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化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1.09.16 |
施行日期 | 2021.10.01 |
文号 | 绥政规〔2021〕2 号 |
主题类别 | 价格,土地资源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
绥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绥化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绥政规〔2021〕2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市政府决定对绥化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标准
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由政府公布实施的法定最高使用期限的建设用地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本轮基准地价修订成果包括全额基准地价标准、政府纯收益基准地价标准、标定地价标准和年租金标准(附件1)。
二、城镇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确定商业、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一)商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住宅用地。居住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1.工矿用地中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
2.仓储用地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
3.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中的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四)公共服务用地。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2.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交通场站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3.特殊用地中的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文物古迹用地、监教场所用地、殡葬用地、其他特殊用地。
(五)公用设施用地。
1.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供水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通信用地、邮政用地、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干渠、水工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3.交通运输用地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
市轨道交通用地、城镇道路用地。
4.特殊用地中的军事设施用地。
三、基准地价应用与执行
(一)政府统一支出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前期费用的地块,参考全额基准地价,评估测算地价。
(二)使用自有国有土地的单位,因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补办出让的,参考政府纯收益基准地价,评估测算地价。
(三)发生土地转让、抵押、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应当有偿使用。实行租赁用地的,以本轮公布的相应土地级别年租金标准核定租金。
(四)因场地出租需要缴纳收益金的,以本轮公布的相应土地级别年租金标准核定收益金。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
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参考同区段标定地价标准,结合基准地价政府纯收益比例核定土地出让金。
更多推荐
用地,地价,土地,基准,城镇,标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