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
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
三、凡享爱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四、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各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
五、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去,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去。
六、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
机制的形式。
七、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
八、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燕尾服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衡实施。
九、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化民人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意见自2000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二○○○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4]14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同时,相应提高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对提高后供热采暖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
(财企一联[20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精神,现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住房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住房已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发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的基础上,按月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为:副科级20元,科级30元,副处级45元,处级60元,副局级75元,局级90元。
二、事业单位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其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30元,副高级60元,正高级90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只给一位职务较高职工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五、上述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0年起发放。2000年1月-10月份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一次性补发。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发放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七、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资料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
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行政〔2008〕58号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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