较乱,衣柜中部的柜门沿距地108厘米处有3厘米×4厘米范围的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11);该衣柜西侧地面上在40厘米×37厘米范围内散落有衣物,其中的一件白色衬衣上有纺织品血印痕1处(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原物提取血迹,序号为12);靠西南墙角朝东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42厘米的床头柜。该床头柜北侧靠西墙床头向西放置一张150厘
米×190厘米×55厘米的双人床,床上铺有的被褥较乱。该双人床北侧朝东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42厘米的床头柜。
北卧室南北长477厘米、东西宽420厘米。东墙上南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宽80厘米、高200厘米,向西敞开着。室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上面有大面积的擦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擦拭提取,序号为13)。堂门内侧地面上散落有一双拖鞋,鞋尖向东。靠南墙西部朝北放置一个102厘米×50厘米×187厘米的衣柜,柜门敞开着,柜内衣物摆放较乱;该衣柜北侧地面上在34厘米×42厘米的范围内散落有衣物,并伴有纺织品血印痕(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14)。该处东北侧30厘米处地面上有染有红色物质的菜刀一把(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15;红色物质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分段擦拭提取,序号为16),全长17.5厘米,宽8厘米。室内地面上距东墙80厘米、距北墙220厘米处有白色线手套1副(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17)。靠西北墙角朝南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62厘米的床头柜,柜门敞开着,抽屉呈拉出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零乱;该床头柜的抽屉挡板及柜门的外侧面上有染有红色物质的纺织品印痕(拍照后用棉纱布擦拭提取红色物质,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序号为18)。该床头柜东侧床头向北放置一张150厘米×55厘米×19
0厘米的双人床,床上距北墙120厘米、距西墙80厘米处为刘玉娟尸体头部,该尸体呈头北脚南仰卧位,尸体长162厘米;该尸体上身着白色兰花图案的背心,背心的下襟翻卷至乳房上方,下身穿着的白色裤头前部染有擦蹭血迹。该尸体的北侧床上有55厘米×30厘米范围的侵润血迹;该处北侧床上散乱放置的被子上面有擦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19)。该双人床东侧朝南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62厘米的床头柜,柜门敞开着,抽屉呈拉出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零乱,并附着有红色物质的纺织品印痕(该红色物质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20)。该床头柜南侧地面上在45厘米×50厘米范围内散落有杂志等物品,上面附着有红色物质的纺织品印痕(该红色物质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21)。
卫生间南北长330厘米、东西宽180厘米。南墙上中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为宽70厘米、高200厘米的木门,向南敞开着。室内地面铺有白色瓷砖。靠西南墙角斜立有1把拖布(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22),长103厘米,托布头宽40厘米,拖布把上有长73厘米的擦蹭血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显现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分3段擦拭提取,序号23),其中距拖布把端23厘米处有1枚血手印(经四甲基联苯胺显现呈阳性,手印拍照提取,序
号为24;血迹用棉纱布沾取,序号为25),托布头上染有血迹(经四甲基联苯胺显现呈阳性,拍照后血迹分三处原物提取,序号为26)。室内地面上距东墙15厘米、距南墙106厘米处有血手套1副(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手套及其血迹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分别为27、28)。靠西墙中部、距地面80厘米处有一个60厘米×100厘米×23厘米的洗面池,池内有18厘米×13厘米范围的血水迹;该洗面池上方的水龙头上有血手印1枚(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提取手印,序号为29;用棉纱布沾取血迹,序号为30)。
上述尸体伤痕及其衣着详见法医检验报告。
上述鞋印花纹种类、大小相同。
厨房东西长210厘米、南北宽328厘米,室内地面铺有白色瓷砖。北墙中部有一个朝北开的双扇木门,与客厅相通,宽128厘米、高200厘米,其东扇门敞开着。室内靠南墙有一套组合橱柜。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序号 | 名称 | 提 取 部 位 | 提取方法 | 数量 | 提取人 |
1 | 纤维 | 房门内侧把手上 | 原物提取 | 1处 | |
2 | 鞋印 | 花池中的地面上 | 石膏制模 | 1枚 | |
3 | 血迹 | 客厅尸体头部北侧地面 | 棉纱布沾取 | 3处 | |
4 | 鞋印 | 客厅地面上 | 拍照提取 | 1枚 | |
5 | 血迹 | 客厅血鞋印上 | 棉纱布沾取 | 1处 | |
6 | 毛发 | 客厅尸体南侧地面上 | 原物提取 | 1根 | |
7 | 毛发 | 客厅尸体南侧地面上 | 原物提取 | 1根 | |
8 | 血迹 | 客厅地面的擦拭血 | 棉纱布擦拭 | 1处 | |
9 | 血迹 | 客厅南墙上 | 棉纱布沾取 | 1处 | |
10 | 血迹 | 客厅北墙上 | 棉纱布沾取 | 1处 | |
11 | 血迹 | 南卧室衣柜上 | 棉纱布沾取 | 1处 | |
12 | 血迹 | 南卧室衣服上的纺织品血印痕 | 原物提取 | 1处 | |
13 | 血迹 | 北卧室地面的擦拭血 | 棉纱布擦拭 | 1处 | |
14 | 血迹 | 北卧室衣服上的纺织品血印痕 | 原物提取 | 1处 | |
15 | 菜刀 | 北卧室地面上 | 原物提取 | 1把 | |
16 | 血迹 | 北卧室菜刀上 | 用棉纱布分2部分擦拭 | 3处 | |
17 | 线手套 | 北卧室地面上 | 原物提取 | 1副 | |
18 | 血迹 | 北卧室床头柜上 | 棉纱布擦拭 | 2处 | |
19 | 血迹 | 北卧室被子上 | 原物提取 | 1处 | |
20 | 血迹 | 北卧室书籍上 | 棉纱布沾取 | 1处 | |
21 | 血迹 | 北卧室杂志上 | 棉纱布沾取 | 1处 | |
22 | 拖布 | 卫生间内 | 原物提取 | 1把 | |
23 | 血迹 | 卫生间内拖布把上 | 用棉纱布分3部分擦拭 | 3处 | |
24 | 血手印 | 卫生间内拖布把上 | 拍照提取 | 1枚 | |
25 | 血迹 | 拖布把上血手印 | 棉纱布擦拭 | 1处 | |
26 | 血迹 | 卫生间托布头上 | 分3处原物提取 | 3处 | |
27 | 线手套 | 卫生间地面上 | 原物提取 | 1副 | |
28 | 血迹 | 卫生间内手套上 | 原物提取 | 1处 | |
29 | 手印 | 卫生间水龙头上 | 拍照提取 | 1枚 | |
30 | 血迹 | 卫生间水龙头上血手印 | 棉纱布沾取 | 1处 | |
现场勘验检查制图 3 张;照相 72 张;录像 20 分钟;录音 \ 分钟。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
笔录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张利民
制图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赵 民
照相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谭卫平
录像人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刘 娇
录音人 \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高级工程师 本人签名:赵 民
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高级工程师 本人签名:张利民
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高级工程师 本人签名:谭卫平
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 工程师 本人签名:刘 娇
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主任法医师 本人签名:关 鹏
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 职务: 法医师 本人签名:杜 涛
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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